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7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
201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通告了51家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69种产品涉嫌违法添加的行为,并组织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发布关于对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告
201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通告了51家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69种产品涉嫌违法添加的行为,并组织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发布关于对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告
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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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2015年第74号 |
发布日期 | 2015-10-15 | 生效日期 | 2015-10-15 |
有效性状态 | 阶段性文件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2015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通告了51家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69种产品涉嫌违法添加的行为,并组织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现将相关进展情况通告如下:
一、3家企业已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分别为:(一)辽宁桓仁五女酒业有限公司,因在生产的帝春酒、阳春酒中添加他达拉非,被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号:QS210515050077),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森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烟台鑫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在生产的神力源养生酒和鑫达神力源酒中添加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被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号:QS370615050239),法定代表人薛德占、生产技术负责人卢明胜、工作人员田雪平3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三)桂林市三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配制酒生产许可证非法租给桂林壮天酒业有限公司,后者利用此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的壮天王酒。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三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号:QS450015050144),罚款16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汉华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桂林壮天酒业有限公司3名涉案人员郑达富、黄保新、韦雨静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正在进行中。
二、16家企业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分别为:山西曲沃县吉利酒业有限公司、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宇田鹿业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九鹿鹿业有限公司、长春鑫汇鹿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抚松县龙源酒业有限公司、江西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河南省汝阳县杜康泉酒厂、河南天鉴酒业有限公司、湖南洪江元泰酒业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桂坤酒厂、柳州德顺酒厂、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锦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古本酒业有限公司、陕西佛坪九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三、确认假冒的产品有5种,涉及标称生产企业5家。分别为:标称黑龙江海林市林海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氏补酒厂生产的钻酒(该产品未标示批号和生产日期)、标称青州市华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八珍养身酒(批号:FJ610069)、标称山东雄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尊牌福缘酒(生产日期:20130122)、标称为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肾宝三鞭酒(生产日期:2014年6月5日)、标称湖北宏业实业总公司酒业分公司生产的命运牌雄风王养生酒(黑窝点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上述假冒产品,发现经营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12331投诉举报热线举报;保健酒、配制酒经营者发现上述假冒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岛鹿龟酒进一步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添加行为,已同意该企业恢复生产销售。
其他涉嫌违法添加的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和相关产品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对于尚在调查中的案件,要继续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区域协作,尽快查清违法事实,严惩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已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并依法做好后期吊销生产许可等行政处罚;对于假冒产品,要进一步追查来源,坚决取缔制假售假黑窝点;对于查封、召回、下架的产品,要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规定,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销毁,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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