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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56号)

核心提示:
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根据2018年自治区食品生产监管重点工作安排,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印发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的通知,对检查的对象、时间、承检单位等作了明确要求。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8〕56号
发布日期 2018-04-19 生效日期 2018-04-19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20354.html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人员名单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通知书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计划表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承诺书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廉洁情况反馈表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记录表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企业问题汇总表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记录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根据2018年自治区食品生产监管重点工作安排,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乳制品、白酒、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7月 1日。
 
    三、承担检查工作单位
 
    此次检查任务由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
 
    四、检查人员组要求
 
    (一)由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检查组每组不少于5人,检查组人员应包括食品检验检测专家、食品生产工艺专家、经验丰富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和食品生产监管人员等。
 
    (三)被检查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安排1-2名观察人员一同参加检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随时随机派人参加检查组工作。
 
    五、检查数量
 
    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25家,其中乳制品10家,白酒8家,保健品2家,食品添加剂5家。每家企业检查时间不少于5天。
 
    六、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审查通则》《审查细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23544) 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标准等。
 
    七、检查程序
 
    (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承担任务的机构随机指派检查企业;
 
    (二)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企业,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附件2);
 
    (三)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制定检查计划,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附件3);
 
    (四)检查工作组对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组向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六)检查工作组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检查情况;
 
    (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公布检查结果。
 
    八、工作要求
 
    (一)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要组织检查组成员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熟练掌握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工作中各项要求;在检查企业时,做到公正、公平;按照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接受企业现金和购物卡及其他物品,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检查组成员要求签订《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承诺书》(附件4)。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所有食品安全问题,都要如实记录。此项检查工作任务所有费用均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包括住宿、餐费、车辆租赁费用等)。
 
    (二)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确定检查组成员后,将检查组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审核。请于2018年4月25日前将检查组所有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三)各地(州、市)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指派专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并及时通知企业。随机检查企业名单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企业无论是否正常生产,一律接受检查。
 
    (四)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置,该整改立即责令企业整改,该责令停产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该立案的立即立案,对符合撤销、吊销情况的企业要依法撤销、吊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情况进行督查。
 
    (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完成一个企业检查工作后及时上报检查总结,《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廉洁情况反馈表》(附件5)、《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记录表》(附件6)、《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企业问题汇总表》(附件7)、《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记录表》(附件8)。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检查结束30个工作日内报送企业整改、立案查处等情况。
 
    联 系 人:刘岳强、栗娥、云韵
 
    联系电话:0991—26312525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附件: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人员名单.doc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通知书.doc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计划表.doc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承诺书.doc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廉洁情况反馈表.doc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记录表.doc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企业问题汇总表.doc
 
    食药监办〔2018〕56号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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