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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疫情防控办发〔2020〕3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
现将《山西省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晋疫情防控办发〔2020〕36号
发布日期 2020-02-04 生效日期 2020-02-04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山西省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实施方案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成立由省委书记楼阳生、省长林武任组长的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一级响应,以战时状态、战时机制,强力领导、统筹调度,全省疫情防控治研工作坚决、科学、有效、有序推进。当前疫情的防控治到了一个关键期。为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专业指导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要强化防大疫、打大仗的思想精神准备、医疗力量准备、医用物资准备。要强化“双零”目标和“一盘棋”工作统筹,围绕努力实现确诊病人“零死亡”、医护人员“零感染”“双零”目标,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科学组织医疗力量,科学调配医用物资,科学调度各项工作。要强化和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排查,严格规范隔离观察,严防出现聚集性疫情和二代病例,对于因防控措施不力造成疫情扩散暴发及流行的,将从严追究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作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专管成线、联管成网,严格按照“乙类甲管”和检疫传染病管理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疫情定期研判机制,及早发现疫情变化苗头,及时调整疫情防控策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遏制疫情扩散。要加强溯源和病原学检测分析,加快治疗手段和方法研究,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完善疫情大流行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人员培训,全面评估医疗能力,做好相关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和计划。强化假期后、上班后、复工后、开学后“四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疾控处、医政医管局、应急办、财务处)、省科技厅,其他相关成员单位
 
    二、严把入口关防输入
 
    (一)紧盯武汉来晋返晋及密切接触人员。利用大数据、“湖北入晋人员管理APP”等技术,动态全面掌握自武汉来晋返晋人员情况,开展人员追踪管理,做到追踪到人、登记在册、管控到位。基层民警、社区干部和家庭医生要密切配合,严格做好有武汉旅行史人员的排查和健康管理。严格隔离确诊患者,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要按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做到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卫健委(疾控处、医政医管局、基层处)
 
    (二)规范疑似情况处理流程。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及时公布发热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并通过12320卫生热线、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网站等,加强患者就诊指导,引导患者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在家观察、就近接受初筛或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工作,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和流行病学史,引导病例至专门的发热门诊就诊。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基层处、宣传处)
 
    (三)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在车站、机场、客运站等重点场所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物资和人员,严格旅客体温筛检,落实隔离、通风和消毒等各项措施。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留验观察。做好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传入和传出。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交通厅、太原海关、中铁太原局、省卫健委(疾控处)
 
    (四)全面加强野生动物管控。全面禁止人工繁殖场所野生动物转运贩卖,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明确违法违规举报途径和相关执法部门,明确野生动物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等环节管控措施,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施全程管控,严禁野生动物的交易、消费、食用、非动物园展示行为。加强对市场、网络销售野生动物和餐馆饭店经营野生动物菜肴等活动的联合执法检查。督促指导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落实隔离、清洁、卫生消毒等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产地检疫和疫病防范等工作,阻断疫源传播途径。广泛开展科普宣传,纠正野生动物是最佳食补等错误观念,从源头上杜绝野生动物交易消费行为。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严把医治关防感染
 
    (一)强化发热门诊管理。发热门诊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要加强留观室或抢救室的通风,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和卫生设施。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规定进行防护。医疗机构要做好就诊患者管理,尽量减少患者拥挤。不具备设立室内发热门诊条件时,可安排到其他开放性场地。发热病人较多时,可由上级医院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病人进行筛选、分类,避免患者无序流动,减少医院交叉感染。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政医管局、中医药管理局、妇幼处、基层处)
 
    (二)完善病例发现和报告。落实首诊负责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医疗机构要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的旅行史或可疑暴露史,增加“咳嗽次数”“胸闷询问”等其他筛查方式和引导询问方式,提高患者检出率。对符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网络直报的机构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方案(第三版)》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对病例分类、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疾控处、应急办)
 
