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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推进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57号)

核心提示:
为加快建成食品安全来可查、去可追、责可究的全程追溯体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17年继续大力推进建立和运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现发布关于继续推进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通知。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7〕57号
发布日期 2017-04-24 生效日期 2017-04-24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9142.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和“四个最严”工作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在白酒和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实施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并进一步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进行了规范。为加快建成食品安全来可查、去可追、责可究的全程追溯体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17年继续大力推进建立和运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食品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食品生产企业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企业在未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前,必须建立完善追溯记录档案,实行记录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和《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重点对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配投料、加工、入库、贮存、出库、检验、销售、标识标签、设备设施、人员以及卫生防护、投诉举报、召回、销毁等环节及时、完整、真实、规范进行详细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存,确保从进货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链条可进行“全过程”有效追溯。有条件企业可先行先试,采用先进适用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对产品实行二维码、条形码、射频识别等电子信息追溯,对全环节和各项记录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企业要在进一步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领导体系、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体系、过程控制体系、记录档案体系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本企业管理实际和确保食品安全的需要,确定本企业风险管控点、确定风险管控责任人、确定风险管控措施和完善风险管控记录等风险管控机制,减少风险管控点食品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要按照《办法》规定必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书面授权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对原辅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放行等实行“全过程”签字负责,切实做到责任可追溯。
 
  二、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指导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重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继续督促白酒、食用植物油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求企业做好各环节追溯信息的记录管理、存档,并通过建立内部追溯查核自纠机制,定期查核复验上下环节追溯信息闭环无缝衔接,确保追溯信息准确、完整、规范、可溯。对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和运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2017年12月1日前,全区白酒、食用植物油、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运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食用植物油、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审查时,要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灭失的,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相对应的核查内容中进行判定。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建立、部门指导、分类实施、统筹协调”原则,选择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作为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分步骤、分批次督促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断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调用企业追溯信息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组织集中宣贯等方式组织企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相关追溯条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等,提高企业对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认识,切实让企业深刻认识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与责任,也是企业培育和提升新形势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武器,促使企业自觉尽早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控制、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等每个环节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从原料采购入厂到产品出厂销售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做到企业内部每个环节责任清晰,为追溯体系的健全完善夯实基础。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把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引领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重要抓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大推进力度,同时加强与企业联系,及时给予咨询辅导,解决企业困惑问题。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情况纳入年底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并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请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白酒、食用植物油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数、建立企业数、未建立企业数、未建立和未有效运行的原因、有效运行企业数、验证有效运行措施、采取工作的措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或方案等)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前将2017年度推动建立和运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工作总结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食品生产监管处刘岳强
 
  联系电话:0991—2631252(传真)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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