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流通消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2015〕2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全省食品流通消费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食品经营监管工作要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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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5-03-16 | 生效日期 | 2015-03-16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5317/n221912061.html |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5年食品流通消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数据汇总表
2. 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情况数据汇总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6日
2015年食品流通消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全省食品流通消费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食品经营监管工作要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问题导向、依法治理为主线,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监管,加强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紧扣监管工作实际,加强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坚持突出社会共治,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为建立科学高效的食品监管体系,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稳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
1.时间: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以后
2.重点内容: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3.主要任务:一是及时适应机构改革,统一监管和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国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按照风险管控、分类许可原则,整合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实施 “两证合一”。即:食品经营许可。二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三是在组织各地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培训的基础上,建立并熟练使用国家、省、市(州)、县、乡五级贯通应用的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和数据库平台,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数据共享,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数据统计汇总分析、社会查询服务三大功能。四是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指导各地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依法核发新版经营许可证,确保许可证核发工作有序开展。省局将统一印制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相关配套表格。
(二)切实履行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的监管职责
1.时间: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以后
2.重点内容: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我省食用农产品监管合作衔接机制。
3.主要任务:一是彻底摸清本地区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基本信息,按照不同业态、规模、经营品种等分类要求进行细化梳理,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信息库。二是机构改革到位后,各地要尽快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调研,在省食药监局与省农牧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监管协议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与当地农业部门层层签订农产品监管框架协议,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验力度,既要充分利用农业部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也要积极推进本部门食用农产品检测能力建设步伐,将重点食用农产品列入全年监督抽验计划;同时,要结合食用农产品经营风险与特点,适时开展整治活动,对检测出的问题食用农产品,一方面要依法处置,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入市后违法违规行为,并在问题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品种、项目、产地及供货方;另一方面要及时向当地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的县级农业或其他主管部门通报,利用公众监督和通报制度等市场倒逼机制,促使产地加强源头治理。四是省局将在广泛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大型商超和连锁超市已经建立的较为齐备的食用农产品入场资格审核制度等有益经验,认真研究制定《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研究探索无许可条件下的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管模式。
(三)进一步推进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时间:3月中旬至10月下旬
2.整治重点:农牧区、县城区域性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乡镇集贸市场和集市以及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制现售)、集市庙会的食品流通环节的全方位监管。即: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批发配送两联单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无证经营以及经销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
3.主要任务:一是省局将针对我省农牧区“三小”监管的突出问题和食药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为农牧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二是针对农牧区散装食品经营中散装标示牌使用不规范、食品经营人员健康证持证率低、食品经营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现制现售和食品摊贩无证无照以及无登记备查等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无登记备查、生产经营条件恶劣的食品经营黑窝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不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监管制度等违法行为。三是重点加强对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校园周边小超市、小食杂店的检查,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切实净化校园周边食品经营环境。同时,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学校主体管理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风险。
(四)积极开展乳制品(乳粉)市场专项执法检查
1.时间:5月上旬至7月下旬
2.整治重点:未按冷藏要求运输、储存乳制品(乳粉);监督抽验中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乳粉);销售“五不准”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方面通报的问题乳制品(乳粉)。
3.主要任务:一是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扩大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的范围和区域,实现2015年全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总体规模比2014年有较大增幅。同时,逐步把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进、销、存等重要环节参照药品零售纳入监管范畴,将药品经营领域有效的管理模式推广、运用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二是严把质量关,进一步加强对乳制品(乳粉)以及含乳食品的监督抽验。依法规范乳制品(乳粉)经营者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查处销售“五不准”婴幼儿乳粉,即: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乳制品(乳粉)市场消费安全。
(五)强化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时段的食品经营监管
1.时间:元旦、春节,中秋、国庆,五一、六一以及“环湖赛”、“青洽会”、“清真食品展览会”等重点时段
2.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食品:各州府所在地、“环湖赛”途径地、“青洽会”会场周边、参会代表居住地周边、车站机场、旅游景区、农牧区集市贸易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地区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销售的乳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豆制品、食用油、烟酒类、饮料、腌制食品、水产品、冷冻食品、边销茶及其各类散装食品、儿童食品等大宗食品。
3.主要任务:一是重点加强对食品销售场所食品经营条件保持情况、卫生状况、冷冻冷藏食品温度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整治节庆活动期间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食品的监管,重点整治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将大宗食品作为日常监管的高风险重点品种实施监管,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严格监督大宗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监督大宗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大宗食品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大宗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排查涉及大宗食品的隐患,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法纠正和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三是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食品展销会等为重点场所,突出加强夏秋季、传统节假日、中高考、学校开学前等重点时段的监管力度,重点整治食品经营户进货查验不落实、散装食品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不彻底、销售过期食品以及回收食品再加工或更换包装再销售等重点问题,通过强化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六)加强地方土特产、民族特色食品日常监管
