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保化〔2016〕12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现将《江苏省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江苏省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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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苏食药监保化〔2016〕129号 |
发布日期 | 2016-06-14 | 生效日期 | 2016-06-14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606/t20160615_1230349.html |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江苏省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6月14日
江苏省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严格规范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定于2016年6月至12月上旬,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以下简称“三类食品”)等三类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问题。
三、治理措施
(一)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总局《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2015年第16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主要自查内容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执行空心胶囊等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采取停止生产并召回非法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撤销非法违规广告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于2016年7月上旬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企业拒绝自查、自查发现问题不采取控制措施、拒绝提交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等情形的,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重从严查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应于7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三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总结报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二)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三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的全覆盖监督检查,要结合企业自查报告,采取飞行检查、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及《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执行情况等为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中是否偷工减料或掺杂掺假;空心胶囊等原辅料进货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委托生产;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行为;产品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一个批准文号用于多个产品等情况;是否存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对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企业实施的专项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许可资质、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可通过检查企业进货台账、原辅料库存及领用情况、生产投料记录、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等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添加和非法声称的行为。
对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配制酒、玛咖制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声称保健功能的行为;检查产品名称、说明书、赠送宣传册、广告中存在的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
(三)开展专项抽检,实施精准打击。结合省局配备的快检试剂盒,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在产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产品开展全覆盖快速筛查,对在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快速筛查,重点筛查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如:西布曲明、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等指标。各省辖市局应至少筛查100批产品,其中保健食品50批次;各省直管县(市)局应至少筛查50批产品,其中保健食品25批次。对快筛呈阳性的可疑产品应抽样并送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联系人:孙莉莉,联系电话:0512-68226527,地址:苏州市吴中大道1336号。
各地应于7月3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并将产品快筛结果清单(附件1)和抽取样品清单(附件2)汇总,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报送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电子版发至邮箱xingwl@jsfda.gov.cn。检验机构应于8月31日前出具检验报告。
本次专项抽检费用由省局承担,包括购买样品、检验等费用。各省辖市局、省直管县(市)局购买样品并索取发票,抽样费由承检单位报销。
(四)深入开展调查取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依法应召回的产品要立即召回,依法处置不合格原料和成品应以恰当方式留下记录,防止再次流入市场。问题原料来源、问题产品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事项同时报告省局和地方政府。
(五)妥善做好信息公布,及时提示消费风险。自查、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的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产品召回和下架措施的问题产品名单,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和下架原因,并应当发布消费风险提示。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召回、下架措施的执行,对召回、下架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从严惩处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违法问题处置到位。要结合辖区实际和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明确、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重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增强工作合力。要注重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努力形成媒体关注、消费者协查的共治共查氛围。在专项治理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于8月下旬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请各地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做法,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江苏省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3)报至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其中总结材料应包括工作部署、工作措施、工作成效、问题与建议等内容。
省局联系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周倩耘、邢伟亮,联系电话:025-83273737、86275802(传真),电子邮箱:xingwl@jsfda.gov.cn;食品生产监管处崔诚,联系电话:025-83273646;食品流通监管处孟祥亮,联系电话:025-86275815;稽查局潘明阳,联系电话:025-83209373。
附件:1. 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快筛结果清单
2. 抽取样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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