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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眉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卫发〔2014〕38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眉山市卫生局
核心提示: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2014年眉山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眉山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眉卫发〔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03-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msws.gov.cn/info/1104/3047.htm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省卫生厅 省经信委 省商务厅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四川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2014年眉山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要根据《实施方案》安排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测方案,并对监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或其他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请各区县于2014410日前,将本地201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眉山市卫生局备案,并抄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眉山市卫生局   

                                                                                         2014 年3 月17 

 

2014年眉山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按照《2014年四川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全面掌握和分析眉山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及监测机构

按照《2014年四川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范围内五县一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眉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仁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见2014年眉山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三、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采用常规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的形式。常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市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总体污染状况和趋势,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监测数据,同时也可以提示食品安全隐患。专项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常规监测共9类食品,44个监测项目;专项监测包括2类食品,37个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的有害元素、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结合本市食品特点及中心实验室情况,适当增加检测样品数量及项目。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常规监测共5类食品,9个监测项目;专项监测包括1类食品,7个监测项目;监测微生物指标为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性、定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蜡样芽胞杆菌(定量)、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副溶血性弧菌(定性、定量)、铜绿假单胞菌和霉菌计数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医疗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1.异常病例监测。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关于“监测点医院选择标准”的要求的医院,全年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进行监测。

2.病例信息采集。全年对疑似与食品有关、符合病例定义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3.病因性食品调查。

1)聚集性病例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发现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2)溯源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

4.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报告。

四、监测方法

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及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方法见《2014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工作手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报告。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卫生局及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数据。除方案规定的时间外,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并于2015 120日前 将全年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一并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需提交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请妥善保存,以备复查。在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按程序及时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检测结果和菌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汇总分析报告, 2015年 1月 20日前 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

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六、质量控制

(一)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机构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质控按省卫生厅方案执行。

(二)项目资金用于完成相关项目工作的工作经费。

(三)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监测技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各监测技术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督导检查。

 

附件:1. 2014年眉山市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

2. 2014年眉山市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

3. 2014眉山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附件1      

2014年眉山市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一、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内容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上报

时间

眉山

仁寿

 

A

 

B

 

C1

 

C2

 

C3

 

C4

 

D

乳与乳制品

液态乳

5

5

铝、铜

 

 

 

 

 

 

监测点市售商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及调制/调味乳

3 月 10

乳粉

3

3

铝、铜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

坚果及籽类

核桃、松子、开心果等坚果

5

5

 

 

 

 

 

监测点市售商品

4 月 10

饮料

矿泉水、矿物质水(瓶装或桶装)

5

5

 

 

 

 

 

监测点市售商品

4 月 10

酒类

葡萄酒及果酒

5

5

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诱惑红、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二氧化硫

 

 

监测点生产和市售的产品

4 月 10

蛋及蛋制品

鲜蛋

10

10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铝、铜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

5 月 10

皮蛋、咸蛋

5

5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肉与肉制品

熟肉制品

10

10

苯甲酸、山梨酸、硝酸钠、亚硝酸钠

 

 

 

监测点生产和市售的产品

6 月 10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

100

0

铅、镉、总汞、总砷、镍、铬,有机磷类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采集本地生产的主要品种,不同蔬菜品种的样品数量要根据消费情况分配。主要包括大白菜、小白菜、香菜、油菜、菠菜、茼蒿、黄瓜、青椒、西红柿、茄子、菜花、卷心菜、莴苣/莴笋、芹菜、韭菜、蒜薹、洋葱、豇豆、萝卜、胡萝卜等。

6 月 10

 

12 月 10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上报时间

 

 

眉山

仁寿

 

 

A

 

B

 

C1

 

C2

 

C3

 

C4

 

D

 

 

粮食及其制品

小米(含小米粉)

5

5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采集市售商品

9 月 10

纸制品

纸杯、食品包装纸、纸质食品包装盒、碗和桶

10

10

荧光增白剂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市售商品和餐饮用品

11 月10 日

粮食及其制品

大米

25

25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铜

 

 

 

 

 

监测点市售商品

12 月10 日

合计

 

 

188

88

 

 

 

 

 

 

 

 

 

 

 

注: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超市/食品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学校周边小商铺,C4为网购),D为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相同。

    2.对于总汞含量在0.5mg/kg以上的样品,应该补充检测甲基汞。

3.需要同时测定样品的脂肪含量。

4.流通环节食品样品包括在国内市场流通的进口食品。

5.各省(区,市)应当将相同的化学检验项目尽量安排在相同监测技术机构,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6.农药残留:有机磷类:氧乐果、毒死蜱、灭线磷、氯唑磷、久效磷、甲拌磷、敌敌畏、对硫磷、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三唑磷等,氨基甲酸酯类:克百威、甲萘威、残杀威等,拟除虫菊酯类: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等。

7.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诱惑红、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二氧化硫、硝酸钠、亚硝酸钠等。

8.监测项目检测值超标或异常,需留样并送省疾控中心复核。

 

二、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内容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上报时间

眉山

仁寿

 

A

 

B

 

C1

 

C2

 

C3

 

C4

 

D

粮食及其制品

玉米粉、小米及小米粉

10

10

日落黄、柠檬黄

 

 

 

 

 

根据当地消费情况选择监测的样品和数量

3 月 10

餐饮食品

流动街头餐饮:蔬菜及制品(咸菜、土豆丝、生菜等)

