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环节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14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日本市连续高温,发生食物中毒风险遽增。本市已接到消费者集中反映某连锁餐厅多家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该起事件正在调查过程中。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保障市民百姓饮食安全,现就加强餐饮环节食物中毒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7〕145号
发布日期 2017-07-24 生效日期 2017-07-24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2894.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近日本市连续高温,发生食物中毒风险遽增。本市已接到消费者集中反映某连锁餐厅多家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该起事件正在调查过程中。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保障市民百姓饮食安全,现就加强餐饮环节食物中毒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一)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开展食物中毒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人员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食餐饮服务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二)加强监督检查,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夏季致病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易发的特点,结合各类餐饮服务业态特点,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连锁餐饮门店及中央厨房监管。重点加强对加工配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品的中央厨房的监管。督促中央厨房按照《中央厨房卫生规范》(DB31/2008—2012)规定要求,严格控制食品加工的温度、储运条件以及存放时间。包装和标签应包含生产日期及时间、保存条件、保质期、加工方法与要求,非即食的熟制品种应在标签上明示“食用前应彻底加热”。严禁中央厨房超范围加工制作即食食品,严禁门店将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半成品当做即食成品供应。
 
  2.加强高风险业态监管。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大型宴席承办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办酒场所等高风险业态的监管。严禁超范围、超量加工制作食品,严禁经营季节性禁止经营食品。
 
  (三)依法从严查处,严惩违法行为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易引发食物中毒的关键环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按照中央“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予以严惩。尤其是对超范围供应改刀熟食、凉拌菜和生食水产品;违法供应毛蚶、炝虾等违禁食品以及醉虾、醉蟹等季节性禁止经营食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熟食、凉拌菜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四)跟踪复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跟踪复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严防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五)开展风险预警,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市食药监局已向社会发布了一系列用于帮助指导企业和公众预防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预警公告、消费提示和操作指南,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广泛予以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当细菌性食物中毒风险等级为中或高时,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辖区内高风险单位发出相应的预警信息。
 
  二、及时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
 
  (一)及时启动核实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查处
 
  接到指向同一单位的多次投诉举报或发病人数较多的食物相关投诉举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开展核实调查。经初步判断认为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通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
 
  (二)果断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经初步判断认为疑似食物中毒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果断对可疑肇事单位采取控制措施,督促可疑肇事单位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食用单位或消费者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防止发生后续病例,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减轻社会危害。
 
  (三)依法严惩食品安全事故肇事者
 
  对经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肇事单位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调查中发现肇事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4日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