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级分类许可。
发布单位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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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22-08-05 | 生效日期 | 2022-12-0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
备注 |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省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4 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产许可权限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级分类许可。
(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和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
(二)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静态风险中等以上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包括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罐头(畜禽水产罐头)、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速冻食品(速冻调制食品)、糖果制品(果冻)、酒类(白酒<液态>和白酒<原酒>、葡萄酒及果酒)、蔬菜制品(酱腌菜)、水果制品(蜜饯)、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的生产许可。
(三)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除上述省、州(市)许可分类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类别调整及食品的风险程度研判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对省、州(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作出相应调整和规范。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州(市)政府已明确将由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食品的生产许可下放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可按当地政府明确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进行调整。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州(市)市场监管局若将本级负责的食品的生产许可下放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须报省局审核同意。
二、生产许可审查
(一)严格执行“一企一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
(二)严格执行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各分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皆属于分装的范畴。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
(三)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向许可管理权限较高的许可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四)现场核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的情形: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许可申请;生产场所迁址,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食品生产者提出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延续换证,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前生产的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工作负责人(组长),由核查人员中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公职人员担任。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三、许可工作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与注销等规范要求开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严格规范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全工作流程。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或暂停生产许可程序。
四、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生产许可职能,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监督指导。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许可程序合法。
五、信息化建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许可工作要求,做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
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审批”,形成“外网申报、内网审批”的全程电子化办理。
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C 0220-2021)标准,推进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
六、实施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流程,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州(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县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帮助解决生产许可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相关人员系统使用和许可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通则、审查细则、技术规范等,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许可能力。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要规范信息归集工作,按照统一的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及时全面有效归集食品生产许可企业信息,做好与《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对接,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基础信息档案库的完整统一。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食品生产许可系统里的办件工作全部办理完毕之后,要按照调整后的许可权限严格开展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与注销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相关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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