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并允许新办粮食酿造白酒灌装企业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即将于2017年5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允许小作坊生产粮食酿造白酒。目前,我市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众多,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将面临较大的监管难度。为切实贯彻《条例》及创建工作提出的“积极支持、引导食品小作坊上档升级”的要求,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即将于2017年5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允许小作坊生产粮食酿造白酒。目前,我市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众多,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将面临较大的监管难度。为切实贯彻《条例》及创建工作提出的“积极支持、引导食品小作坊上档升级”的要求,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发布单位 |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7-04-25 | 生效日期 | 2017-04-2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cqda.gov.cn/CL0018/34834.html |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即将于2017年5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允许小作坊生产粮食酿造白酒。目前,我市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众多,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将面临较大的监管难度。为切实贯彻《条例》及创建工作提出的“积极支持、引导食品小作坊上档升级”的要求,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力度
(一)加强监督检查。要将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列为监管重点,全面纳入风险分级管理(一律确定为R4级),对应的年度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不低于4次。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5〕71号)的规定,督促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工艺、必备生产设备、必备生产车间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对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发现小作坊白酒中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将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将小作坊白酒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加强对白酒产品中塑化剂的抽样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立即责令小作坊停产整顿,彻查原因。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备案证(2017年5月1日后为登记证)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打击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
二、允许新办粮食酿造白酒(原酒)灌装企业的相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五条对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的确定原则,现允许向新办的“以粮食酿造白酒(原酒)为原料,进行加工灌装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具体要求如下:
(一)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名称为:白酒(液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备注“仅限以粮食酿造白酒(原酒)为原料进行加工灌装”字样],其中,原料应为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粮食酿造白酒(原酒)。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分局即可受理相应许可申请。
(二)上述企业必备的生产场所应包括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化验室等;应采用自动灌装设备;出厂检验设备及检验项目在满足《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基础上,增加检验氰化物指标。
(三)另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粮食酿造白酒(原酒),仅可通过散装或简易包装后销售,不得进行预包装。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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