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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应急函〔2020〕 9 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核心提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又值节后危险化学品企业复产复工集中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做好疫情应对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要求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内应急函〔2020〕 9 号
发布日期 2020-02-01 生效日期 2020-02-0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又值节后危险化学品企业复产复工集中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做好疫情应对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疫情期间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重点企业安全服务。各地区要强化服务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涉及酒精、次氯酸钠、双氧水、三氯异氰尿酸等消杀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服务和指导工作,督促企业在加强人员管控和疫情监控的同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值班值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抓好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充分考虑假期延长、开工不足和疫情防控等因素,严格要求停产停业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要对辖区内停产停业企业的值班值守、存储设施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摸排,登记建档,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停产停业企业有序复产复工。企业在复产复工前,必须编制并落实复产复工方案,严格落实三级教育措施,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查通过,批准后方可复产复工。各地区要严格履行复产复工安全条件确认,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复工。
 
  三、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亲自部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强化整改落实,严格管控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风险,在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前,危险作业一律提级管理。企业必须每日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将组织排查整改情况和拟开展危险作业情况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要针对目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控制企业员工人数,做好个体防护,稳定员工思想,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劳动纪律,要酌情采取减产减量、降低负荷等措施保障生产安全、平稳运行。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区在疫情期间要保持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减,充分利用好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线上巡查力度。要利用好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估结果,分类分级、一企一策,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实施精准监管。要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检查方式,对企业安全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负责人在岗在位的情况,每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的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对隐患排查组织不力、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一律停产整改。
 
  五、强化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各地区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本地区疫情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形势研判,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2020年2月1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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