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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69号)

核心提示: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运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但新疆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意愿较低,未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或建设不到位;企业各岗位之间信息闭锁,未形成信息链条,对出厂食品不能做到来可查、去可追、责可究。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继续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8〕69号
发布日期 2018-05-24 生效日期 2018-05-24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20425.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运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在白酒、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推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2017年又在食品添加剂等生产企业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两年来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通过调查摸底,我区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意愿较低,未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或建设不到位;企业各岗位之间信息闭锁,未形成信息链条,对出厂食品不能做到来可查、去可追、责可究。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继续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工作目标
 
    2018年12月1日前,全区大米和小麦粉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运行纸质版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全区白酒、食用植物油、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其他食品生产企业要从原辅料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到销售等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为建立并运行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打下基础。
 
    二、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57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并运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完善和运行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销售、人员设备等内容和信息;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汇总、保存、使用等过程的职责、权限和要求;规范记录生产批次、产品配方、原辅材料管理、生产加工、成品管理、销售管理、风险信息收集、产品召回等信息。
 
    三、依法强化措施和责任落实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中明确要求“‘争取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大米、小麦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重点食品安全可追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明确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强制要求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设追溯体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审批工作中,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申请发证或延续换证审查时,要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对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灭失的,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相对应的核查内容中进行判定,严格把关。
 
    四、加强食品生产追溯体系建设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检查力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规范和优化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企业追溯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系统、有效,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等企业未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情况纳入年底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并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请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大米和小麦粉建立和运行纸质版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情况,白酒、食用植物油、乳制品、食品添加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建立并运行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数、建立并有效运行追溯体系企业数、未建立企业数、未建立和未有效运行的原因、有效运行企业数、验证有效运行措施、采取工作的措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或方案等)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刘岳强、云韵
 
    联系电话:0991—2631252(传真)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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