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卫生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陇卫发〔2014〕62号)
结合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转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市卫生局制定了2014年全市卫生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
陇南市卫生局
|
发布文号 | 陇卫发〔2014〕62号 |
发布日期 | 2014-03-25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ln.gsws.gov.cn/Detail.asp?ClassID=31&ID=546 |
各县(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人民医院:
为全面掌握和分析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根据省卫计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局、省质监局、省食药局、省粮食局《转发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甘卫食品发〔2014〕42号),省卫计委《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食品发〔2014〕43号)的要求,结合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转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市卫生局制定了2014年全市卫生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直接关系到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只有通过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才能建立起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机制,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测、干预,实现预防为主、先发制人的监管理念。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依法履责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监测任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具有实施周期长、工作环节多、技术难度高等特点,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机构,细化职责分工。要根据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区食品消费习惯,确定本县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品种、数量,明确监测任务和完成时限,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到相关人员。
三、科学管理,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严格按
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规范各项操作行为。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能力验证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考核,加强对各县(区)疾控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县(区)疾控中心要按照监测方案确定的进度与任务要求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数据。
四、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督促检查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纳入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定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从当地政府争取资金,落实人员培训和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研究解决办法,及时解决问题,市卫生局将根据201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进行督查。
附件:请在http://ln.gsws.gov.cn/ 下载
1.2014年陇南市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方.doc
2.2014年陇南市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方案
3.2014年陇南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doc
陇南市卫生局
抄送:市教育局。
附件1:
2014年陇南市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
监测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
根据国家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卫食品发〔2013〕38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部门2014年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分配表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1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开展陇南市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是为了全面掌握和分析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降低我市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评价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工作分工
陇南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陇南市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总体实施方案。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市卫生局制定本市的监测计划,承担质量控制部分样品检测及全市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市的实施方案。市疾控中心按照全市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完成当地的样品采集及监测,按时向省疾控中心上报监测数据。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积极参加省疾控中心组织的能力验证,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监测内容
(一)常规监测
根据陇南市的地域及食品消费量特点,按照国家监测计划数量进行样品采集及检测,工作的具体安排见附表1.1、附表1.4、附表1.5。
(二)专项监测
按照国家专项产品监测计划数量进行样品采集及检测,工作的具体安排见附表1.2、附表1.4、附表1.5。
(三)地方产品专项监测
根据陇南市地方产品特点,制定采样和监测计划,工作的具体安排见附表1.3、附表1.4、附表1.5。
(四)抽样要求
监测点仍在已定的监测点采集样品,在保证已定监测点的样品数量之外,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采样点,扩大采样数量。
1.监测点。2014年的监测点为全市地域的7个县区。
