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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的通告》〔甘食药监发(2013)211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监管职能,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特制定关于印发开展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2-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jqfda.gov.cn/NewsView.asp?ID=7132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现将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禁止生产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专项整治统计表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3日
 
  关于开展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的通告》〔甘食药监发(2013)211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监管职能,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突出源头治理,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动食品放心工程,为人民群众食品的消费安全和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目标
 
  根据省局《通告》要求,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为了落实好《通告》精神,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要迅速对辖区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餐饮店、流通环节销售的经营户开展专项检查。此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以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食醋为重点品种,取缔以散装形式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无预包装、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QS标志、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食用油、酱油和食醋。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生产加工和分装活动。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25日。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各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实施意见,召开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学习《通告》精神,合理调整执法力量,划分好责任区、负责人、监管责任人,做好专项检查整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检查阶段(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目标任务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要因地制宜,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也可按划分责任区实施分片检查。对生产加工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的企业(作坊)要督促落实《通告》精神使其符合《通告》规定;对所有销售散装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等副食品的批发企业、经营户要做好宣传,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下架退市、并进行登记造册以便在2014年1月1日后进行复查,要在市场巡查记录本上进行详细记录。对2014年1月1日后仍然销售散装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等副食品的批发企业、经营户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取缔的要坚决依法取缔。通过全面检查整治阶段后再进行片区交叉检查,防止检查走形式留死角防患于未然。市局将在适当时间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通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总结阶段(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月25日)。各单位要组织人员通过抽查经营户和查看巡查记录等方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工作成绩和亮点,查找存在的不足,于2014年1月27日前向市局食品流通科上报书面工作总结。
 
  四、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靠实责任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要从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政治问题的高度来认识开展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专项行动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要在深刻学习领会省局《通告》精神的基础上完善监管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靠实责任,把专项整治抓紧抓实。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体制划转后食品统一监管的职能,把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专项行动工作作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部署专项检查整治的实施工作,要细化辖区监管责任,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成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工作有专人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把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监管人员身上。检查要有记录,严禁未检查空报数据等情况发生,对渎职失职行为和工作落实不利的将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必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以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完善整治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专项整治,要突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的监管。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强化责人的责任。各职能科室要相互配合,做到各司其责,同心协力,齐抓共管。
 
  (二)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12331监督举报电话的作用,收集线索,及时受理和处置食品类投诉举报线索,迅速核查有关线索。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和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加大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广泛宣传普及食用油、酱油和食醋识假辨假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理性消费,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2014年1月1日后,各县(市、区)局(分局)要集中开展拉网式检查,其重点:
 
  一是从事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生产加工和分装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生产的食用油最大包装25公斤,酱油和食醋最大包装10公斤。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二是利用传统工艺从事胡麻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等现场制售的小作坊和酱油、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每季度未在法定机构检验未取得质量合格证明的要依法查处。
 
  三是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加工和出售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的生产经营者。四是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者和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的行为。五是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惩处,震摄违法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执法联动机制,切实抓好食用油、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2014年1月1日后仍然销售或使用散装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等副食品的生产、批发企业、经营户、餐饮店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亮点和存在的不足,于2014年1月27日前以书面材料向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汇报及报表。
 
  联系人:张洪宇     联系电话:261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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