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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食药监局〔2014〕5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市局制定了《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临食药监局〔2014〕55号
发布日期 2014-04-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xlffda.gov.cn/contents/19/274.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市局制定了《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8日
 
  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进一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安全、服务民生、促进和谐、全面提高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水平为中心,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总体要求,大力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切实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食品产业稳定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进一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一是摸清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底数、登记建档、纳入监管。二是按照《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意见》实施小作坊生产许可。三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和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教育,政策引导、技术指导,督促其合法生产、守法经营,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四是对取得许可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要监督其按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对未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限期整改。对不具备整改的和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小作坊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直至吊销生产许可。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局成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分解责任目标,做到责任到人、目标到位。
 
  (二)以“三查、三建、三落实”为主线,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三查”即:一是全面开展食品小作坊普查。积极争取乡镇、街道支持,特别是发挥好食品安全监管员和信息员的作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全面排查,进一步核实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情况。二是认真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生产许可的小作坊重点检查是否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等制度是否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对未获得生产许可的小作坊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整改到位,对不具备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小作坊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三是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抽查。对肉制品、食醋、豆制品、糕点、粉条等食品开展重点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食品要认真开展不合格产品小作坊的后处理工作。“三建”即:一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档案。在小作坊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小作坊监管档案,并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积极帮扶,帮助其提高生产条件,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生产基本条件的小作坊予以关停;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黑作坊”,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三是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实施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社会、新闻媒体、网络和各类投诉举报反映的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生产行为及时查处并回复。“三落实”即:一是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信息公示制度。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营业执照、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添加剂公示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投诉电话等在厂内公示,接受员工监督。二是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完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出厂销售等记录台账,建立实施从业人员健康制度、食品安全承诺、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不合格品处理等制度。三是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帮扶措施。充分发挥监管部门技术优势和职能优势,对具备一定条件、愿意提高生产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引导其改善生产条件,建立必备的、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控制制度,落实进货、生产和销售登记制度,在规定期限内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三)全方位广泛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宣传活动。要向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等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向广大群众宣传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生产行为,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声势和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发动阶段(4月5日~5月5日)
 
  1、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整治领导小组,部署整治工作并与各相关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
 
  2、制定小作坊排查建档、信息公示、宣传培训、重点整治、帮扶服务、核查评审等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案。
 
  3、通过各种媒体组织宣传报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发动广大群众参与整治活动。
 
  4、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普查、建档,建立完善小作坊监管档案,实时录入食品生产动态监管系统。
 
  5、全面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息公示制度,将小作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添加剂公示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投诉电话等在厂内公示。
 
  (二)全面整治阶段(5月6日~7月5日)
 
  1、根据小作坊普查结果,对已获证的小作坊要认真检查其是否能保持其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还未获证的小作坊,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作坊开展帮扶活动,帮促其改善生产条件,提档升级,获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2、根据普查结果,对获证小作坊存在的卫生环境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开展重点整治,涉及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3、对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小作坊,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关停。
 
  4、开展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小作坊依法进行处理,定期和不定期发布食品小作坊抽查信息。
 
  5、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局整治情况开展督查督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7日~7月15日)
 
  各县(市、区)局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是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工作专项整治之一,政府、媒体、群众高度关注,各县(市、区)局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要把整治工作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局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各有关部门搞好协作配合,加强沟通、互相支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整治工作合力。
 
  (三)把握政策,细化标准。整治过程一定要严把政策,掌握标准,注意以下几点:
 
  1、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酒类、乳制品、饮料、腐竹、方便食品、罐头和冷冻饮品等高风险及产业政策限制的食品;小麦粉8台(不含8台)磨机以下可以以小作坊形式存在。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必须是有产品标准的,没有国家、专业、地方产品标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不得分装和接受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适用执行一个产品标准的品种。
 
  3、各县(市、区)局要结合小作坊产量、当地消费情况以及食品质量安全可控风险实际,逐一确定其销售范围,并将其标识在其获得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上。
 
  4、小作坊产品“应当有包装销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提供食品名称、配料、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产品包装可以形式多样(例如周转箱),标识可以用活动标签方式(例如挂签),但要求标识齐全上述基本信息。
 
  (四)严格目标,强化督导。各县(市、区)局务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整治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上报市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将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查督导,对突出问题挂牌督办;整治结束后,将对小作坊整治工作开展验收考核,成绩纳入该单位年度考核总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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