2.采样点选择。在全市的7个县区,选择当地居民的主要购买场所和餐饮服务场所。购买场所主要包括:超市、市场、商店、路边摊位、学校周边小商铺、食品商店及个体农户等;餐饮服务场所主要包括各类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每类监测食品根据下述原则在相应的采样点抽取样品。
2.1在同一监测点的购买场所采样的食品,如果最大的一类零售点(例如超市)供应了市场上至少80%的同类食品,那么只需从这一类零售点中采样。如果不是这样,就要加入第二大类零售点,直到覆盖市场至少80%的同类食品。
2.2计划从每类零售点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与这一类零售点销售份额成比例。
2.3在同一监测点的餐饮服务场所采样的食品,应根据餐饮单位分级、卫生状况、既往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监督抽检结果等因素,在各类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中分配样品量。
2.4在购买场所和餐饮服务场所分别采取同一品种样品时,餐饮食品样品采样量应不少于同类样品的四分之一。
3.采抽样的实施安排。3.1抽样时间和数量,按照附表1.4的规定完成采抽样工作。
3.2 样本采集
①除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随机从零售的食品中抽样,应尽量采集本监测区域中不同地域或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并保证溯源性。
②定型包装的产品应采集在保质期内且包装完好的产品,而且要有完整的标识信息。如果标签不清楚或损坏将不能作为采集样本。
③散装固体食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散装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匀后再采集需要的量,蔬菜、水果要保证多点足量采样,以保证具有代表性。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生产(销售)厂家、批号、保质期、采样数量等。
④每一批次的同类食品只采一个样,并在保质期内进行检测。采集的样品要分开放在不同的采样袋中,送实验室检测。
⑤要避免在抽样过程中交叉污染,保证抽样所用的设备,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
⑥采集的同一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
⑦熟肉制品需要注明肉的类别,比如是酱牛肉,酱猪肉。采集火腿肠时只采含有一种类别的肉,并注明是猪肉肠还是鸡肉肠。
①样品采集时用编号进行即时记录。编号分别由采样区域代码、样品类别代码、样品序号(01-99)、采集年份四种代码组成。
②采样区域:武都、徽县、礼县、文县、成县、西和、宕昌
③样品类别代码:液态乳(YTR)、乳粉(RF)、小米和小米粉(XM)、玉米粉、玉米碴和玉米片(YM)、淡水鱼(YL)、鲜蛋(DL)、皮蛋和咸蛋(PD)、黄豆(HD)、坚果类(JG)、矿泉水和矿物质水(KQS)、葡萄酒及果酒(PTJ)、蔬菜(SC)、婴幼儿配方食品(YP)、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YG)、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YGF)、猪牛羊肉(RL)、猪牛羊肝(RLG)、猪牛羊肾(RLS)、鸡肉和鸭肉(JR)、熟肉制品(SR)、豆芽菜(DYC)、水产品(SCP)、纸制品(ZZP)、小麦粉(XMF)、燕麦和燕麦片(YMP)、大米(DM)、流动街头餐饮出售的肉制品(火腿肠、肉片等)(LDR)、流动街头餐饮出售的蔬菜及制品(LDC)、流动街头餐饮出售的面制品(面包、油条、包子等)(LDM)、餐饮店和饮品店自制饮料(LY)、食用冰等(LY)、水果(SG)、黄花菜(HHC)、粉丝及粉条(FT)。
④样品编号格式为:采样地点代码+样品类别代码+序号(01-99)+采集年份。
如:在兰州市超市采集了第一份淡水鱼,则样品编号为:1- YL–01(2014)
⑤采样场所代码:采样环节中A为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C为食品流通环节(C1为超市/食品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学校周边小商铺,C4为网购),D为餐饮服务环节。
3.3按照要求填写附表2.1《样品采样记录表》和附表2.2《样品交接单》及附表2.3《陇南市食品化学污染物监测采样环节统计》,附表2.1、2.2中采样负责人及采样人均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4.检测和结果报告
4.1所有检测项目,未检出的样品在填写数据时以“<最低检出限”形式表示。当检测值≥最低检出限时,若0<检测值<1,填写的有效数字位数为2或3位;若1≤检测值<10,小数位数填写1或2位;若10≤检测值<100,小数位数填写1位;若检测值≥100,不填写小数。
4.2农残、金属元素、非食用物质检验结果的网络直报单位为mg/kg;真菌毒素、违禁药物检验结果的网络直报单位为μg/kg;食品添加剂检验结果的网络直报单位为g/kg。
4.3 单一样品的检测必须做平行样,平行样相对允差符合检测方法规定要求时取均值报告结果。成批相同基体类型的样品,可取10%-20%的样品做平行测定。平行误差应在检测方法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若检测方法未予以规定,可参考下表所列的平行双样相对允差表。新开展项目、样品复测或疑难项目的检测应做双人平行试验或单人多次重复试验核对。
平行双样相对允差表
被测组分含量 |
平行双样相对允差% |
微量分析 |
|
0.01 μg/kg |
75 |
0.1 μg/kg |
50 |
1 μg/kg |
30 |
10 μg/kg |
20 |
100 μg/kg |
10 |
1 mg/kg |
5 |
10 mg/kg |
3 |
常量分析 |
|
0.1~1 % |
30~3.0 |
1~5 % |
5.0~1.0 |
5~10 % |
1.6~0.8 |
10~20 % |
1.2~0.6 |
20~40 % |
1.0~0.5 |
40~80 % |
0.6~0.3 |
80~100 % |
0.4~0.3 |
4.4检测方法严格按照附表3《2014年陇南市食品中化学污染物检测方法一览表》上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4.5监测数据按照附表4《陇南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上报表》的要求填写。
4.6 结果报告
5.质量控制
5.1实验室内质控
5.2实验室间质控
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质量控制考核方案,各监测点实验室每年参加1至2次检测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及盲样考核。
5.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参加省疾控组织的相应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采样、检验和数据上报等技术培训。拟参加省级技术培训4次。选择部分检测人员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1至2个月的具体检测项目的专业技术培训。具体安排见附表。
附表1.1
2014年甘肃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监测计划
序号 |
食品 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1 |
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截止上报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C4 |
D |
|||||||
1 |
乳及乳制品 |
液态乳 |
铝、铜 |
|
|
√ |
√ |
|
|
|
55 |
监测点市售商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及调制/调味乳。 |
|
乳粉 |
铝、铜 |
|
|
√ |
√ |
|
|
|
55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包括所有以乳为原料生产的乳粉。 |
|
||
2 |
蛋及其蛋制品 |
鲜蛋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铝、铜 |
|
|
√ |
√ |
|
|
|
42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 |
|
皮蛋、咸蛋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
|
