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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酒泉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发布单位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5-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jqfda.gov.cn/NewsView.asp?ID=6048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肃州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酒泉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表;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示牌样式
 
  4、年度等级字母标贴。
 
     酒泉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意见附件1.2.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酒泉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推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意识,切实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推进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效能,根据《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甘食药监食[201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餐饮服务经营者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合理配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资源,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效能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实施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评定内容
 
  (一)评定依据
 
  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工作的依据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1、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种卡通形象表示。
 
  2、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三)评定对象
 
  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效期内《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
 
  (四)评定项目
 
  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五)评定权限
 
  动态等级评定依据“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肃州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各自监管辖区内的评定。
 
  年度等级评定依据“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评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县(市)局、肃州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开展的量化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各类工作督查、随机抽查、绩效考核等检查工作中,一经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量化评定等级与实际状况不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做出调整等级或重新评定等级的决定。
 
  四、评定方法
 
  (一)评定标准
 
  1、动态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由监督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分,评定总分除以检查项目数的得分,为动态等级评定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其中检查内容有合理缺项时,该检查项目得分应为:该项目实际得分×10/(10-合理缺项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评定分数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评定分数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动态等级,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监督检查结果”标识处张贴“整改中”字样,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7日内整改(确有特殊原因可申请延长整改时间),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餐饮服务单位,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同时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待评定”字样;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动态等级评定。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除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6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6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2、年度等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对获证一年以上餐饮服务单位,由监督人员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评定表》(见附件2)。每年一评,评定时间统一为每年第12月份。
 
  年度等级评定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在过去12个月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含2次)餐饮服务单位,年度等级不予评优。
 
  (二)评定程序
 
  1、等级评定
 
  动态等级评定: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肃州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选派2名以上(含2名)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监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年度等级评定: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年度等级评定;市局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的年度等级评定,由负责监管的直属单位提出评定意见,市局综合判定,确定评定结果。
 
  2、等级公布
 
  各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年度登记评定结果,应在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评定结果都将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形式,由评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统一制作公示牌(见附件3)。公示内容只显示动态评定等级结果,动态等级的脸型标贴应单独制作,便于更换加贴。年度等级的字母标贴单独制作(见附件4),待年度评定等级结果后,粘贴在评定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右上角。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若有严重污损,要及时更换。对不按要求张贴、悬挂、摆放或擅自篡改、毁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的,纳入不良信用单位,利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3、等级调整
 
  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所在辖区监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监管部门调整动态等级。监管部门在等级评定2月后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与当前等级不相适应的,经评定后调整动态等级。
 
  4、档案管理
 
  年度等级评定工作要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的动态等级评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肃州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要对量化分级有关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并将量化分级情况录入信用信息档案中,按有关要求存档管理。
 
  5、监督频次
 
  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3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积极探索;是强化日常监管和有效利用当前监管资源的重要手段;是逐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监管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二)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立即开展相关工作,积极稳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科学分析,因地制宜,及时解决,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学习。各单位通过参加省局组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培训班,结合工作实际,在单位内部组织执法人员专题学习,使监管人员充分认识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评定尺度。
 
  (四)广泛宣传。各单位要加大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加大与新闻媒体单位的联系配合,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五)严格纪律。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开展等级评定是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直接关系到餐饮服务单位的形象和声誉。各单位一定要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开展量化评定工作,对于餐饮服务单位有关等级评定工作的投诉和意见,要及时核实、认真处理。评定人员务必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认真、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一经发现在评定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进度要求。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完成城区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2月上旬完成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六、有关事项
 
  (一)原卫生部门颁发的A级公示牌一律作废、收回,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本实施意见要求重新进行评定。
 
  (三)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评定颁发的A级单位公示牌自下发文件之日起一年内继续有效,暂不进行新的评定,一年后按本实施意见要求重新进行评定公示。
 
  (四)原省局评定的A级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年度内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肃州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自动摘牌,按新要求重新评定公示。
 
  (五)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情况:餐饮服务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地址、许可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许可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3、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等;
 
  4、量化分级管理情况: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级别及其评定记录;
 
  5、监督抽检情况:抽检的品种、数量、时间及检验结果等;    6、受奖情况: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政府表彰、行业推荐、典型示范等;
 
  7、举报投诉处理情况:举报投诉的记录、核实、处理情况等;
 
  8、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
 
  9、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理情况等;
 
  10、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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