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内政办发〔2016〕93号 |
发布日期 | 2016-07-29 | 生效日期 | 2016-07-29 |
有效性状态 | 即将废止 | 废止日期 | 2023-05-06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608/t20160804_564026.html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将食用农畜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农牧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加快建设追溯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部分安全风险隐患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追溯体系。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部门、地区、行业和企业追溯信息初步实现互通共享,食用农畜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农牧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意识显著增强,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食用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畜产品“从农田牧场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推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二)推进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和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开展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三)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保证其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原料药(材)、饮片等类别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产品编码规则确定的品种,依据产品风险,逐步推进医疗器械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
(四)推进主要农牧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以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种子等主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全程追溯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主要农牧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并与产地证明系统相连接,建立农牧业生产资料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施全程追溯管理,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选择“三品一标”企业和国家级、自治区级龙头企业等生产规模较大、管理模式先进、产品质量有保障的企业先行开展追溯体系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供销合作联社配合)
(五)开展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自治区质监局负责)
(六)开展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产品为重点,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七)开展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依托国家稀土产品追溯体系,以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为重点,以生产经营台账、产品包装标识等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稀土产品从开采、冶炼分离到流通、出口全过程追溯管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具体措施。
(二)统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统筹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完善部门重要产品追溯系统,指导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三)推进互联互通(2020年12月底前)。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依托自治区政务云,大力推进部门相关系统数据共享和流程互通,推动企业数据和系统接入,实现政府和社会追溯数据融合。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依托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建立产品追溯大数据平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部门工作责任,细化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目录,明确追溯体系建设目标、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推进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要注重追溯建设成果应用,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加强质量安全综合治理,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和体系。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积极推进追溯服务产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制度,科学制定食用农畜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农牧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七大类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建立标准规范。针对不同产品生产、存储、运输、流通、使用特性,制订相应建设规范,采用简便适用的追溯方式。同时,要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制度的规范管理。
(四)加强政策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大资金支持,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差异化、精细化融资对接协调机制,为追溯体系建设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追溯理念,推动形成关心追溯、支持追溯的市场环境。大力宣传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成果,提高追溯产品知名度,鼓励消费者采购可追溯产品、主动索证索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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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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