|
√ |
√ |
|
|
√ |
32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 |
|
||
3 |
豆类及其豆制品 |
黄豆 |
铜 |
|
|
√ |
√ |
|
|
|
32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4 |
坚果及其籽类 |
核桃、松子、开心果等坚果 |
铜 |
|
|
√ |
√ |
|
|
|
32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5 |
饮料 |
矿泉水、矿物质水(瓶装或桶装) |
铜 |
|
|
√ |
√ |
|
|
|
21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6 |
酒类 |
葡萄酒及果酒 |
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诱惑红、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二氧化硫 |
|
√ |
√ |
√ |
|
√ |
√ |
50 |
监测点生产和市售的产品 |
|
7 |
特殊膳食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镍、铝 |
|
|
√ |
√ |
|
√ |
|
132 |
监测点生产和市售主要品种 |
|
双酚A、壬基酚 |
|
|
√ |
√ |
|
√ |
√ |
65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只负责采样。 |
|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镍、铝 |
|
|
√ |
√ |
|
√ |
|
65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
双酚A、壬基酚 |
|
|
√ |
√ |
|
√ |
√ |
39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只负责采样 |
|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镍、铝 |
|
|
√ |
√ |
|
√ |
|
33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
双酚A、壬基酚 |
|
|
√ |
√ |
|
√ |
√ |
26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只负责采样。 |
|
|||
8 |
蔬菜及其制品 |
新鲜蔬菜(含冬季大棚蔬菜)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
|
|
√ |
√ |
|
|
|
250 |
监测点主要采集本地种植的主要品种,市会城市采集市售商品。不同蔬菜品种的样品数量要根据消费情况分配 蔬菜品种主要包括大白菜、小白菜、香菜、油菜、菠菜、茼蒿、黄瓜、青椒、西红柿、茄子、菜花、卷心菜、莴苣/莴笋、芹菜、韭菜、蒜薹、洋葱、豇豆、萝卜、胡萝卜等。 |
|
有机磷类:氧乐果、毒死蜱、灭线磷、氯唑磷、久效磷、甲拌磷、敌敌畏、对硫磷、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三唑磷等;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甲萘威、残杀威等;拟除虫菊酯类: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等. |
|
|
√ |
√ |
|
|
√ |
250 |
|||||
16种稀土元素 |
|
|
√ |
√ |
|
|
|
115 |
|||||
9 |
肉及其肉制品 |
鲜冻猪、牛、羊肉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
|
|
√ |
√ |
|
|
|
84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样品比例猪、牛、羊分别为2:1:1 |
|
铝、铜 |
|
|
√ |
√ |
|
|
|
52 |
|||||
16种稀土元素 |
|
|
√ |
√ |
|
|
|
33 |
|||||
鲜冻鸡肉和鸭肉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
|
|
√ |
√ |
|
|
|
75 |
||||
铝、铜 |
|
|
√ |
√ |
|
|
|
39 |
|||||
16种稀土元素 |
|
|
√ |
√ |
|
|
|
30 |
|||||
鲜冻猪、牛、羊肝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
|
|
√ |
√ |
|
|
|
75 |
||||
铝、铜 |
|
|
√ |
√ |
|
|
|
26 |
|||||
16种稀土元素 |
|
|
√ |
√ |
|
|
|
17 |
|||||
鲜冻猪、牛、羊肾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
|
|
√ |
√ |
|
|
|
75 |
||||
铝、铜 |
|
|
√ |
√ |
|
|
|
26 |
|||||
16种稀土元素 |
|
|
√ |
√ |
|
|
|
15 |
|||||
熟肉制品 |
苯甲酸、山梨酸、硝酸钠、亚硝酸钠 |
|
√ |
√ |
√ |
|
|
√ |
45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
10 |
包装材料 |
纸制品 |
荧光增白剂 |
|
√ |
√ |
√ |
√ |
√ |
√ |
42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市售商品和餐饮用品。 |
|
11 |
水产品及其制品 |
鲜、冻水产品(非水发) |
铅、镉、镍、铬、总汞(甲基汞2)、总砷、铝、铜、硼、16种稀土元素 |
|
|
√ |
√ |
|
|
|
66 |
监测点生产的主要品种,主要为淡水或者海水的鱼类、甲壳类、贝类 |
|
水产制品(鱼丸、鱼糜等) |
硼 |
|
|
√ |
√ |
|
|
|
21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
12 |
植物油脂 |
食用植物油 |
双酚A、壬基酚 |
|
|
√ |
√ |
|
|
|
80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只负责采样。 |
|
13 |
粮食及其制品 |
小麦粉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衍生物(DON、 |
|
|
√ |
√ |
|
|
|
125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16种稀土元素 |
|
|
√ |
√ |
|
|
|
35 |
|||||
铜 |
|
|
√ |
√ |
|
|
|
65 |
|||||
大米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
|
|
√ |
√ |
|
|
|
167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
16种稀土元素 |
|
|
√ |
√ |
|
|
|
36 |
|||||
铜 |
|
|
√ |
√ |
|
|
|
65 |
|||||
燕麦(含燕麦片)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衍生物(DON、 |
√ |
|
√ |
√ |
|
|
|
110 |
监测点种植和生产的产品 |
|
||
玉米粉(片)玉米碴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
|
|
√ |
√ |
|
|
|
63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
黄曲霉毒素B1、B2、G1、G2,玉米赤霉烯酮,伏马菌素B1 |
|
|
√ |
√ |
|
|
|
32 |
|||||
16种稀土元素 |
|
|
√ |
√ |
|
|
|
22 |
|||||
小米(含小米粉)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
√ |
|
√ |
√ |
|
|
|
33 |
种植市份的监测点采集本地种植的小米,其余市份采集市售商品 |
|
||
16种稀土元素 |
|
|
√ |
√ |
|
|
|
22 |
|||||
14 |
水果及其制品 |
新鲜水果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
|
|
√ |
√ |
|
|
|
125 |
监测点主要采集本地种植的主要品种,市会城市采集市售商品。不同水果品种的样品数量要根据消费情况分配。 |
|
16种稀土元素 |
|
|
√ |
√ |
|
|
|
63 |
