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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琼府办〔2022〕3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海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深入推进健康海南行动,为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1岁目标提供支撑,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22〕35号
发布日期 2022-08-15 生效日期 2022-08-15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海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深入推进健康海南行动,为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1岁目标提供支撑,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依法推进、科学施策,到2025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残疾预防主要指标处于全国中上水平。

二、主要指标

领域 序号 责任部门 指标及计算方法 2025年 2025
(海南) (国家)
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1 残联 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率 >80% >80%
计算方法:重点人群残疾预防核心知识知晓情况调查中,调查对象能正确回答超过80%题目的人数/调查对象数×100%。
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2 卫生健康 婚前医学检查率 >70% >70%
计算方法:年内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人数/结婚登记人数×100%。
说明: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针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3 卫生健康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80% >80%
计算方法:年内实际完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数/计划怀孕夫妇人数×100%。
说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追踪随访等内容。
4 卫生健康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90% >90%
计算方法:年内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活产人数×100%。
说明: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是指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从妊娠至产后1周内有过孕早期产前检查、至少5次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
5 卫生健康 产前筛查率 >75% >75%
计算方法:年内产前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前筛查的孕妇人数/孕妇人数×100%。
6 卫生健康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 ≥98% ≥98%
计算方法:年内接受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人数/活产人数×100%。
7 卫生健康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98% ≥90%
计算方法:年内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人数/活产人数×100%。
8 卫生健康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90% ≥85%
计算方法:年内按要求接受生长发育监测或4s2s2体格检查的3岁以下儿童数/年内3岁以下儿童数×100%。
说明:不包括新生儿访视时的体检。
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9 卫生健康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77% ≥65%
计算方法: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提供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年内辖区内已管理的高血压患者人数×100%(该指标统计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的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
说明:在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照规范要求提供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人):指从年初到统计时间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提供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其中按规范要求的界定:第N季度报指从年初到统计时间点随访N次及以上即认为规范管理;第一、二次年报指从年初到统计时间点完成4次随访和1次健康体检即认为是规范管理。随访要求面对面。
年内辖区内已管理的高血压患者人数(人):指从年初到统计时间点,接受过一次及以上随访的高血压患者人数。
10 卫生健康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 ≥77% ≥65%
计算方法: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提供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年内辖区内已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100%(该指标统计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的2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说明:在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照规范要求提供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人):指从年初到统计时间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提供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其中按规范要求的界定:第N季度报指从年初到统计时间点随访N次及以上即认为规范管理;第一、二次年报指从年初到统计时间点完成4次随访和1次健康体检即认为是规范管理。随访要求面对面。
年内辖区内已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人):指从年初到统计时间点,接受过一次及以上随访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
11 卫生健康 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 >3500 >3000
计算方法:年内开展的白内障复明手术数量/年内常住人口数×1000000。  
12 卫生健康 以社区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 >80% >80%
工作室建成率
计算方法:年内完成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设的社区(村)数量/社区(村)总数×100%。
说明:依托社区(村)综治中心等场所,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为社区(村)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13 卫生健康 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90% >83%
规范管理率
计算方法:年内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100%。
说明: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是指对辖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完成定期随访评估、健康指导及体格检查的累计人数。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是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在册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数。
14 卫生健康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98% >90%
计算方法:累计实种剂次数/累计应种剂次数×100%。
15 卫生健康 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县(市、区) >98% >95%
说明:控制和消除重大地方病的县(市、区),是指完成碘缺乏病消除。
16 卫生健康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 ≥95% ≥90%
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
计算方法:年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年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总数量×100%。
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7 应急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 比2021年 比2020年
下降12%以上 下降10%以上
计算方法:(2025年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2021年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2021年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100%。
说明: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18 生态环境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 达到85% 达到85%
计算方法:全国全年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监测达标点次/夜间总监测点次×100%。
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9 卫生健康 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 力争达到8人 力争达到8人
计算方法:年末康复医师人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00。
20 卫生健康 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率 >80% >80%
计算方法:年内接受健康服务的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数/接受健康评估的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数×100%。
说明:健康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康复护理指导、心理支持等。
21 民政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 ≥85% >80%
(市、区)
说明:社区康复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能力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同伴支持、家庭支持等,患者接受训练前均需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保患者适合该项康复服务。
22 民政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区)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比率 ≥65% >60%
计算方法: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县(市、区),已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评估适合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00%。
23 残联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85% >85%
计算方法: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数×100%。
说明:基本康复服务主要包括康复评估、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服务等。
24 残联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85% >85%
计算方法:得到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数/有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数×100%。
25 残联 每10万人口得到康复服务残疾 ≥50
儿童人数
计算方法:得到康复服务残疾儿童数/全省常住人口数(万人)×10万。
26 残联 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 ≥2万户
计算方法:2021—2025年每年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之和。
27 住房城乡建设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 100% 100%
计算方法:年内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公共建筑数量/年内建设的公共建筑总数×100%。

