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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通知 (合市监食流〔2019〕25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全面落实省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深入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结合前期省、市局监督检查发现特殊食品经营存在的超许可范围经营、专区(专柜)设置不规范、贮存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关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合市监食流〔2019〕252号
发布日期 2019-10-10 生效日期 2019-10-10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全面落实省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深入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结合前期省、市局监督检查发现特殊食品经营存在的超许可范围经营、专区(专柜)设置不规范、贮存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应与实际经营相符。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资格,特别是对没有取得特殊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红牛饮料、东鹏特饮、劲酒等保健食品的小商超、食品店,要监督其增加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项目。
 
    二、设立规范的专区(专柜)销售提示牌
 
    根据要求,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货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明确要求,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区局要监督辖区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在公告实施前全部设置或更换规范的销售提示牌和消费提示信息。各县区局可统一印制提示牌和消费提示信息下发辖区各特殊食品经营单位。
 
    三、规范贮存和销售特殊食品
 
    特殊食品销售和贮存要专区(专柜)存放、设置明显标识,不能与饮料、酒类等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只能摆放1-3段婴幼儿配方乳粉,4段婴幼儿配方乳粉、学生乳粉、中老年乳粉等不得混放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专柜)内。益生菌类、鲜蜂王浆类、部分软胶囊类有温度控制要求的保健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
 
    四、建立落实经营管理制度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等,从事特殊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等。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并在实际经营中落实以下内容:(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索要食品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加大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监管力度
 
    特殊食品经营监管是今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也是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辖区特殊食品经营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好食品安全经营主体责任,该责令整改的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严厉打击特殊食品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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