注: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超市/食品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学校周边小商铺,C4为网购),D为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相同。
2. 对于水产品的检测,总汞含量在0.5mg/kg以上的样品,应该补充检测甲基汞。
附表1.2
2014年甘肃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专项监测计划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1 |
全市采样数量(份) |
数据上报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C4 |
D |
||||||
1 |
粮食及其制品 |
玉米粉、小米及小米粉 |
柠檬黄、日落黄 |
|
|
√ |
√ |
|
√ |
|
64 |
|
2 |
水产及其制品 |
鲜活淡水鱼 |
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AMOZ、SEM、AHD、AOZ)、孔雀石绿、隐性孔雀石绿 |
|
|
√ |
√ |
|
|
√ |
32 |
|
3 |
肉及肉制品 |
猪、牛、羊肉(1:1:2) |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等 |
|
|
√ |
√ |
|
|
|
63 |
|
猪、牛、羊肝(1:1:2) |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等 |
|
|
√ |
√ |
|
|
|
32 |
|
||
4 |
蔬菜及其制品 |
豆芽菜 |
4-氯苯氧乙酸、吲哚乙酸,2,4-二氯苯氧乙酸,2,4-二氯苯氧乙酸丁酯,吲哚丁酸,萘乙酸 |
|
|
√ |
√ |
|
|
√ |
21 |
|
5 |
餐饮食品 |
流动街头餐饮 |
肉制品(火腿肠、肉片等):罗丹明B、红 |
|
|
|
|
|
|
√ |
65 |
|
餐饮店和饮品店自制饮料、食用冰等3 |
胭脂红、赤藓红、苋菜红、日落黄、柠檬黄、诱惑红、铅、镉、总汞、总砷、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 |
|
|
|
|
|
|
√ |
84 |
|
注:1.采样环节中A为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C为食品流通环节(C1为超市/食品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学校周边小商铺,C4为网购),D为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相同。
2. 农药残留检测项目,有机磷类:氧乐果、毒死蜱、灭线磷、氯唑磷、久效磷、甲拌磷、敌敌畏、对硫磷、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三唑磷等;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甲萘威、残杀威等;拟除虫菊酯类: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等。
3. 采样时间为6月-9月。
附表1.3
2014年甘肃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地方产品监测计划
序号 |
食品 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1 |
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截止上报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C4 |
D |
|||||||
1 |
乳及乳制品 |
液态乳 |
铅、镉、砷、汞、硫氰酸根、黄曲霉毒素MI |
|
|
√ |
√ |
|
|
|
55 |
监测点市售商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及调制/调味乳。 |
|
乳粉 |
铅、镉、砷、汞、黄曲霉毒素MI |
|
|
√ |
√ |
|
|
|
55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包括所有以乳为原料生产的乳粉。 |
|
||
2 |
酒类 |
葡萄酒及果酒 |
氨基甲酸乙酯 |
|
√ |
√ |
√ |
|
√ |
√ |
50 |
监测点生产和市售的产品 |
|
3 |
特殊膳食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铅、镉、砷、汞、黄曲霉毒素MI |
|
|
√ |
√ |
|
√ |
|
132 |
监测点生产和市售主要品种 |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铅、镉、砷、汞 |
|
|
√ |
√ |
|
√ |
|
65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铅、镉、砷、汞 |
|
|
√ |
√ |
|
√ |
|
33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
||
肉及其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罗丹明B、苏丹红I、II、III、IV、碱性橙2、21、22、酸性橙II |
|
√ |
√ |
√ |
|
|
√ |
45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6月20日[1] |
|
4 |
淀粉及淀粉类制品 |
粉丝、粉条 |
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含铝添加剂 |
|
√ |
√ |
√ |
|
|
|
84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 |
11月20日 |
5 |
干制蔬菜 |
黄花菜 |
铅、镉、汞、砷、铜、亚硝酸盐、二氧化硫、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硫磷、杀螟硫磷、敌敌畏、氯菊酯 |
|
√ |
√ |
√ |
|
|
√ |
51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 |
11月20日 |
注: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超市/食品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学校周边小商铺,C4为网购),D为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相同。
附表 1.4
2014年陇南市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点及采样任务分配计划
序号 |
食品 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数量(份) |
采样时间 |
采样环节1 |
陇南 |
采样要求 |
备注 |
1 |
玉米粉、玉米片、玉米碴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其中包括32份黄曲霉毒素B1、B2、G1、G2,玉米赤霉烯酮、伏马菌素B1,(其中22份稀土元素,42份玉米粉做柠檬黄、日落黄) |
63 |
2月20日 |
C1 C2 C4 |
4 |
监测点市售商品。(玉米粉占采样总量的80%以上) |
每份样品采2Kg,各地样品编码前3个分装成7份,其余编号样品分为6份。 |
2 |
鲜蛋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铝、铜 |
42 |
2月20日 |
C1 C2 |
2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 |
每份样品采18个;分成6份 |
3 |
液态乳 |
铝、铜、铅、镉、砷、汞、硫氰酸根、黄曲霉毒素MI |
55 |
2月20日 |
C1 C2
|
3 |
监测点市售商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及调制/调味乳。 |
每份样品采9袋(盒)。 |
4 |
乳粉 |
铝、铜、铅、镉、砷、汞、黄曲霉毒素MI |
55 |
2月20日 |
C1 C2 |
3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包括所有以乳为原料的乳粉。 |
每份样品采6袋(盒)。 |
5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镍、铝、铅、镉、砷、汞、黄曲霉毒素MI(其中65份做双酚A、壬基酚) |
