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皖食药监食生〔2014〕3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指导基层监管工作,发挥食品安全各环节统一监管优势,完善监管制度,推动食品生产小作坊健康发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指导基层监管工作,发挥食品安全各环节统一监管优势,完善监管制度,推动食品生产小作坊健康发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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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皖食药监食生〔2014〕33号 |
发布日期 | 2014-11-07 | 生效日期 | 2014-11-07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4/11/39117.html |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指导基层监管工作,发挥食品安全各环节统一监管优势,完善监管制度,推动食品生产小作坊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产品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从事传统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严格规范、严格监管、严格问责,通过取缔一批非法加工的黑窝点、规范一批依法依规的食品生产小作坊、整合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促进经济发展和群众就业,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因地制宜,完善措施,强化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
各地要认真总结以往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经验,根据本地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实际状况,在实施以下各项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进一步充实、完善、创新各项监管措施,继续强化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
(一)普查建档。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普查,掌握其名称、地址、产品等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并通过后续的监管实现动态更新。
(二)实施目录管理。对允许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实施目录管理,食品生产小作坊不得生产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产业传统、群众消费习惯以及食品工业水平、食品风险程度等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允许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报请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按照此原则,在征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市区范围内允许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报请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
允许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品种应是大米、面粉、糕点、豆制品等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传统食品和本地特色食品。乳制品、白酒等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食品,不得允许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
(三)符合生产卫生规范要求。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参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并参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具体规范,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等环节对场所、设施、人员以及记录、台账等作出规定,作为从事食品生产的最低要求。食品生产小作坊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造并持续保持,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能生产食品。
(四)实施开业报告。食品生产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要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开业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名称、开办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生产的食品名称、生产的地址、销售的地点和范围等。食品生产小作坊要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并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符合规定的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等。
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书面告知食品生产小作坊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卫生规范要求、准予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以及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记载食品生产小作坊报告信息,并向其发放信息报告单。领取信息报告单后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定期汇总食品生产小作坊报告信息,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实施进货查验。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使用和销售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记录采购台账,不得采购使用和销售无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和销售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六)产品包装标识。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有预包装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预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七)产品配料报告。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将生产加工中使用的配料,即使用并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向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配料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告。
(八)开展从业人员培训。食品生产小作坊业主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新开业的应在报告前即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监管要求等,以增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培训可以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采取各种形式。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采取多种形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九)开展监督检查。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确定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卫生规范,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办法,确定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要根据本地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数量多少、场所分布、产品风险、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和自身监管力量,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检查频率和责任单位,对本地区内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符合生产卫生规范要求情况、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等,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十)开展监督抽检。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的监督抽检,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食品抽检经费保障情况,统一规划、各有侧重,努力做到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的抽检全覆盖。
(十一)开展重点整治。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组织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集中区域、集中生产食品、特色食品等开展排查,确定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隐患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集中整治。
(十二)实施引导帮扶。对食品生产小作坊要监管与帮扶并重,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教育培训、上门指导、典型带动等各种有效方式支持和鼓励食品生产小作坊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转化为食品生产企业;要鼓励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进入园区,集中生产,统一规范;鼓励有意愿的食品生产小作坊整合做大。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本地区食品生产小作坊状况,提出有关引导帮扶的措施建议,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十三)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切实落实食品生产小作坊各项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等内容,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分解监管职责,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力量,建立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责任制,强化督查指导,落实监管措施,并积极探索监管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新思路、新办法。
(二)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充分发挥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统一监管的优势,针对各种不同业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细化各类监管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监管的无缝对接。要在制定食品生产小作坊发展规划和生产卫生规范要求,开展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三)加强基层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层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经费保障,提升监管水平和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实现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的快速有效。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队伍的作用,延伸监管触角、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四)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着重于食品生产小作坊集中区域、小作坊产品消费人群和消费区域,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措施,宣传假冒伪劣食品鉴别、消费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本地区优质传统特色食品,曝光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引导食品生产小作坊规范经营,引导群众安全消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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