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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的通知(青食药监餐通〔2018〕2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防止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餐通〔2018〕25号
发布日期 2018-02-24 生效日期 2018-02-24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8226/n122223840.html
 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为防止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要求做到: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餐饮服务提供者知晓餐饮服务环节禁用亚硝酸盐的有关规定。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微博、微信、消费警示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印制宣传单发放至餐饮服务提供者,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禁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要求;各市县局官网都要刊登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及有关宣传知识,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二是督促、提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的,必须要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三是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重大活动接待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的过程控制落实到位。四是严格落实公告的要求,对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的,要监督其就地销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附:   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4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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