132 |
2月20日 |
C1 C2 C4 |
5 |
监测点生产和市售主要品种。 |
各地样品编码前5个采9袋(盒),其余编码每份样品采7袋(盒)。 |
6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镍、铝、铅、镉、砷、汞(其中39份做双酚A、壬基酚) |
65 |
2月20日 |
C1 C2 C4 |
2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各地样品编码前3个采8袋(盒),其余编码每份样品采6袋(盒)。 |
7 |
葡萄酒及果酒 |
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诱惑红、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二氧化硫、氨基甲酸乙酯 |
50 |
2月20日 |
B C1 C2 C4 D |
2 |
监测点生产和市售的产品 |
每份样品采4瓶。 |
8 |
鲜冻猪、牛、羊肉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其中包括33份稀土元素,52份铝、铜,63份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等) |
84 |
3月20日 |
C1 C2
|
4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样品比例猪、牛、羊分别为2:1:1 |
每份样品采2Kg,各地样品编码前4个分装成7份,其余编号样品分为6份。 |
9 |
鲜冻鸡肉和鸭肉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其中包括30份稀土元素,39份铝、铜) |
75 |
3月20日 |
C1 C2 |
4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样品比例鸡、鸭为2:1 |
每份样品采2Kg,各地样品编码前3个分装成7份,其余编号样品分为6份。 |
10 |
鲜冻猪、牛、羊肝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其中包括17份做稀土元素,26份做铝、铜,32份做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等) |
75 |
3月20日 |
C1 C2 |
3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样品比例猪、牛、羊分别为2:1:1 |
每份样品采2Kg,各地样品编码前2个分装成6份,其余编号样品分为5份。 |
11 |
鲜冻猪、牛、羊肾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其中包括15份做稀土元素,26份做铝、铜) |
75 |
3月20日 |
C1 C2 |
3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样品比例猪、牛、羊分别为2:1:1 |
每份样品采2Kg,各地样品编码前2个分装成6份,其余编号样品分为5份。 |
12 |
熟肉制品 |
45 |
3月20日 |
B C1 C2 D |
2 |
|
每份样品采1.5Kg,分装成3份。 |
|
13 |
新鲜蔬菜(含冬季大棚蔬菜)2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农药残留(有机磷类:氧乐果、毒死蜱、灭线磷、氯唑磷、久效磷、甲拌磷、敌敌畏、对硫磷、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三唑磷等;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甲萘威、残杀威等;拟除虫菊酯类: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等)。(其中包括58份稀土元素) |
125 |
3月20日 |
C1 C2 D |
5 |
监测点主要采集本地种植的主要品种,市会城市采集市售商品。 不同蔬菜品种的样品数量要根据消费情况分配。 蔬菜品种主要包括大白菜、小白菜、香菜、油菜、菠菜、茼蒿、黄瓜、青椒、西红柿、茄子、菜花、卷心菜、莴苣/莴笋、芹菜、韭菜、蒜薹、洋葱、豇豆、萝卜、胡萝卜等。 |
每份样品采4Kg;每份样品1/4洗净、粉碎后分装6瓶冷冻,测重金属和稀土元素;剩余3/4样品截成段或块状,混匀后分成4份,装入真空保鲜袋,抽真空,-20℃冷冻,测农残。 |
14 |
新鲜蔬菜2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农药残留(有机磷类:氧乐果、毒死蜱、灭线磷、氯唑磷、久效磷、甲拌磷、敌敌畏、对硫磷、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三唑磷等;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甲萘威、残杀威等;拟除虫菊酯类: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等) (其中包括57份做稀土元素) |
125 |
8月20日 |
C1 C2 D |
5 |
||
15 |
小麦粉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衍生物(DON、3A-DON、15A-DON)、玉米赤霉烯酮、伏马菌素B1(其中包括35份稀土元素,65份铜) |
125 |
4月20日 |
C1 C2 |
5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每份样品采2Kg,各地样品编码前5个分装成8份,其余编号样品分为7份。 |
16 |
大米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其中包括36份稀土元素,65份铜) |
167 |
4月20日 |
C1 C2 |
5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每份样品采2Kg,各地样品编码前5个分装成7份,其余编号样品分为6份。 |
17 |
燕麦(含燕麦片)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衍生物(DON、3A-DON、15A-DON) |
110 |
4月20日 |
A C1 C2 |
5 |
监测点种植和生产的产品 |
每份样品采2袋(盒),散装不少于0.5Kg,分装为2份。 |
18 |
包装材料纸制品 |
荧光增白剂 |
42 |
4月20日 |
B C1 C2 C3 C4 D |
2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市售商品和餐饮用品。 |
每份样品采2包(袋)。 |
19 |
鲜、冻水产品(非水发) |
铅、镉、镍、铬、总汞(甲基汞3)、总砷、铝、铜、硼、稀土元素 |
66 |
5月20日 |
C1 C2 |
4 |
监测点生产的主要品种,主要为淡水或者海水的鱼类、甲壳类、贝类。 |
每份样品采2Kg,分装成6份。 |
20 |
粉丝、粉条 |
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含铝添加剂 |
84 |
6月20日 |
B C1 C2 |
6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 |
每份样品采2份。 |
21 |
黄花菜 |
铅、镉、汞、砷、铜、亚硝酸盐、二氧化硫、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硫磷、杀螟硫磷、敌敌畏、氯菊酯 |
51 |
6月20日 |
B C1 C2 |
8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 |
每份样品采2袋(盒)。样品已采集27份 |
22 |
新鲜水果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其中包括63份稀土元素) |
125 |
8月20日 |
C1 C2 |
5 |
监测点主要采集本地种植的主要品种,市会城市采集市售商品。 |
每份样品采1Kg;洗净、粉碎后分装6瓶冷冻。不同水果品种的样品数量要根据消费情况分配。 |
注: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超市/食品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学校周边小商铺,C4为网购),D为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相同。
2.农药残留检测项目,有机磷类:氧乐果、毒死蜱、灭线磷、氯唑磷、久效磷、甲拌磷、敌敌畏、对硫磷、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三唑磷等;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甲萘威、残杀威等;拟除虫菊酯类: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等。
