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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核心提示:
根据市编办《关于同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函》,为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加大无证食品经营疏导力度,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全市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8-10 生效日期 2016-08-1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zscjg.gov.cn/xxgk/qt/tzgg/spsc/201608/t20160812_4294230.htm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编办《关于同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在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函》,为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加大无证食品经营疏导力度,从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全市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一)微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微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规模较小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限定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小餐饮);限定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经营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的微小餐饮单位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适用范围
 
  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限定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限定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经营其它项目的零售药店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
 
  二、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具体要求
 
  (一)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办理程序
 
  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免于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微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申请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微小餐饮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见附件1)。
 
  (三)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申请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零售药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   微小餐饮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2.   零售药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0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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