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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5〕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萍府办发〔2015〕6号
发布日期 2015-02-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pingxiang.gov.cn/zwgk/zfwk/pfbf/201502/t20150217_1360783.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2月13日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字〔2014〕 42号),组建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萍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萍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和原市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
 
  2.加强市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和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整合的职责
 
  1.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萍乡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2.整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构建统一的申诉举报平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3.整合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食品执法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责权统一、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整体联动的食品行政执法体系。
 
  (四)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和商标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
 
  (三)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主体准入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反垄断执法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承担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组织认定市知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八)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访、档案、安全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宣传等工作,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审核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与设备设施采购计划,负责预算绩效和罚没物资管理工作,依照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工资发放等工作。
 
  (三)组织人事编制科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制度。
 
  (四)法制监督科
 
  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牵头拟订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关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情况;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普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听证和组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协调、督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药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新药研发单位和机构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中药材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配合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负责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组织生产流通环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七)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组织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活动。
 
  (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执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负责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
 
  (九)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组织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市场稽查科(市场稽查局)
 
  组织查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酒类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环节假冒伪劣产品(商品)和质量、计量、标准、认证等方面违法行为;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它经济违法案件;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科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监测违法广告,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违法和纠正不当行为,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
 
  (十四)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十五)质量科(萍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宏观质量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全市的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诚信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管理和协调全市名牌产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承担缺陷产品召回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受上级部门委托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入管理工作。
 
  (十六)产品质量监督科
 
  监督企业产品质量工作。拟订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拟订本辖区重点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处置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参与组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鉴定;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十七)标准化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和帮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承担标准化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承担企业标准登记备案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标准问题;承办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八)计量科
 
  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监督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使用,组织量值传递;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十九)认证监督管理科
 
  贯彻实施国家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制度;承担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认证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承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负责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承担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机构内审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认证中介机构和认证技术机构。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权限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等行政许可工作;承担特种设备日常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及后续处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和事故统计工作;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职责。
 
  (二十一)企业注册和审批科(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事项;核定冠市名的企业名称;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市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对外统一受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主体准入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二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
 
  对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核定冠市名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外资引进工作的调查研究。
 
  (二十三)公平交易科(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活动工作;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二十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投诉举报中心)
 
  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整合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举报投诉专线电话;负责申诉举报事项管理工作。
 
  (二十五)商标监督管理科(商标监督管理局)
 
  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对商标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组织认定全市知名商标,推荐江西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6名(含纪检监察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9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职副局长1名;正科级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15名。另设食品药品稽查专员4名(正科级)。
 
  五、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3个直属机构。
 
  (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履行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3个直属机构:企业注册局(副科级),行政编制3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公平交易局(副科级),行政编制3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正股级),行政编制3名。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2个派出机构: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光丰分局(副科级),行政编制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板分局(副科级),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
 
  (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功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履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武功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三)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运车辆管理局(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履行萍乡市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营运车辆管理局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六、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萍乡办事处的有关职责分工。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萍乡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境口岸、保税仓库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萍乡办事处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萍乡办事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通报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萍乡办事处,并协助开展对进出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信委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医药产业提升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七、其他事项
 
  (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经费财政预算以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有在编人员为准,采取退一减一的办法,减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核定的编制数,再按照现行的财政政策执行。
 
  八、附则
 
  本规定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标签: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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