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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9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核心提示:
夏秋季温度高、湿度大,微生物易于生长繁殖和产生毒素,是食品经营领域中毒事件的易发、高发季节。为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排查食物中毒风险隐患,防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94号
发布日期 2014-05-13 生效日期 2014-05-13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夏秋季温度高、湿度大,微生物易于生长繁殖和产生毒素,是食品经营领域中毒事件的易发、高发季节。为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排查食物中毒风险隐患,防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研判,细化工作方案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行政区域食品经营特点和监管实际,认真分析往年食物中毒发生区域、易发单位、易发环节、易发品种和多发问题,科学研判行政区域食物中毒的发生趋势,针对食物中毒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准确确定防控食物中毒的重点和措施。
 
  要紧密结合行政区域实际,详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落实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任务具体、节点清晰、举措有力、责任明确,要抓部署、抓落实、抓督查,务求实效,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突出重点,加大排查力度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全面检查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的基础上,着力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食物中毒隐患的排查和问题整改。
 
  在食品流通环节,要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肉制品、粮食制品、食用油、饮料、酒类、调味品等食品为重点品种,以有效防范微生物,特别是致病菌污染为着力点,加大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食品店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经营者严把食品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食品经营条件销售、储存食品,及时清理包装破损、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粽子、月饼等节日性特色明显的食品及儿童食品、老年食品、清真食品等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食品,加强市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
 
  在餐饮服务环节,要以繁华商业街区、车站铁路等交通枢纽周边、旅游景点景区等人群聚集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大型聚餐场所、农家乐及旅游团队接待单位、大排档、烧烤店等社会餐饮服务单位以及3年内发生过食物中毒事故或受到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以冷荤凉菜、裱花糕点、生食海产品、熟肉制品、自制饮品、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等为重点品种,强化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易腐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特别是冷荤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作为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集体食堂开办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整改;对旅游景点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旅游部门,发挥其行业管理作用。
 
  三、结合实际,加强抽检监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总局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夏秋季微生物生长繁殖迅速易造成食品经营领域食物中毒的特点,将乳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粽子、月饼等预包装食品及餐饮业自制的凉拌菜、熟肉制品、饮料、食用冰、火锅底料、调味料和消毒后的餐饮具等作为重点品种,强化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性微生物、山梨酸等防腐剂、非法添加物等项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强化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的核查处置。
 
  四、严惩违法,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食品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排查出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单位,要坚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查。
 
  五、强化宣教,做好行政指导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物中毒防控知识的培训和宣教,要紧密结合往年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典型案例,特别是今年个别省份发生误食烹饪燃剂、助燃酒剂等物品造成中毒的新情况,进行案例宣教,强化食品经营单位的食物中毒防控意识、知识和技能,使其做到防控意识强、防控点位准、防控手段专、防控效果好。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对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教。
 
  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厨师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将菜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及时向乡镇食品安全派出机构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可视情况到现场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六、强化应急,抓好中毒处置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健全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演习演练,强化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补充应急处置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能够快速反应、科学应对、有序处置。
 
  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将事故发生、核查和处置信息上报至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大信息,应及时报送总局应急办。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4年6月10日和10月20日前分别将部署和落实的初步情况、专项工作总结报送至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联 系 人:马朝辉
 
  联系电话:010-88331111
 
  传  真:010-883756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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