3. 对于水产品的检测,总汞含量在0.5mg/kg以上的样品,应该补充检测甲基汞。
附表2.1
样品采样记录表
采样单位: (加盖公章) 采样人: 采样时间: 样品类别:
样品 编号 |
采样行政区/县 |
采样地点 |
采样地点类型 |
样本名称 及商标 |
包装 形式 |
规格 |
采样数量及单位 |
生产日期 /批号 |
样本产地 |
生产厂家信息 |
备注 |
||
名称 |
地址 |
联系方式 |
|||||||||||
|
区 |
|
□A□B□C □D |
|
□定型 □散装 |
|
|
|
市 市 区 |
|
|
|
|
□1□2□3□4 |
|||||||||||||
|
区 |
|
□A□B□C □D |
|
□定型 □散装 |
|
|
|
市 市 区 |
|
|
|
|
□1□2□3□4 |
|||||||||||||
|
区 |
|
□A□B□C □D |
|
□定型 □散装 |
|
|
|
市 市 区 |
|
|
|
|
□1□2□3□4 |
|||||||||||||
|
区 |
|
□A□B□C □D |
|
□定型 □散装 |
|
|
|
市 市 区 |
|
|
|
|
□1□2□3□4 |
|||||||||||||
|
区 |
|
□A□B□C □D |
|
□定型 □散装 |
|
|
|
市 市 区 |
|
|
|
|
□1□2□3□4 |
注:(1)采样地点类型代码:A为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C为食品流通环节(C1为超市/食品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学校周边小商铺,C4为网购),D为餐饮服务环节。
(2)兰州市(1)、酒泉市(2)、武威市(3)、甘南州(4)、庆阳市(5)、平凉市(6)、天水市(7)、张掖市(8)、临夏州(9)、白银市(10)、金昌市(11)、陇南市(12)、嘉峪关市(13)、定西市(14)和其它(15),并填写到区(县)。
(3)样品编号:采样地点代码+样品类别代码+序号(01-99)+采集年份(2014)。如:在兰州市超市采集了第一份淡水鱼,则样品编号为:1-YL-01(2014)。
(4)样品类别代码:液态乳(YTR)、乳粉(RF)、小米和小米粉(XM)、玉米粉、玉米碴和玉米片(YM)、淡水鱼(YL)、鲜蛋(DL)、皮蛋和咸蛋(PD)、黄豆(HD)、坚果类(JG)、矿泉水和矿物质水(KQS)、葡萄酒及果酒(PTJ)、蔬菜(SC)、婴幼儿配方食品(YP)、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YG)、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YGF)、猪牛羊肉(RL)、猪牛羊肝(RLG)、猪牛羊肾(RLS)、鸡肉和鸭肉(JR)、熟肉制品(SR)、豆芽菜(DYC)、水产品(SCP)、纸制品(ZZP)、小麦粉(XMF)、燕麦和燕麦片(YMP)、大米(DM)、流动街头餐饮:肉制品(火腿肠、肉片等)(LDR)、流动街头餐饮:蔬菜及制品(LDC)、流动街头餐饮:面制品(面包、油条、包子等()LDM)、餐饮店和饮品店自制饮料(LY)、食用冰等(LY)、水果(SG)、黄花菜(HHC)、粉丝及粉条(FT)。
(5)采样时间:八位数标示法,如20140101。
(6)记录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7)采样人员签字不得少于两人,表格加盖公章。
附表2.2
样品交接单
食品类别 |
份数 |
样品编号 |
样品名称 |
生产日期 /批号 |
数量 (盒/袋)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续页)
采样单位: (加盖公章)
采样负责人签名:
收样负责人签名: 收样日期:
附表2.3
2014年 月陇南市食品化学污染物监测采样环节统计表
地区名称 |
A 屠宰或收购环节 |
B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
C1超市/食品店 |
C2农贸市场 |
C3学校周边小商铺 |
C4网购 |
D餐饮服务环节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陇南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上报表
检测单位:
样品编号 |
样品名称 |
监测项目 |
结果(单位) |
检测方法 |
检出限(单位) |
检测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
填表日期: |
(单位公章)
(可续页)
附件2:
2014年陇南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食源性疾病暴发,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疾病负担;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订、标准跟踪评价和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包括常规监测、专项监测和地方食品监测两类。常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市食品中污染物总体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提供代表性的监测数据,同时也可以提示食品安全隐患。专项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
常规监测包括3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和食源性致病菌指标。专项监测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等3类相关微生物指标的监测。地方食品监测包括3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和食源性致病菌指标。
三、监测方法
(一)监测点的确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省疾控要求,我市设立了一个监测点。常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应当相对固定,学生餐采样点另行通知。
(二)样品数量的确定和采样要求。监测点样品数量应当不少于2014年陇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定的任务量。同时应当根据生产和消费实际合理设计全年采样规划,避免集中采样。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品数量。地方监测样品数量应不少于本计划规定的任务量。要综合考虑本地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对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进行扩大监测。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逐项记录采样信息,不得漏项。
(三)按照监测计划规定的食品种类。参考《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数据汇总系统用户手册(2014)》分类系统简介采集相应的食品品种,采样地点兼顾城市和农村。除生食肉类产品和餐饮店和饮品店自制饮料、食用冰2大类产品等,其他各类食品具体采样时间和采样环节的要求见附表1~附件5,其中各市(州)、县必须严格按照季度采样、检测和数据上报;不同地区监测食品的销售地点类型略有相同,因此,在参考采样环节样品量分配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稍做调整。
(四)耐药性监测和致病菌分子分型监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法。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另行印发),应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推荐方法进行监测。
四、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当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时报告。
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数据上报时间具体参见附件1。各监测点将监测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省级监测点再统一上报至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级监测机构要按程序及时报告;2014年6月20日、和2014年12月20日前分别将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省级监测点。
