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12〕11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发布单位 |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崇政办发〔2012〕119号 |
发布日期 | 2012-08-3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chongzuo.gov.cn/index.php/cms/item-view-id-3842.html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
崇左市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就我市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整改行动,及早发现安全风险,针对问题多发企业、监管薄弱领域以及重点品种开展治理和整改,使“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得到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促进我市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要保持资质的一致性,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账,主动收集保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标准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以及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手段。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和运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HACCP危害控制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MP良好卫生操作规范等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管理体系各项标准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质量管理,提高持续稳定生产安全合格食品的能力。
3.指导企业建立质量安全重要数据溯源系统。
广泛宣传、动员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重要数据溯源系统,特别是重点食品行业、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重要数据报送溯源系统,并确保我市3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并运行该系统,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数据报送,实现与监管部门网络互联互通。
4.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风险隐患排查。
按照上级部门部署的有关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工作要求,根据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展开全面的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工作,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无望或者出现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关停。同时,还需对风险程度高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如乳制品)展开风险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企业产品质量的现状,以有效排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5.进一步督促企业从业人员的配备,并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按照有关食品生产企业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认真督促企业配备相应人员,特别是配备充足合理的管理人员,督促抓好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员、质量检验人员的配备,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保证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诚信守法操守。
6.积极引导企业参加食品质量安全社会保险。
广泛宣传企业产品质量参保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优越性,全面动员风险系数高的相关企业参加产品质量参保,以降低企业产品质量风险,并督促企业向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
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通过加强行政监管,促进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不断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全面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1.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企业证后监管工作,加强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运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引导企业建立并运行以网络互联索证索票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在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切实落实企业产品监督抽查计划,特别是对食糖、米粉、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等与民生关系密切、产业规模大、敏感度高的重点食品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以“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工作为切入点,强化标准的实施和有效运行。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加大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
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总体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建立农村“一专三员”(即食品安全监管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监管队伍,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由质监部门实行登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3.加快食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要建立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和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实行诚信动态管理和质量信用分级管理,进一步增进企业诚信意识,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从全局的高度提高政治敏感度。食品产业是我市“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的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关注民生、安全、稳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要严监管、保安全、促调整、抓提升、强发展,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帮助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政府、群众、舆论、市场四方监督评价的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使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更加规范有序,食品安全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检查企业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运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督促企业保持资质的一致性,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同时,建立销售台帐,主动收集保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标准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以及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交排查报告,特别是季节性生产、间歇生产和需要进行生产转换、停产检修复产的企业,应当做好开工前风险分析预防、开工后问题排查工作,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食品质量安全指标要重点检测,自备水源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年还应向监管部门提供至少2次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
组织食品生产许可复查,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加强证后监管。加强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运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认证工作质量。建立以网络互联索证索票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建立以各县(市、区)监督抽查为基础、市级监督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体系,对食糖、鲜湿米粉、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等与民生关系密切、产业规模大、敏感度高的重点食品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和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实行诚信动态管理和质量信用分级管理,进一步增进企业诚信意识,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按照从严从快原则,严惩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等行为。对发现的案件,全面查清违法事实,按照规定上限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整改等措施,坚决杜绝纵容包庇、一罚了事、以罚代管等轻罚慢处行为,切实做到排查彻底、治理到位。
(五)将食品安全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将食品安全列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加强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真正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政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七)加强基层监管体系保障能力建设。
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机构职责,无质检机构的县(市、区)要尽快明确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检验职责的工作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技术检测人员。推进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建立高水平的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形成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为支撑、自治区级食品质检机构为骨干、市县级食品质检机构为基础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执法打假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并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以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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