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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小食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藏食药监[2016]13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食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基层完善监管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三小食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加强对“三小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藏食药监[2016]135号
发布日期 2016-04-12 生效日期 2016-04-12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izangfda.gov.cn/WS01/CL0025/1392.html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食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基层完善监管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三小食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加强对“三小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三小食品”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目标
 
  食品生产小作坊,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及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小型餐饮服务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鉴于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现状,为确保全区各地(市)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三小食品”的监管,全区食药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规范、严格监管、严格问责。通过取缔、整合、帮扶等措施,合理规范我区“三小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因地制宜,完善措施,强化对“三小食品”的监管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监管经验,结合本地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一步充实、完善各项监管措施,继续强化对“三小食品”的监督管理。
 
  (一)普查建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小食品”进行普查,掌握其名称、地址、产品等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并通过后续的监督管理,实现动态更新。
 
  (二)实施登记备案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产业传统、群众消费习惯以及本区域食品生产水平、食品风险程度等情况,对“三小食品”实施登记备案管理。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小餐饮经营实行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核发《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实行备案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摊贩备案卡》。目前,登记证和备案卡由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行设计制定,待相关制度完善后由区局统一规范。
 
  (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参照《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GB/T27306-2008)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规范,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等环节对场所、设施、人员以及记录、台账等作出规定,作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最低要求。
 
  (四)实施报告制度。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要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名称、开办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生产经营的食品名称、生产的地址、销售的地点和范围等。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并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等。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当面告知“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卫生规范要求。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品种应是大米、面粉、糕点、豆制品等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传统食品和本地特色食品。乳制品、白酒等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食品,不得允许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食品摊贩必须在指定范围内制售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
 
  (五)实施进货查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六)产品包装标识。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无包装标识的散装食品应在加工点销售。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有预包装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预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七)产品公示。“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新开业的应在报告前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等,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九)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日常监督检查办法,确定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要根据本地小作坊数量、分布情况、风险等级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检查频次。
 
  (十)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三小食品”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等内容,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根据本区域实际,细化分解监管职责,发挥基层市场监管力量,建立监管工作责任,强化督查指导,落实监管措施,并积极探索监管新思路、新办法。
 
  (二)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充分发挥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统一监管的优势,针对不同的食品类别,细化各类监管措施,做到齐抓共管,实现监管的无缝对接。
 
  (三)加强基层建设。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层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经费保障,提升监管水平和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实现对“三小食品”的有效监管。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队伍的作用,延伸监管触角、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四)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措施,宣传假冒伪劣食品鉴别、消费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引导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引导人民群众安全消费。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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