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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51号(医疗体育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完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切实让人民吃得放心”的提案 (国市监提〔2019〕4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51号(医疗体育类114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完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切实让人民吃得放心”的提案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提〔2019〕40号
发布日期 2019-11-06 生效日期 2019-11-06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王煜宇委员: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切实让人民吃得放心”的提案》收悉。根据全国政协的安排,由我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办理。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情况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把食品安全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产业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控制,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保障,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
 
    但是,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一是产业基础薄弱。我国食品产业体量巨大,但普遍规模不大,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不高,小、散、乱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法制不够健全。巨额惩罚性赔偿、处罚到人等严惩重处的法规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与食品违规生产的巨大利润相比,依然难以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机制”。三是标准体系不够健全。部分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缺失、检验方法不配套,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存在标准重复、标准冲突、标准空白等技术障碍”。四是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不强。一些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质量安全意识、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添加剂滥用、制假售假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五是监管力量较弱。特别在基层,监管力量和监管任务相比仍然不足,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还没有建立起来,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
 
    食品安全虽然没有“零风险”,但必须“零容忍”。正如您提案中提到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二、关于科学配置监管职权
 
    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科学配置监管职权”的建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形成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制度。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组建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明晰。随着省、市、县、乡监管机构改革逐步到位,改革效应还将进一步显现。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实现路径和具体措施,提出要明确监管事权,要求各省(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的行业管理责任;要求国家、省、市、县抽检事权四级统筹、各有侧重、不重不漏,逐步将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评价性抽检分离,提高监管的靶向性;提出鼓励研究机构、高校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科学解疑释惑;明确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2月,中办、国办出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还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规定》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方法,引导更多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快完成投诉举报电话整合,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
 
    三、关于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议。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260项,涉及2万多项指标,基本涵盖公众日常消费的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意见》提出要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提出要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加快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加大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应用食品安全标准,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的部署安排,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推动相关部门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的基础作用。
 
    四、关于强化法律责任
 
    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强化法律责任”的建议。食品安全需要依法监管、重典治乱。近年来,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关切,针对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品、食用油、酒类等重点产品开展突出问题大整治,开展校园、农村、网络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治理“瘦肉精”、地沟油、农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滥用等问题。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开展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校园及周边“五毛食品”、农村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破获食品刑事案件1.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万名,挂牌督办食品大要案件496起。
 
    针对当前存在的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律震慑力不足等问题,《意见》提出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直接入刑”;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肃追究故意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意见》还提出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落实“处罚到人”,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意见》提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强化信用联合惩戒,让不法者无处遁形;要求依法公开行政监管和处罚的标准、依据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的部署和安排,积极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落实“处罚到人”,通过巨额惩罚、联合惩戒等方式,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关于加强信息公开
 
    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加强信息公开”“健全可追溯机制”“实行信用评级”等建议。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公开行政监管和和处罚的标准、依据、结果,每周发布食品抽检数据。2017年发布《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明确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贮存企业、运输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具体要求。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对食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追溯体系建设以及强化信用联合惩戒等工作,《意见》提出要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查询,完善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抽检信息,主动公布权威信息;明确国家建立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建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追溯标准和规范,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的部署和安排,落实信息公开、追溯体系建设以及强化信用联合惩戒的各项措施,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惩戒力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7月27日
 标签: 食品安全法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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