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嘉兴市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的公告(嘉市监〔2015〕156号)
《嘉兴市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已经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公布实施。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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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嘉市监〔2015〕156号 |
发布日期 | 2015-12-21 | 生效日期 | 2015-12-21 |
有效性状态 | 已经废止 | 废止日期 | 2017-11-23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嘉兴市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
序号 |
食品 类别 |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种类 |
理 由 |
实施区域 |
01 |
乳制品 |
1、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乳、高温杀菌乳产品。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里明确禁止的类别 |
全市 |
2、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包括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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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包括炼乳、奶油、干酪和固态成型产品(如奶片、奶酥、奶皮、奶豆腐、酪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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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以牛乳(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产品。包括: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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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特殊膳食食品 |
5、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婴幼儿、儿童、中老年、病人、孕产妇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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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罐头制品 |
6、罐头制品包括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花生米罐头、琥珀核桃仁罐头、咸核桃仁罐头、盐水红豆罐头、八宝粥罐头、猪肉蛋卷罐头、香菇猪脚腿罐头、榨菜肉丝罐头、香菇肉酱罐头、玉米罐头、板栗罐头、龟苓膏罐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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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糖果制品 |
7、果冻产品是指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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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肉制品 |
8、肉制品。包括腌腊肉制品(传统方法制作的咸肉类和腊肉类除外)、酱卤肉制品(传统方法制作的酱卤肉类和白煮肉类除外)、熏烧烤肉制品(传统方法制作的烤禽类和肉皮除外)、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
“平安浙江”限制小作坊生产类,卫生条件及存储要求高。考虑嘉兴饮食习惯、加工传统及海宁实际,设置“除外” |
全市 |
06 |
酒类 |
9、酒类。包括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及果酒、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 |
白酒、啤酒受产业政策限制;易发生掺杂、掺假、勾况工业酒精等问题,属高风险食品。 |
全市 |
07 |
饮料 |
10、饮料。包括包装饮用水、矿泉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上述各单元未包括的其他类型软饮料产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等。) |
碳酸饮料等受产业政策限制;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食品添加剂使用较普遍,较多涉及乳粉、酒精等高风险原料。 |
全市 |
08 |
冷冻饮品 |
11、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等。 |
生产、存储设备要求高,食品添加剂使用较普遍。 |
全市 |
09 |
水产品 制品 |
12、鱼糜制品。指以鱼肉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的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鱼糜制品包括熟制鱼糜灌肠和冻鱼糜制品。 13、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指以海洋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油脂或油脂制品。如鱼体油、鱼肝油等。 14、水产调味品。指以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为原料,经盐渍、发酵(或不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如虾酱、海胆酱、鱼子酱、虾籽酱、蚝油、贻贝油、虾油、鱼露、海藻酱等。 15、水产深加工品。指以水生动植物或水生动物的副产品为原料,经特殊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如海参胶囊、牡蛎胶囊、甲壳素、海藻脚、海珍品口服液、螺旋藻、多肽类、即食海参等。 16干制品水产品。是以新鲜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等水产品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海带、紫菜等。 17、风味鱼制品。指以鱼类、头足类等水生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如薰鱼、熏鱿鱼、鱼松、炸鱼、五香鱼和糟鱼等。 18、生食水产品。指以鲜活的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采用食盐盐渍、酒醋浸泡或其他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品。如醉虾、醉蟹、醉泥螺、醉蚶、生鱼片、生螺片等。 |
原料外输,容易出现输入性病毒感染和污染物超标,安全隐患较大;嘉兴没有加工传统;对原料、添加剂、加工环境等控制较难;部分产品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鱼糜制品受产业政策限制。 |
全市 |
10 |
速冻食品 |
19、速冻面米食品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 20、速冻其他食品是指除速冻面米食品外,以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速冻其他食品按原料不同可分为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及速冻其他制品。 |
生产、存储设备要求高,生产环境要求严;该产品存在添加剂、病毒等方面安全隐患。 |
全市 |
11 |
方便食品 |
21、方便面(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 22、其他方便食品是指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冲调就能食用的除方便面之外的食品。该类食品包括主食类,如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等;冲调类,如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等。 |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要求高,小作坊难以达标。 |
全市 |
12 |
水果制品 |
23、蜜饯。包括以果蔬和糖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和果糕类。 24、水果制品。包括水果干制品和果酱。 |
没有加工传统,安全隐患较高;对原料、添加剂、加工环境等控制较难。 |
全市 |
13 |
调味品 |
25、调味品。包括酱油、食醋、味精、鸡精、酱类、调味料产品(液态、固态、半固态、调味油) |
生产设施、工艺、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和管理等要求高,小作坊难以达标;存在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风险。味精受产业政策限制。 |
全市 |
14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26、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采用传统工艺加工的菜籽油(半精炼)除外。 |
产业政策限制;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要求高;有地沟油的安全隐患,是高风险产品。考虑嘉兴有油菜种植和菜籽油加工传统,设置“除外”。 |
全市 |
15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27、茶叶。包括所有以茶树鲜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及经再加工制成的花茶、袋泡茶、紧压茶,包括边销茶。 28、含茶制品。指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含各类固态速溶茶和各类液态速溶茶以及(抹)茶粉等产品)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可食用的枸杞、红枣、菊花、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如八宝茶、三泡台、花果茶等)。 29、代用茶。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
已经整合完毕,全部实施生产许可管理;小作坊加入对生产企业冲击太大,不利于企业生存,不符合发展方向。 |
全市 |
16 |
食糖 |
30、糖。包括以甘蔗、甜菜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冰片糖。 |
非原料产地。卫生条件要求较高。 |
全市 |
17 |
淀粉糖 |
31、淀粉糖。以谷物、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运用生物技术经过水解、转化而生产制成的淀粉糖,包括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和异构化糖等。 |
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生产设备和管理控制要求严。 |
全市 |
18 |
蜂产品 |
32、蜂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
已实施许可;容易出现掺假问题。 |
全市 |
19 |
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 |
33、可可制品。包括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 34、焙炒咖啡。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磨粉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焙炒咖啡豆、咖啡粉。 |
非原料产地,无加工传统; |
全市 |
20 |
豆制品 |
35、豆制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采用传统工艺制作的豆腐、豆浆等非发酵性豆制品除外。 |
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 |
全市 |
21 |
其他食品 |
36、36、专供食品。专供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里明确禁止的类别 |
全市 |
37、功能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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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高风险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的其他高风险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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