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金安区教育局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安全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食安委办〔2016〕5号),六安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共同印发了《六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安全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食安委办〔2016〕5号),六安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共同印发了《六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
六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6-03-1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jyj.ja.gov.cn/DocHtml/2031/99/12/00174792.html |
各县区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金融办,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安全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食安委办〔2016〕5号),六安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共同印发了《六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六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教育局 六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六安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皖办发〔2015〕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9号)、《安徽省食品安全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食安委办〔2016〕5号)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六政办秘〔2015〕68 号)要求,推进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惠民利民、共赢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管理体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试点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重点在以下单位组织实施: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茶叶、保健食品、乳及乳制品、液态奶、饮料、糕点等企业;
(二)食品经营环节的食品批发企业、大型(连锁)商场(超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型餐饮企业、餐饮连锁企业、各类食堂(重点是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外卖餐饮企业等;
(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四)鼓励其他领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重点内容
(一)试点承保机构
试点期间,我市确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六安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六安支公司作为试点承保机构。待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和经验后,引入其他保险机构参与承保,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化运作机制。
(二)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试点承保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行业种类、生产经营规模、历史损失等情况,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保险条款中载明保险责任及损害赔偿范围。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
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企业或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依法应当由投保企业承担的事故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三)保险费率厘定
试点期间,承保机构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将企业的安全管理评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损失情况纳入费率调整因子,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四)建立事件报告制度
投保企业发生食品安全损害事件后,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对事件进行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并按规定向市、县食安办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件勘查和定损。
(五)完善理赔服务流程
保险公司要完善理赔服务制度,优化理赔服务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在获知保险事件发生或接到事件报案后,应第一时间展开事件查勘与处理,积极参与事件救助。对于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规范、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针对责任明确的重大食品安全损害事件,保险公司可直接对受害者先行赔付,或积极提供预付赔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食品安全办牵头组织市食药监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等单位,成立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宏观指导、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推广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强化措施引导
各县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结合实际,探索出台扶持政策推动企业投保,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策深入基层,深入人心。
保险公司按照规定从保费中计提一定比例经费用于专业培训。每年委托相关食品安全专家为参保企业出具风险防控建议书,并对出险企业逐个上门进行风险状况分析,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协助企业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试点承保机构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增强企业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投保意识,提升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索赔意识,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深入人心,为试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注重经验总结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试点承保机构要注意积累试点工作中的基础数据、案例和信息,发现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好经验和好做法,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和政策。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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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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