10

0

亚硝酸盐(只做咸菜)、有机磷类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铅、镉、镍、铬、总汞、总砷

 

 

 

 

 

 

街头流动餐点采样

8 月 10

流动街头餐饮:面包、油条、包子、煎饼、灌饼、烧饼等米面制品

0

10

 

 

 

 

 

 

街头流动餐点采样

8 月 10

餐饮店和饮品店自制饮料、食用冰等

15

15

胭脂红、赤藓红、苋菜红、日落黄、柠檬黄、诱惑红、铅、镉、总汞、总砷、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

 

 

 

 

 

 

采样时间为6月~9

10 月 10

合计

 

 

35

35

 

 

 

 

 

 

 

 

 

 

 

注:1.禁用药物的监测:各地先进行快速检测,阳性样本需留样并送相应检测单位复检,如仍然阳性再送省疾控中心复核。

2.非法添加的监测:阳性样本需留样并送省疾控中心复核。

3.其他监测项目检测值超标或异常,需留样并送省疾控中心复核。

 

 

 

 

 

 

 

 

附件2    

2014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计划

一、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内容

食品

类别

食品品种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上报

时间

眉山

仁寿

 

A

 

B

 

C1

 

C2

 

C3

 

C4

 

D

饮用水

直饮水、经饮水机冷水出口的桶装饮用水

12

0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二季度采样,超市/食品店12份。

9 月10

调味品

酱及酱制品

10

10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散装产品不得少于总样品量的1/3、眉山二季度采样、仁寿三季度采样,超市/食品店4份、农贸市场3份、网购1份、餐饮服务环节2份。

9 月10

肉与肉制品

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

10

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仅监测生牛肉、选做)

 

 

 

 

三季度采样,超市/食品店4份、农贸市场3份、餐饮服务环节3份。

10 月10

冷冻肉糜制品(牛肉丸等)

10

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三季度采样,超市/食品店4份、农贸市场4份、网购1份、餐饮服务环节1份。

10 月10

蛋及蛋制品

皮蛋(松花蛋)

20

20

沙门氏菌(定性及定量)

 

 

 

 

 

仅采集带壳皮蛋,检测可食用部分,一、四季度各4份,超市/食品店2份、农贸市场2份,二、三季度各6份,超市/食品店3份、农贸市场3份。

12 月10

水产及其制品

熟制动物性水产品(可直接食用)

10

0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副溶血性弧菌(定性及定量)

 

 

不包括刚经过较高温度处理后的产品,四季度采样,超市/食品店3份、农贸市场3份、学校周边小商铺1份、网购1份、餐饮服务环节2份。

12 月10

即食藻类加工制品

0

20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

 

 

包括即食海带、紫菜、裙带菜等。三季度采样,超市/食品店9份、农贸市场5份、学校周边小商铺3份、网购3份。

12 月10

合计

 

 

72

50

 

 

 

 

 

 

 

 

 

 

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专项监测内容

食品类别

食品品种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采样环节

采样要求

上报时间

眉山

仁寿

 

A

 

B

 

C1

 

C2

 

C3

 

C4

 

D

餐饮食品

餐饮店和饮品店自制饮料、食用冰等

5

5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采样时间为6月~9月;微生物监测采集食(饮)用状态样品(不包括刚经过高温处理的食品)

10 月 10

学生餐

30

30

菌落总数(不包括含益生菌的产品)、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蜡样芽孢杆菌(定量,仅监测米制品和液态奶)、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选做)

 

 

 

 

 

 

幼儿园和大、中、小学校统一供应的早餐和午餐,其中大学食堂采样量不超过总样品量的1/6;应覆盖城市和农村的学校,包括自制和集中配送食品;主要采集微生物污染风险较高的蛋、奶、凉拌制品、带馅/夹心面米制品等,采集供餐状态样品(不包括刚经过高温处理的食品)。一、四季度各6份、二季度10份、三季度8份。早餐和午餐样品比例为11

12 月 20

合计

 

 

35

35

 

 

 

 

 

 

 

 

 

 

微生物监测具体采样要求

 按照监测计划规定的食品种类,参考《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数据汇总系统用户手册(2014)》分类系统简介采集相应的食品品种,采样地点兼顾城市和农村。除生食肉类产品和餐饮店和饮品店自制饮料、食用冰2大类产品等,其中各监测点必须严格按照季度采样、检测和数据上报;不同地区监测食品的销售地点类型略有不同,因此,在参考采样环节样品量分配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稍做调整。


附件3

2014年眉山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职责任务: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按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见下表:

 

眉山市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及病例信息采集监测单位

监测单位

监测内容

异常病例

病例信息采集

东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眉山市中医医院

仁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仁寿县人民医院

彭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彭山县人民医院

洪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洪雅县人民医院

 

青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神县人民医院

 

  

5

3

(二)工作内容。

1.异常病例监测。全年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加强对新增监测点医院工作人员的培训。

2.病例信息采集。全年对疑似与食品有关、符合病例定义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3.病因性食品调查。

1)聚集性病例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发现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2)溯源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

(三)监测方法

详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四)监测结果报告

1.哨点医院应当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和标本检验数据,并向当地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验数据,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一)报告内容

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报告主体

眉山市辖区五县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报告对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信息,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信息核实,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调查后,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审核。

三、监测工作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相关人员开展采样、检测方法和数据上报等技术培训,并按照省卫生厅制订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质量控制措施、考核方案组织监测实验室开展检测能力验证、比对、考核及现场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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