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庆市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庆食药管发〔2017〕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1号)及省局制定的《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黑食药监应急〔2017〕3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大庆市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发布单位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庆食药管发〔2017〕5号
发布日期 2017-02-10 生效日期 2017-02-1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dq.hljda.gov.cn/index.php?ac=article&at=read&did=1768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直属有关单位,相关承检机构: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1号)及省局制定的《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黑食药监应急〔2017〕3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大庆市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0日
 
  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1号)、省局制定的《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黑食药监应急〔2017〕34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7版)》(另行印发)和《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等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黑食药监应急〔2015〕3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抽检任务
 
  1、抓好国、省抽的配合工作。市局各科室、各县局在做好本级抽检工作的同时,还要拿出相当的力量协助配合做好国抽和省抽抽样工作。
 
  2、编制好本辖区的食品抽检计划。2017年我市监督抽检任务覆盖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乳制品生产流通环节、酒类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抽检食品种类包括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加工、食用农产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酒类产品等 (含保健食品)。我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了具体抽检品种及检验项目。
 
  3、市、县级局抽检任务。 2017年市、县局除按照省局《关于做好市、县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应急〔2017〕9号)要求做好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外,市、县局还要在当地财政争取经费组织对小作坊、小摊贩、小经营等生产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二、抽样对象
 
  市、县局抽检任务的抽样对象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各类食品。主要对行政区域内进入销售环节的蔬菜、水果、蛋、畜禽肉、水产品等鲜活食用农产品以及本地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进行抽检。要根据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重点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禁限用农兽药检验。
 
  三、抽样时间和频次
 
  市、县局分担任务要全年均衡分配抽检任务,每月任务完成量不少于全年任务的1/12。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监测工作。高风险产品可每季度抽检一次,较高风险产品可半年抽检一次,一般风险产品年度抽检一次。全年抽检任务完成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四、抽样场所
 
  本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覆盖我市9个县区、乡镇和行政村。监督抽检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食品生产集聚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旅游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的食品抽检力度。
 
  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覆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五、组织实施
 
  (一)抽样及检验机构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有关规定,除指定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外,委托检验由市(县)政府采购办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市(县)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和检验任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支持各检验机构的抽样工作。
 
  (二)抽样检验及数据报送
 
  各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及结果报送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7版)》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及样品管理制度(试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检测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要求。
 
  1、 抽样及信息报送。抽样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市、县局要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2、检验及结果报送。检验人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检验数据上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出具有效电子报告;其他检验数据及时上报省局“二级站系统”。
 
  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六、核查处置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严格执行《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程(试行)》,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并监督企业彻查原因,督促进行有效整改。对检验结论表明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七、信息公布
 
  抽检信息公布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制度(试行)》(黑食药监应急〔2015〕324号)。及时发布食品抽检相关信息,市县局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由各市县局负责定期公布,发布的抽检信息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将发布的信息同时向上一级单位报送。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统一领导,抓好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确定月度、季度、半年度进度安排,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各县局务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本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汇总后报送市局应急管理科。
 
  (二)认真协调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作为落实四有两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并将抽检工作与对企业日常监管有机结合,支持配合抽样单位按时完成抽样任务。
 
  (三)严格质量控制。参与抽检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为。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验、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抽检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停产的要说明原因并作书面记录,长期停产的要进行生产条件的复核确认。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四)强化督导考评。我省已建立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督导考评机制,省局加强对市级局督导考评,对市级局制定及组织实施抽检计划情况、辖区被抽样企业全覆盖情况、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认领及核查处置工作情况、抽检信息公布情况、抽检数据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填报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统计数据月报上报情况等进行考核通报,必要时通报地方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市局也会加强对县级局督导考评和定期通报。
 
  (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施检行为一律停止承检工作,并视情节上报总局会商有关部门取消其食品检验资质。
 
  (六)按时报送工作总结。2017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结束后,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市局应急管理科。
 
  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承检机构等单位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市局应急管理科或相关责任科室联系。
 
  市局应急管理科:
 
  联系人:宋建庆;联系电话:0459-6323345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联系人:魏  东;联系电话:0459-6287922
 
  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
 
  联系人:夏国涛;联系电话:0459-6040894
 
  市局餐饮消费监管科:
 
  联系人:马  颖;联系电话:0459-6040892
 
  市局乳制品监管科:
 
  联系人:张跃芹;联系电话:0459-6042077
 
  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人:李彦君;联系电话:0459-6291738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