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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51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制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的建议 (国市监议〔2019〕18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51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制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的建议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议〔2019〕184号
发布日期 2019-11-15 生效日期 2019-11-15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阎建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制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制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融合粤港澳地区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本着‘食品安全至上’的理念解决法律冲突”方面
 
    香港、澳门在立法上享有高度自治权。在粤港澳大湾区另行制定单独法律,需要认真研究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中涉及香港、澳门区域的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第十八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第十八条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立法机关,研究制定融合粤港澳地区食品安全方面的单独法律的可行性,做好相关法律完善修订等工作。
 
    二、关于“参考借鉴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不断完善粤港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守护粤港澳人民的‘菜篮子’安全”方面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重典才治乱。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市场监管系统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动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公布实施新《食品安全法》。2013年,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修订,全面贯彻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着力破解食品安全治理难题,充分反映了近些年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践经验,较好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又迈出重大步伐。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新增条款50条,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达到70%,增设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积极推进行政法规制修订。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主要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最严格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
 
    (三)地方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新《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各地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地方立法进程,及时出台实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着力解决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难题。辽宁等多个省(区、市)先后出台地方食品安全条例;内蒙古、广东、河北等22个省(区、市)出台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吉林、上海、广东、四川、西藏等省(区、市)还结合各自实际,针对生猪产品、家禽、酒类监管,以及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关于“规划制定统一的部门来监督管理粤港澳大湾区的食品药品安全”方面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制定重点工作方案,其中明确要求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合作。市场监管总局将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导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及食品安全办不断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信息发布制度。
 
    (一)建立粤港、粤澳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机制。一是签订粤港、粤澳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协议。广东省于2006年、2007年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粤港、粤澳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协议,标志着粤港、粤澳食品安全沟通协作机制正式建立。2016年、2018年广东省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情况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总署重新签订《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粤澳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完善粤港、粤澳食品安全信息通报、风险交流、合作培训、应急处置等合作交流机制。二是建立粤港、粤澳应急协作机制。2015年5月,泛珠5+2地区(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共同签署《“泛珠三角应急协作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协作框架协议》,标志着包括粤港、粤澳在内的泛珠三角地区正式建立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协作机制。2016年11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导广东省食品安全办主办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性演练暨“泛珠三角区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为“泛珠三角区域”食品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实战范例。三是建立粤澳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粤澳双方共同组织召开一次由专责小组组长主持的工作会议,通报各自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情况,总结合作情况,交流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二)加强粤港、粤澳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信息通报。粤港、粤澳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食品安全专家交流机制,就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重要措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等信息进行及时通报,对日常监督监测中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及时通报。2017年,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澳门食品安全中心以“注胶虾”案件为切入点,在案件查处、日常监管及鉴别检测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广东省食品安全办2018年组织了粤港澳大湾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交流培训,与港澳地区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开展注胶虾和鱼翅真假鉴定等内容的交流。
 
    (三)开展食品安全交流活动。粤港、粤澳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合作活动。粤方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香港“兽医公共卫生工作坊”、“粤港澳三地食品安全专家讲座”等,围绕食品安全管理策略等议题进行分享讨论,互相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增进行业之间了解,强化区域间共同应对食品安全风险能力,促进食品行业共同发展。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积极配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积极推动完善粤港、粤澳食品安全交流合作工作机制。
 
    四、关于“提高整体的卫生食品标准,迫使食品遵循更高的标准,提高食品药品质量,达到双向提升的效果”方面
 
    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是合法与违法的重要界限,是生产者的基本遵循,是公众健康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标准工作,始终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标准建设,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一)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公布;农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目前已累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260项,涉及指标2万多项,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指标7107项、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1项,基本涵盖公众日常消费的食品品种和常规农药兽药。为加快建立体系更严谨的标准,我们充分发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优势,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专题会议,提出在补齐短板、强化基础、提升水平、严格执行四个方面下功夫的要求,大力推进标准建设工作。
 
    (二)强化顶层设计。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最严谨的标准,要求简化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到2020年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达到1万项,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配合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标准制修订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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