附表:1.2014年陇南食品风险监测食源性致菌常规监测计划
2.2014年陇南食品风险监测食源性致菌专项监测计划
3. 2014年陇南食品风险监测食源性致菌地方产品监测计划
4-9.2014年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任务分配表
10.2014年参加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培训计划
附表1 2014年陇南食品风险监测食源性致菌常规监测计划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监测地区 |
采样环节 |
全省采样数量 |
采样要求 |
|||||||
A |
B |
C1 |
C2 |
C3 |
C4 |
D |
|||||||
1 |
特殊膳食用食品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阪崎肠杆菌(定量)、蜡样芽孢杆菌(定量)、葡萄球菌肠毒素 |
武都区 |
|
|
√ |
√ |
|
√ |
|
20 |
适宜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不低于总样品量的1/2。 |
2 |
肉与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仅监测生牛肉) |
武都区 |
|
|
√ |
√ |
|
|
√ |
20 |
采样时间为4月~10月。 |
5 |
乳与乳制品 |
巴氏杀菌乳 |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蜡样芽孢杆菌(定量)、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葡萄球菌肠毒素 |
武都区 |
|
|
√ |
√ |
√ |
|
|
25 |
采样时间为5月~8月 |
注:1、采样环节中A 为种、养殖,屠宰和收购环节,B 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C 为食品流通环节(C1 为超市/食品店,C2 为农贸市场,C3 为学校周边小商铺,C4 为网购),D 为餐饮服务环节。
.附表2. 2014年陇南食品风险监测食源性致菌专项监测计划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监测地区 |
采样环节 |
各市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截止上报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C4 |
D |
||||||||
3 |
学生餐 |
菌落总数(不包括含益生菌的产品)、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蜡样芽孢杆菌(定量,仅监测米制品和液态奶)、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武都区 |
|
|
|
|
|
|
√ |
60 |
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统一供应的食物,;应覆盖城市和农村的学校,包括自制和集中配送食品,采集时间同就餐时间;主要采集微生物污染风险较高的蛋、奶、凉拌制品、带馅/夹心面米制品等,不包括刚经过较高温度处理后的食品。 |
12月10日 |
注:1、采样环节中A 为种、养殖,屠宰和收购环节,B 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C 为食品流通环节(C1 为超市/食品店,C2 为农贸市场,C3 为学校周边小商铺,C4 为网购),D 为餐饮服务环节。
附表3. 2014年陇南食品风险监测食源性致病菌地方产品监测计划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监测地点 |
采样环节 |
各市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截止上报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C4 |
D |
||||||||
1 |
熟肉制品 |
酱卤肉、熏烧烤肉、 |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武都区 |
|
|
√ |
|
|
|
|
20 |
选择超市和前销售后制作的散装产品。微生物监测样品不包括预包装产品和刚经过较高温度处理后的产品,每季度4份样品。 |
12月10日 |
2 |
节令食品 |
棕子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武都区 |
|
|
√ |
√ |
|
|
|
10 |
街头摊点散装粽子不得少于总采样量的1/2.采样日期节前20天。 |
5月15日 |
3 |
月饼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武都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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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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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街头摊点散装月饼不得少于总采样量的1/2.采样日期节前20天。 |
8月20日 |
注:1、采样环节中A 为种、养殖,屠宰和收购环节,B 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C 为食品流通环节(C1 为超市/食品店,C2 为农贸市场,C3 为学校周边小商铺,C4 为网购),D 为餐饮服务环节。
附表4-1 2014年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任务分配表
监测类别 |
常规监测 |
专项监测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食品类别 |
特殊膳食用食品 |
肉与肉制品 |
水产及其制品 |
饮用水 |
乳及乳制品 |
特殊膳食食品 |
餐饮食品 |
乳及乳制品 |
|||||
食品品种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调理肉制品 |
冷冻肉糜制品 |
生食肉类产品 |
冷冻挂浆制品、冷冻鱼糜制品 |
熟制动物性水产品 |
直饮水、经饮水机冷水出口的桶装饮用水 |
巴氏杀菌乳 |
婴儿配方食品加工过程专项监测 |
餐饮店和饮品店自制饮料、食用冰等 |
学生餐 |
外卖配送午餐 |
液态乳 |
陇南 |
20 |
20 |
--- |
--- |
--- |
--- |
--- |
25 |
--- |
--- |
60 |
--- |
--- |
附表4-2 2014年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任务分配表
监测类别 |
地方食品监测 |
总样品量(份) |
|||
序号 |
1 |
2 |
3 |
||
食品类别 |
熟肉制品 |
焙烤食品 |
节令食品 |
||
食品品种 |
酱卤肉、熏烧烤肉 |
蛋糕 |
粽子 |
月饼 |
|
陇南 |
20 |
--- |
10 |
10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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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婴幼儿配方食品采样表
监测地区 |
总样品量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
C1 |
C2 |
C4 |
C1 |
C2 |
C4 |
C1 |
C2 |
C4 |
||
陇南 |
20 |
4 |
1 |
1 |
5 |
2 |
1 |
4 |
1 |
1 |
注:C1 为超市/食品店,C2 为农贸市场, C4 为网购
附表6 调理肉制品采样表
监测地区 |
总样品量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
C1 |
C2 |
D |
C1 |
C2 |
D |
||
陇南 |
20 |
4 |
3 |
3 |
4 |
3 |
3 |
注:采样环节中,C 为食品流通环节(C1 为超市/食品店,C2 为农贸市场),D 为餐饮服务环节。
附表7 巴氏杀菌乳采样表
监测地区 |
总样品量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
