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告(兰食药监[2015]18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告。
发布单位 |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兰食药监[2015]185号 |
发布日期 | 2015-09-15 | 生效日期 | 2015-10-0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lzsfda.gov.cn/gzwj/201509/t20150918_466889.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县区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通告如下:
(一)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饮料、罐头、冷冻饮品、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发证工作。
(二)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酱、调味料、肉制品、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果冻、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蔬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发证工作。
(三)兰州新区所属的食品生产企业许可发证工作暂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5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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