1.时间:4月中旬至8月下旬
2.整治重点:市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旅游景点及其周边较为集中的专卖店、摊点、零售店销售的枸杞、人参果(蕨麻)、鹿茸片、蜂蜜、黄蘑菇、大黄、雪莲、酸奶、散装白酒等青海地方土特产和民族特色食品。
3.主要任务:一是针对我省地方特色食品生产经营大部分属于“三小”行业,且企业规模小,证照不齐全,设备落后,工艺简陋,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低,不具备产品质量、计量、标准体系等特点。将地方特色食品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重点对生产经营者的证照情况、生产经营场所环境、设施设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食品原料的采购情况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二是加强地方特色食品标签标示管理,对生产加工小作坊销售的地方特色食品或直接食用的土特产品,在无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鼓励食品经营者采取简易包装的方式对其食品进行包装,但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外包装上标注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夸大内容。对大包装散装食品拆零销售的,要督促食品经营户规范使用散装食品标识牌,且内容要求与本产品合格证保持一致。三是积极开展地方特色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将地方特色食品抽检工作纳入全年重点食品抽检计划,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可能出现的微生物、重金属、农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滥用等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依法查处,确保地方特色食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以改革许可制度为抓手,夯实食品经营监管基础。
目前,我国新的《食品安全法》和我省食药体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当中,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要继续遵循原来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以及文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延续换证工作。严禁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和停止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在我省“两证合一”未正式运行前,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仍在工商部门内网运行。等机构改革到位后,各地食药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在我省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式启动后,各地要按照新的许可办法和审查通则,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确保许可证核发工作有序开展。
(二)以加强监管效果为己任,大胆探索食品监管创新机制
一是各地要及时掌握和了解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信息、基本情况、基础数据,建立辖区食品经营者档案,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主体名录和信息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努力提高日常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要监督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严格执行与入场经营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积极利用检验检测,重点加强对绿叶类、豆类等农药易聚集蔬菜中禁限用农药残留项目的检测频次。同时,强化加大对鲜活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销售来路不明的鲜活农产品,提高对时令果蔬、生鲜肉类及水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违禁药物残留项目的监督抽验频次,依法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三是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共同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特别是要着重加强与城管部门的联系,对辖区内违法占道的食品摊贩信息,及时通报城管部门,加强城管部门对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从事食品流通服务违法经营户的取缔力度,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问题。四是进一步强化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完成流通环节电子信息追溯系统由工商系统向食药系统的数据库和相关硬件的转换。同时,力争到年底,西宁市名优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和其他食品批发配送经营户(不包括批零兼营的食品经营户)电子信息追溯系统推广面要达到60%以上,海东、海南、海西、海北达到50%以上,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达到40%以上。
(三)以加强大宗食品监管为重点,深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和检查,以农牧区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酱油、食醋、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酒类、婴幼儿食品、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和青海当地土特产食品以及标签标识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禁超限(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二是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合格、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要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的自查自纠。定期不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在经营场所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三是强化重点问题监管,各地要以目前食品经营过程中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纪律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规范、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标签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不彻底、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回收食品再加工或跟换包装、篡改生产日期再销售等比较普遍问题为重点,举一反三,不断加大对这些共性问题、重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强化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四)以加强质量监管为核心,扎实推进食品质量抽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食品安全质量抽检预算,以突出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点品种和微生物、重金属、农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滥用等重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抽检计划,不断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同时,要加强对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后续处理,通过案件查办、市场清查、行政约谈和通报相关单位等市场倒逼机制,扩大食品抽验检验的实际效果。各地要进一步强化食品质量抽检结果的应用,建立和完善企业食品质量检测数据库和不合格食品数据库,并通过及时分析、比对监测数据,确定监管重点,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的监管,堵塞食品安全监管漏洞,严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把握好中央关于食品安全的新定位、新要求和新部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主动认识问题,要借助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中危害分析的基本原理,对食品经营监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问题按照监管对象和经营者行为两个主要方面进行识别和梳理,切实增强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食安办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机构改革到位后的职能划分情况,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形成一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监管人员责任意识。要进一步明确主动发现问题是职责所在,是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体现,要提高排查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彻底消除以往“等、靠、要”,上级要求查什么就查什么,别人说查什么问题就查什么问题的不良习惯,要习惯于主动查找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对辖区内食品经营状况深入了解,做到对主要问题找得透、抓得准,有效提高对有限监管资源利用效能,坚决杜绝对问题进行遮掩,甚至是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彻底改变各地对本地重点问题调研不够、分析不透、解决不力的工作作风。2015年,省局将通过明察暗访、飞行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各地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各地要根据机构改革人员到位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信息反馈和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务必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到报送信息及时、数据准确。在认真做好食品流通经营环节半年、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半年工作总结于6月20日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于12月10前上报),积极做好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域开展对大宗食品各项专项整治情况的反馈工作。其中,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数据汇总表和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情况数据汇总表均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日前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于5月2日和11月2日前上报。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数据汇总表.doc
附件:2. 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情况数据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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