C1 |
C2 |
C3 |
C1 |
C2 |
C3 |
||
陇南 |
25 |
7 |
5 |
1 |
6 |
5 |
1 |
注:1. 巴氏杀菌乳
2.采样环节中C 为食品流通环节(C1 为超市/食品店,C2 为农贸市场,C3 为学校周边小商铺)。
附表8 学生餐采样表
监测地区 |
总样品量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D |
D |
D |
D |
||
陇南 |
60 |
10 |
20 |
20 |
10 |
注:1.早餐和午餐样品比例为1:1。
2.D 为餐饮服务环节。
附表9 学生餐采样点
学校名称 |
供餐模式 |
市卫校 |
食堂供餐 |
市一中 |
食堂供餐 |
武都二中 |
食堂供餐 |
武都区幼儿园 |
食堂供餐 |
八一中学 |
食堂供餐 |
两水中学 |
食堂供餐 |
马街初级中学 |
食堂供餐 |
汉王中心小学 |
企业供餐 |
柏林中心小学 |
企业供餐 |
两水前村完小 |
企业供餐 |
附表10 参加 2014年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培训计划
培训名称 |
培训内容 |
培训对象 |
培训时间 |
网络直报和采样培训 |
1.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络直报系统。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采样规范。 |
各监测点负责网络直报和采样的工作人员 |
2014年3月 |
食源性致病菌检测技术培训 |
2014年食源性致病菌检测技术实验室培训 |
各监测点负责食源性致病菌检测的工作人员 |
2013年5月 |
食源性致病菌溯源及药敏检测技术培训班 |
2014年食源性致病菌溯源及药敏检测技术实验室培训 |
市级监测点负责食源性致病菌检测的工作人员 |
2013年8月 |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培训 |
2014年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检验技术实验室培训 |
2013年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微生物检验人员 |
2013年6月 |
附件3
2014年陇南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我市食源性疾病现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食源性疾病暴发,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订、标准跟踪评价和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异常病例监测。
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报告。
三、监测工作要求
(一)监测点设置。监测点是指根据我市的行政区划,开展食源性疾病哨点医院监测工作的县(区)。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哨点医院在2013年基础上新增为4家。
(二)工作要求。医疗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报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监测方法。参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监测结果报告。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告病例信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审核并督促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进行数据上报。
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五)监测工作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监测工作方案的制定,市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各县区疾控中心负责对哨点医院进行培训。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对辖区内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附录:2014年陇南市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2014年陇南市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2014年,省卫生计生委指定我市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监测要求的4家医疗机构作为哨点医院开展监测工作。包括1家市级医院和3家县级医院。哨点医院名单如下:
级别 |
医疗机构名称 |
市级 |
陇南市人民医院 |
县级 |
成县人民医院、徽县人民医院、康县人民医院 |
(一)工作内容
1.病例信息采集。4家哨点医院全年对疑似与食品有关、符合病例定义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2.病因性食品调查。
(1)聚集性病例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发现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2)溯源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
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
(二)监测方法。具体方法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三)监测结果报告。哨点医院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控中心报送病例信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数据。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一)报告内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以及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
(二)报告主体。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报告对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或由两例或两例以上异常病例构成的异常健康事件。
(四)监测范围。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全市9县(区)。
2.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2014年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在原有3家的基础上扩大监测范围,由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的4家哨点医院同时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五)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均需按照要求上报。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信息,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信息核实并对异常事件组织专家会诊,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调查后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审核。
三、监测工作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制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考核方案,组织考核,实行通报制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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