三、主要举措

(一)紧扣重点人群、重要时间节点,持续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1.强化重点人群宣教。加强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在省残联官网、抖音等平台开设宣传教育专区,遴选发布一批残疾预防科普读物,加强基层残疾预防政策、残疾预防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指导重度残疾人商业保险服务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普及推广残疾预防知识。将预防残疾的科普知识列为中小学生以及居民健康教育的重点内容,纳入医院健康教育、驾驶学校、新婚学校、人口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等教学内容。(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共青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重点宣传教育活动。在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噪声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精神卫生日、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家庭教育宣传周等节点,组织协调省内网络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发布残疾预防核心知识,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不断提高民众残疾预防意识。同时,拓宽宣传渠道,适时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商针对性开展残疾预防宣传。(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突出早期干预,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3.推进婚前、孕前保健一体化服务。整合优化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完善免费婚前、孕前保健一体化服务机制。全面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引导新人自觉进行婚检。全面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地中海贫血筛查诊断服务,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科学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服务。普及应用产前筛查适宜技术,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产前筛查。指导高危孕妇及时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诊断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将孕产妇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保障人群。加强对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诊断。对确诊的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等严重出生缺陷病例,及时给予医学指导和建议。持续开展孕期免费地中海贫血筛查、诊断项目,阻断重症地贫发生。(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5.加强儿童致残性疾病早期筛查、干预。全面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苯丙酮尿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加强早期干预服务。在实施新生儿听力筛查、学生眼疾病筛查基础上,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开展0—6岁视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筛查、诊断,为确诊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继续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重点防控,着力降低疾病致残。

6.深入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高致残性慢性病防控。贯彻落实《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和高危人群测血糖工作,及时发现慢性病患者和血压、血糖、血脂偏高等高危人群。优先将慢性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组织开展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等重点慢性病的患(发)病登记报告工作。统筹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等慢性病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全民健身行动,发挥好体育健身在主动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康复中的作用。着力做好防盲治盲,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提高百万人口白内障复明手术率。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倡“三减三健”(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等合理膳食、均衡营养、科学运动。(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教育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7.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为重点加强精神卫生防治。加强宣传推广省级心理援助96363热线,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完善省应急心理救援队能力建设,提升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开展青少年儿童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宣教,结合体检等开展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抑郁症筛查。健全省、市(县、自治县)、乡镇(社区)卫生院三级联动的严重精神障碍监测网,落实疾病监测和发病报告,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性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奖监护工作,落实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责任保险工作。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管理、服药指导,提高规律服药率,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常规免费服药和病情不稳定、存在肇事肇祸风险、“三无”流浪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救助补贴。(省委政法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8.维持传染病和地方病综合防控高位水平。贯彻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脊髓灰质炎疫苗“2+2”免疫程序,继续维持我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加强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接种,继续将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乡镇建设等活动,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降低蚊虫密度,切断流行性乙型脑炎传播途径,减少人群感染机会。开展碘缺乏病监测,落实食盐加碘策略,持续推进碘缺乏病等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格职业病致残源头防控。重点关注中小微企业,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工程技术应用和源头防控,落实粉尘、噪声等防控措施。健全重点行业监测网络,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提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以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噪声聋为重点,在矿山、建材、木材、造纸和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预防尘肺病、噪声、职业中毒等致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综合监管,全力减少伤害致残。

10.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紧盯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治理危险化学品“三违”、道路交通“三超一疲劳”、建筑施工“三抢”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致残。加强消防安全治理,深化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大型仓储物流、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老旧小区等场所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强化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加强电子商务、物流业、新型商业、乡村旅游等新业态消防安全风险防范。(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南海事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牢牢守住交通运输安全底线。持续开展“两客一危一货一面”、“营转非”大客车、校车等七类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隐患排查治理。持续从严查处酒驾醉驾、超限超载、无牌证、假牌套牌、无证驾驶、违法载人、危化品运输车和工程运输车交通违法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农村无牌车辆交通违法等。实施中小学生生命安全教育和防护能力提升工程,推进道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配齐人员、装备,加强专业性训练,实现以高速公路为重点,辐射国省道的应急救援保障,减少交通事故致残。(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着力儿童伤害、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积极教育、引导儿童、老年人的监护人及家庭成员落实家庭安全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伤害致残防控措施。开展防范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安全教育。落实防溺水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重点水域安全监管,消除溺水安全隐患。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杜绝“毒跑道”“毒校服”,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预防和减少产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推进老旧小区及周边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以及老年人家居环境的适老化改造,为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覆盖全民的抗灾水平。全面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摸清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和要素。进一步加强地震、气象、地质和森林火灾等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加强群众性应急演练,着力开展中小学防灾减灾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应急救护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知识普及和科普宣传工作,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技能,减少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残疾。(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农产品、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出制度,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排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严惩重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强化疫苗、特殊管理药品等高风险品种的日常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加强涉及残疾筛查、诊断、康复等所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监管,持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完善药物警戒体系。(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强化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全面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和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整治建材、石化、火电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推动水泥、垃圾焚烧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开展污染天气臭氧削峰应急工作。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将声环境质量改善纳入污染防治工作重要内容,强化城市功能区声环境夜间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融合发展,提升康复服务水平。

16.加强残疾人医康教融合发展。支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康复的医疗卫生机构、福利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按规定结合实际附设特殊教育班,并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承担特殊教育的中小学统一学籍管理。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民办非营利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把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医疗和残联主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教师纳入当地教师职称评审范围。(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提升社区医康养结合能力。引导基层医疗(康复)机构与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间的合作,为失能、半失能、慢性病、高龄老人和残疾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日常生活照料等结合服务,努力延缓残疾的发生、发展,并加强对照护人的培训,提升照护能力,避免二次伤害致残。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拓展医康养结合功能。鼓励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动计划,指导市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开展调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残疾预防工作职责分工,指导各有关单位细化分解任务,并抓好落实。各市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工作条件,加强统筹调度,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支撑体系。

完善省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职责,承担咨询、评估、宣教等任务,为本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强化残疾预防信息支撑,推动残疾预防信息跨部门共享。加强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的动态监测。推进三亚市、儋州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建设,逐步实现市县产前筛查中心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监测评估。

省和市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任务指标年度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反映相关任务落实情况的数据和信息;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开展本行动计划的中期及终期评估;对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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