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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
发布日期 2018-01-04 生效日期 2018-01-04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表.xlsx
 
    附件2:2018年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项目表.xls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1月4日
 
    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结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为目标,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为保障,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重点指标,紧盯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瞄准大型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专常互补。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既往抽检、节令热销、舆情热点、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实现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有机结合,互为补充。
 
    (四)坚持检管结合。结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以及法规制度发布、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实施、食品企业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等情况,适时调整抽检任务;针对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领域加大抽检力度。加强抽检工作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会诊会商,联管联动。
 
    (五)坚持科学规范。扩大评价性抽检试点规模,推进评价性抽检与监督抽检分离,实现监督抽检与评价性抽检双轮驱动。按人口规模确定抽检任务,尊重地方实际适当调整匹配任务。鼓励利用现有技术创新抽检方式、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开展抽检。
 
    (六)坚持四级联动。国家、省、市、县四级紧密协作、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统一制定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鼓励地方在保障抽检计划实施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产业和消费特点安排本地专项抽检任务。
 
    三、工作任务
 
    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33个食品大类、137个食品品种、218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35.05万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一)总局本级任务。总局本级抽检2.85万批次,其中计划性抽检2.05万批次,专项抽检0.8万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对规模以上重点食品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的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进行抽检。种类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食用农产品等30大类(详见附件1、2)。对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饮料、葡萄酒、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品种,安排抽检一定量的网购食品和进口食品。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前,安排节令性食品抽检。结合舆情监测、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
 
    2.抽检时间和频次。每月对全部在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抽检,每季度对网络食品、进口食品以及应季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每半年对总局重点抽检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抽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抽检的时间和频次。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主要在全国流通环节购买抽检样品。抽样场所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大型商场等为主,网购食品以大型网络平台为主。
 
    (二)省级局任务。省级局抽检49.2万批次。其中总局专项转移支付22.7万批次,各省级局匹配26.5万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为本省(区、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省域内大型批发市场的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和餐饮具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种类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1大类(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详见附件2)。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抽取本省(区、市)生产的食品,省级局匹配部分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比例外省产品。
 
    2.抽检时间和频次。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食品抽检总量原则上要达到4批次/千人。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原则上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任务匹配,各省级局可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和特色食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任务量不超过匹配任务总量的20%。同时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省会城市、地级市、县、乡和行政村。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市、县级局任务。全国各市、县级局的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83万批次。各市县具体任务分配由各省级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
 
    1.抽检对象。市、县级局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原则上要达到2批次/千人。
 
    3.抽检场所。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尽快组织力量根据本计划认真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省级局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省级食品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报送总局。
 
    (二)规范抽检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严格按照承检机构有关工作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要监督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总局本级、转移支付任务及省级局匹配任务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送总局。
 
    (三)依法核查处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应当按时限逐批次向总局书面报告。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四)及时公布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审核并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省级局要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上个月食品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总局定期汇总公布全国食品抽检情况。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
 
    总局根据情况可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
 
    总局食监三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
 
    电 话:010-88330579、010-67095881
 
    传 真:010-88330559
 
    电子信箱:puhj@cfda.gov.cn
 
    附件:1.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表
 
    2.2018年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项目表
 
   附件:

    附件1: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表.xlsx
 
    附件2:2018年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项目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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