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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盐业改革过渡期食盐跨区域经营监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核心提示:
盐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为落实好《方案》的改革任务和要求,维护盐业改革过渡期我区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盐安全,现就食盐跨区域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1-01 生效日期 2018-11-0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核心是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实现产销一体化和跨区域经营,着力解决产销环节利益分配不均、食盐经营区域分割的问题,引入竞争机制,释放市场活力,促进食盐行业平稳有序发展。为落实好《方案》的改革任务和要求,维护盐业改革过渡期我区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盐安全,现就食盐跨区域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领会规范跨区经营有关文件精神
 
    为将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陆续出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以下简称585号文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以下简称211号文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以下简称604号文件)等规范性文件,对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盐跨区经营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为履行好食盐监管职责奠定坚实的政策法规基础。
 
    二、严格履行跨区经营企业信息告知公示手续
 
    根据585号文件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盐业改革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广西自治区境内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自治区局承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告知事项,2018年7月1日起自治区局网站设立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告知栏。在办事类型栏目(首页>政务服务>办事指南>)里,食品类型加设“食盐监管”项,增设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告知内容;在公示公告(首页>政务公开>公示公告)栏目里增设“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公告”项。接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告知申请,公告食盐跨区经营企业名单,各地食盐监管机构可网上查询。
 
    三、严格监管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行为
 
    根据211号文件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从事食盐销售经营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食盐;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严格监管食盐批发企业跨区经营行为。
 
    (一)严格监管食盐物流配送行为。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物流企业签订物流配送合同。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应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库;应履行配送合同做好食盐配送服务,不得转卖转批食盐。食盐批发企业应当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
 
    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向销售地食盐监管机构提供物流企业资质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应提供委托配送食盐合同复印件以及自有运输工具和仓库等的证明材料。
 
    (二)严格查验分公司(销售网点)设立的合法性。食盐批发企业跨区设立分公司(销售网点,下同)应当符合60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分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自建分公司的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自建销售网点的应提供销售网点地址、名称等注册信息及其负责人姓名和联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严格查验其设立的合法性,确认其经营食盐的合法资质。
 
    按照211号文件和6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违法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承担;分公司若不是由在我区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法设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违法责任则由其自行承担。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乱象。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打破了食盐经营的区域限制,意在鼓励竞争,激活市场,促进盐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是,全国不同经济成分、大大小小的制盐企业有2000多家,其中已有120多家区外食盐企业经审核公示进入我区经营食盐,长期封闭的盐业市场在改革初期,生产经营主体良莠不齐,有的法制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食盐市场乱象频生。一是区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利用我区各地调味品企业、粮油配送企业、烟酒商店代理、代销、分销食盐,实质上是违法开展食盐变相批发行为,严重扰乱我区食盐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部分跨省进入我区销售的碘盐碘含量不符合广西当地食盐加碘含量标准,给我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带来风险。三是有的跨区经营者食盐仓储环境异味明显,有的则将食盐随意堆放在潮湿的环境中,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未达到卫生要求,给食盐质量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严格落实食盐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相应资质和经营过程的监管,着力提升维护食盐市场秩序的效果,充分发挥专业化监管的作用,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盐市场平稳有序和质量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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