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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4〕111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水平,到2017年自治区成立70周年时基本建成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特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14〕111号
发布日期 2014-09-24 生效日期 2014-09-24
有效性状态 已经废止 废止日期 2022-08-12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2〕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提升全区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水平,到2017年自治区成立70周年时基本建成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水平,促进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满意度,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夯实基础,完善机制。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建设,健全保障机制,将落实各方责任与完善长效机制有效结合起来。

  (二)鼓励创新,重点突破。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区首创精神,支持探索符合监管实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点带面,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三)分类推进,全面提升。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科学确定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内容,分类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四)多措并举,务求实效。将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工作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平安内蒙古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积极采取各项工作措施,实施目标管理,齐抓共管,相互促进,确保取得实效。

  (五)强化责任,社会共治。切实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群众参与,支持媒体监督,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构建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三、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稳步提升全区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满意度,稳步推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成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

  ——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计划;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年度实绩考核内容,食品药品考核分值应占总分值的5%以上。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认真研究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明确任务,量化指标,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合理的增长机制。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稳步提高。到2017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和执法监管全面展开,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根本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优质安全农畜产品比重大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可靠。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良好。食品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在较高水平,食品年抽检样品数达到4件/千人,本地生产食品抽检达到全覆盖;药品抽检样品数逐年增加,基本药物抽检达到全覆盖,无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全部设立食品、药品综合协调机构。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对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编制、人员、经费给予优先、重点保障,确保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履行职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应急处置率达到100%。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力量,明确职责。加强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技术支撑能力逐步提升。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和检验设备。自治区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具备食品药品全项检测能力和95%以上常用医疗器械的全项检测能力。盟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具备85%以上项目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旗县、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具备食品药品快检能力。

  ——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显著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全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相关知识培训不少于40小时。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GMP和HACCP实施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农贸市场、农产品集散中心和超市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餐饮单位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

  ——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查处率达到100%并及时回复。

  ——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常识社会公众知晓率不低于90%,其中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常识普及率不低于95%,食品药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达到80%,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行为更加科学、理性。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监管机构建设。调整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善各级综合协调机构工作制度和运行程序,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食品药品执法稽查支队,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食品药品执法稽查大队,承担执法监管任务,同时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对人口较多、产业发达、网点密集、监管任务重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一乡一所”的原则,单独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所。对人口和网点较少、经济欠发达、监管任务较轻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可按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所,充实监管力量。按照国家关于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的要求,人员编制要向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倾斜,确保满足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配齐配足配强人员,所需人员编制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调剂解决。开展基层标准化所创建工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所建成并达标后予以奖励,夯实基层监管基础。

  (二)加强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和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加快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小饭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处理办法”、“农村牧区集体用餐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完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堵塞监管漏洞。制定蒙药材炮制规范、蒙药材标准、蒙药制剂规范(第二册)、蒙餐质量安全标准、大型餐饮企业实验室检验配置标准,研究制定民族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餐饮业(高等院校、星级宾馆)实验室规范等。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标准。完善食用农畜产品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加强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整合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重点建设中国呼和浩特国家乳肉制品检验检测中心。整合盟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组建盟市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含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推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尽快形成口岸食品药品检验能力。旗县(市)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距离中心城镇较远的苏木乡镇分片配备食品检验检测人员及快检设备。有效整合旗县(市)内不同部门的检验资源,开展2个以上旗县(市)共建共用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的试点。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加强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骨干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监测机构具有满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保障。强化风险监测工作,扩大监测点和范围、指标、样本量,重点监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和餐饮环节。建立覆盖盟市、旗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牧区的风险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各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监测网络,建立问题产品预警、应急、召回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提升风险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处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和不安全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源头监管,加大肉、禽、奶、蛋、蔬菜、水果等各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的频次和数量。深入开展农兽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提高无公害、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市场占有率。严格畜禽定点屠宰准入和无害化处理全程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严格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全过程控制,强化原料进厂和成品出厂检验制度,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率达到100%。重点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认真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和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禁止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到2016年底,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食品加工园区。加强连锁超市供应商入场管理,建立供货商实地查验机制,严格落实过期食品销毁制度,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方式,加强退(换)货、回收食品管理,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和追溯体系。每个盟市要在2016年底新建或改扩建5至10处综合型农贸批发市场。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用餐单位实施电子监控。强化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全面落实农村牧区50人以上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积极推进餐饮企业品牌化、规范化、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加强餐厨垃圾综合治理,到2015年底,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建成1个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理厂。

  (五)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格实施新版药品GMP,落实质量受权人制度,GMP认证跟踪检查达到100%,对每个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达到每年2次以上。鼓励建立标准化中蒙药材基地。严格实施新版药品GSP,强化GSP认证及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推动药品经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15年实现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推进医疗机构制剂室质量管理规范化,实现医疗机构制剂日常监管全覆盖。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与预警网络体系,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切实加强对特殊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效监管,防止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

  (六)加强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建立完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审评审批、生产经营监督等管理体系,提高技术审评、体系考核、不良反应监测等技术支撑力量和专业化水平,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规范。加大对重点品种的检查力度,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持续深入开展打击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使用无证医疗器械等行为,督促企业落实首负责任,使违法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市场进一步规范。

  (七)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和调查处理机制,健全应急指挥和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舆情收集反馈和事件报告网络,完善预警信息通报机制,严防发生系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落实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监控,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社会舆论事件。

  (八)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完善诚信等级考评标准,开展诚信等级评价认定,对评定结果定期对外公布。制定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政策,定期发布食品药品企业安全诚信“红黑榜”,对不良信用企业予以惩戒并加大监管频次;对信用良好企业予以扶持,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实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试点。

  (九)加强信息化和追溯体系建设。建设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成覆盖全区四级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健全完善网上审批、稽查执法、日常监管、应急指挥、质量追溯等功能,力争实现与国家及其他省(区、市)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制品电子追溯体系和全品种全过程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乳品电子追溯系统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达到100%;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全覆盖。到2017年底,实现肉类、蔬菜电子追溯系统全覆盖,酒类产品质量电子追溯系统覆盖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改善教育培训设施,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培训工程,提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围绕食品药品科普知识、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鉴别等内容,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安全知识竞赛、“四进”等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安全饮食用药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新闻媒体曝光和舆论监督力度,及时曝光食品药品安全质量问题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防范能力,强化企业诚信守法意识。

  (十一)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政策,鼓励支持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升级和技术改造,提高食品药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发展食品药品集中配送、连锁配送等现代物流模式,引导优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提高流通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的可控性。促进餐饮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引导各类餐饮业态健康协调发展。支持蒙药生产企业建立标准化、规模化的药材种植基地和产业园区,引导蒙药生产企业、研究机构研发蒙药新药,积极开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扩大蒙药的市场知名度,提高蒙药的产值份额和市场占有率,促进现代蒙药产业快速发展。

  (十二)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建立投诉举报中心,落实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大力发展食品药品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途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代表、新闻媒体等各方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支持食品药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督促企业落实质量管理制度。

  五、实施步骤

  从2014年至2017年,用3年左右时间,按照“334”进度安排,在现有基础上分类实施,分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工作。2014年至2015年完成整体目标任务的30%,2015年至2016年完成整体目标任务的30%,2016年至2017年完成整体目标任务的40%。对完成任务的盟市、旗县(市、区),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可行的措施,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保障经费。各地区要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所需的基础设备、检验设备、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监管等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建设、参与建设的良好氛围。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科学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增强公众消费信心。积极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地区、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

  (四)强化评估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目标任务、推进措施、时间进度、工作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工作任务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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