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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通知(豫食药监食流〔2014〕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有针对性地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94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食流〔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05-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hda.gov.cn/CL0568/12076.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针对性地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94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细化工作方案

  夏秋季温度高、湿度大,微生物易于生长繁殖,食品易霉变腐败,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易发、高发季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夏秋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坚决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力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当地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特点和监管实际,认真分析往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区域、易发单位、易发环节、易发品种和多发问题,科学研判本地食品安全的发生趋势,针对食品安全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任务具体、节点清晰、举措有力、责任明确,要抓部署、抓落实、抓督查。在机构改革期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原有职能履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加大排查力度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要在全面检查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的基础上,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等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肉制品、粮食制品、食用油、饮料、酒类、调味品和即食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食杂店为重点对象,以有效防范微生物,特别是致病菌污染为着力点,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对象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苗头性问题,要追根溯源、查深查透、有效控制、及早解决,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要监督经营者严把食品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食品经营条件储存、销售食品,及时清理包装破损、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粽子、月饼等节日性特色明显的食品及儿童食品、老年食品、清真食品等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食品,加强市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

  三、立足实际,加强抽检监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要针对夏秋季微生物生长繁殖迅速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特点,将肉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饮料、火锅底料、调味品、粽子、月饼等预包装食品作为重点品种,强化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性微生物、山梨酸等防腐剂、非法添加物等项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强化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的核查处置。

  四、严惩违法,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始终保持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露头就打;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食品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排查出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单位,要坚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查。

  五、强化宣教,做好行政指导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防控知识的培训和宣教,要紧密结合往年食品安全典型案例,进行案例宣教,强化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防控意识、知识和技能,使其做到防控意识强、防控点位准、防控手段专、防控效果好。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对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教,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日常巡查发现、被消费者投诉举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与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食品安全管理,认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强化风险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六、强化应急,抓好安全处置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要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应急意识,健全应急管理制度。要结合辖区实际,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演习演练,强化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补充应急处置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快速反应、科学应对、有序处置。

  要进一步畅通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将事故发生、核查和处置信息上报至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大信息,要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处。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于6月8日和10月15日前分别将此项工作的部署和落实的初步情况、专项工作总结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处。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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