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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根据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食药安办〔2014〕33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工作。
发布单位
青海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8-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492/n125411162.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质量检验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根据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食药安办〔2014〕33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突出重点,确保专项监督抽检取得实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节日消费传统和特点,围绕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突出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群众日常生活必须以及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以月饼、乳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大桶水、食用油、白酒(含散装)等食品为重点监督抽检品种,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生产企业、超市、校园周边、餐饮消费集中场所、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为重点抽检区域,突出致病菌、非法添加物、重金属含量等指标项目,按照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安排(具体见附件,抽检经费由省局保障),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疑似不合格食品要依法采取措施,及时进行监督抽检,有效排查和防控风险。

  二、  加强监管,切实做好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管,合理布局抽样点,根据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严格依法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立案查处相关案件,做到有案必查。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监管退市,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三、  具体分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样品采集、送检和不合格食品后处理工作,购置样品及采样过程中发生费用,向检验机构核报。省食品质量检验中心、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此次专项监督抽检的检验工作,其中省食品质量检验中心230批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70批次。抽样单位和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规定的品种、批次、数量、检验项目、检验机构、进度(见附件)进行监督抽检。

  四、  及时总结,按时上报书面材料

  各地抽样送检任务要在9月10日前完成,不合格食品后处理工作要在10月20日前完成。各承检机构要在10月1日前完成检验工作。各地、各检验机构要在10月30日前将两节期间专项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送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莺

  联系电话(传真):0971-8270910

  Email:spc@sdaqh.gov.cn

  附件:   2014年中秋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xls
 

  青海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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