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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4〕53号)精神,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百日专项行动,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
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5-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yananda.com/type.asp?news_id=3144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察支队:
 
  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4〕53号)精神,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百日专项行动,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标签标识信息的真实规范;二是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进行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各级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对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管制度;四是让消费者了解食品标签标识相关知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是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罐装辅助食品、白酒、饮料、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粮食加工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的标签标识。二是集中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三是严厉打击标签标识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督促企业自查整改。要以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督促食品生产者不断完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7号)等法律法规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标准,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保证食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规范,易于消费者辨识。不得使用未经认证注册的标识标志、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引人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介绍食品,不得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食品标签标识。
 
  食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标签标识要求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应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1.对食品标签标识开展全面监督检查。一是重点检查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标内容的情况。二是产品的名称能否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是否按标准要求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三是食品添加剂名称要严格按照GB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和标准名称进行标注。四是生产食品使用的原辅料与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内容的一致性,所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应予以全部明示;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能否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五是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标注的真实性,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六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七是有无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中核心营养素、能量的标注是否符合规定。
 
  2.重点品种开展监督检查。一是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罐装辅助食品,重点检查其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的液态奶,重点检查其标签是否按规定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其比例;二是对于酒类尤其是白酒产品,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真实标注配料表,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标注“特供”、“专供”等字样的行为。
 
  3.重点环节的食品标签标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一是要重点检查委托加工食品是否按规定标明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标注食品的产地;二是重点检查分装食品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限定的范围进行食品分装行为,是否按规定标明分装者的名称、地址、分装日期等标识。
 
  4.检查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许可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经营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标签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违法标注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及剂量等内容。
 
  (三)严厉打击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要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击活动,加大对违法违规标签标识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要突出治理虚假标注、夸大标注等问题。严厉打击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虚假标注食品营养成分及含量等行为;严厉打击宣称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生产“山寨”食品等恶意混同他人食品标签标识、自主标识内容不真实、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不符合与婴幼儿配方食品有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在其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明示或暗示供婴幼儿使用的行为。在食品销售环节,要突出治理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等问题,严厉打击私自分装、更换包装等违法行为。
 
  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质量状况的一般性问题,应立即要求企业自查整改,并及时停产停销,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应及时采取责令整改、要求企业主动下架并召回产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违法者的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及时移交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要追踪源头,查明产品去向,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积极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研究分析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及时依法查处,督促生产经营者改进食品标签标识;积极开展标签标识争议的协调及调解,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各县区局、市食品药品监察支队要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百日专项行动,加强宣传,同步进行,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梳理,切实解决食品标签问题。市局在行动的检查验收阶段会对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二)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将标签标识管理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各项专项整治、日常监管中都要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局、市食品药品监察支队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积极总结经验,于2014年6月25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食品标签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市局肉制品及工业加工食品科。以上材料以纸质材料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
 
  联系人:王卉   联系电话:0911-2905053
 
  电子邮箱:shirzpk@163.com
 
     附件: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
 
  2.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错误计量单位
 
  3.食品标签检查情况统计表
 
  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7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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