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期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0〕20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措施的工作部署,有效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发布文号 京绿办发〔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01-31 生效日期 2020-01-3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园林绿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措施的工作部署,有效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行政许可审批。一是自通知之日起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国内彻底解除之前,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农村局暂停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以及人工繁育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暂停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以及出售、购买、利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批准(以开展科学研究、疫病防控工作、中药生产为目的的除外)。二是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生产经营活动项目的监督检查,全面清理不规范、不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人工繁育场所监管。一是各区园林绿化局、农业农村局要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单位台账,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区域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落实隔离封闭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野生动物养殖场要实施封闭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和消毒防疫措施,严禁外部人员进场参观。三是对人工繁育单位工作人员严格人员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属地政府疫情防控管理机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落实防控措施。
 
  三、强化市场检查执法。一是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园林绿化局、农业农村局要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所辖区内海鲜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花鸟鱼虫市场、超市、餐饮、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检查,逐一排查,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特别是加大对现场宰杀、违法销售畜禽、野生动物等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杜绝发生猎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要加大对终端消费场所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餐馆、酒楼、农家乐等餐饮场所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二是各区园林绿化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强化应急防控机制,做好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一是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防控机制,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各项准备。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动物或与野生动物有关的人员异常情况要及时分别向各区园林绿化部门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是各区要根据《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动物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健全信息通报和联防联控机制,确保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发生时早诊断、早控制。
 
  五、切实畅通举报渠道。一是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以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各区也要在当地媒体、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快速处置投诉举报信息。二是对举报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行为,园林绿化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依法处理,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一是各区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科学防控理念,加强宣传引导,把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上升为公共安全事件来看待和管理,永久性关闭涉及野生动物非法贩卖的各类摊位,并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确保其不死灰复燃。二是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普及,深入浅出地讲明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安全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和保护自身安全的健康意识,倡导健康饮食,自觉拒食野生动物,增强提倡保护野生动物的文明新风尚,切实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27日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