    (三)做好病例的集中收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决杜绝拒收发热病人。指定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以及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等。发病人数较多城市要抓紧增加定点医院、治疗床位和隔离点。将重症病例集中到综合能力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实行“一人一案”,努力实现确诊病人“零死亡”、医护人员“零感染”。开展远程会诊,充分发挥专家等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要按相关规定,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并送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政医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四)坚持中西医结合治疗。全面参与、深度开展中医药诊疗救治,研究制定完善中医药诊疗方案,结合各地气候特点和患者个体情况,辨证施治。组建中医药防治专家队伍,对重点地区、重点病例进行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巡诊、会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中西医医务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诊疗方案的全员培训工作,中西医相互学习、协同协作,共同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能力。各定点医院要加强对临床类别医师中医治疗相关内容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中西医结合救治能力。各定点医院应积极吸纳中医科室或中西医结合科室人员参加救治,中医力量薄弱的,应主动请中医医院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政医管局、中医药管理局
 
    (五)加大医疗救治科研及培训。组建科研团队,及时申请立项,开展诊疗方案、有效药物、病毒溯源等攻关。坚持“平战结合、战平结合”,加快筹建病毒实验室,配齐科研设备,组建专家团队,开展科研工作。抓紧研究已治愈病例,完善诊疗措施,总结积累经验,提升救治能力。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围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基础知识、病例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诊疗技能、院感、消毒和个人防护、患者费用保障政策等内容,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人员培训,依据岗位职责确定针对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各地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并开展师资培训。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科教处、医政医管局、疾控处)
 
    (六)加强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防护。各地要落实好对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的劳动保护,对接诊和收治患者医院、疾控机构在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得到安全的防护设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执行标准预防,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进行洗手或手卫生消毒,必要时戴乳胶手套、护目镜,穿防渗隔离衣等。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形成合理梯队,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提供营养膳食,增强免疫力。针对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监测,包括体温和呼吸系统症状等。各地要关注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心理健康,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一对一”的心理干预服务,协调辖区内酒店等场所,供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就近休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财务处、医政医管局、中医药管理局)
 
    四、严把扩散关防蔓延
 
    (一)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报告后, 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三版)》,于24小时内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知情人和接诊医生等方式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完成调查后,要按照中国疾控中心指定的报告方式和网址,于2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或专题调查报告通过网络系统及时上报,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要发动社区网格员、基层医务人员等落实医学观察各项管理措施。对医学观察期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应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转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疾控处、基层处)
 
    (二)加强老年人群防护。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社区实行网格化疫情防控措施,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要做好疫情防控准备。发挥基层社区卫生医疗站点和家庭医生作用,加强对老年人群健康监测,给予有针对性的防护建议。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健委(老龄工作处、基层处)
 
    (三)加强基础疾病患者防护。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作用,加强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患者的健康教育、疾病监测等,对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立即转诊到定点收治机构,指导患者家属做好防护工作。在疫情防控时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要转变服务模式,从面对面的门诊、家庭随访转变为线上沟通为主。相关医疗机构要成立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组,在对症治疗的基础上,积极防治并发症,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基层处、疾控处、医政医管局、中医药管理局)
 
    (四)做好返校师生防护。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要指导师生在假期学习、了解相关防护知识,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学校教师要保持与学生的联系,及时掌握学生假期流向、健康状况,以及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学生的情况。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教育厅通知要求,推迟开学时间,并做好开学工作预案。学校要利用网络等方式,开展远程教学。开学返校前学生必须居家观察14天,学校要及时掌握每个学生监测情况。确定开学时间后,学校要分批次有序组织学生返校。开学后按照工作预案,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五、严把集聚关防失控
 
    (一)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鼓励居家休养,教育引导群众减少春节期间走亲访友,减少公共交通和自驾出行,尽量不去或少去人群聚集的地方,尽量不去已经有疫情的城市,尽量减少与疫情城市返回人员的接触,自觉降低感染、传播疫情的风险。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引导,劝其延后返城工作时间,减少跨地区人员流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健委(宣传处)、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
 
    (二)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加强近期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管理,取消或延期各类大型活动,对文化旅游设施实行闭馆或停止开放,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加强农贸市场整治、清洁、消毒、通风等工作。宾馆、饭店、旅店、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集中居住和人群密集单位,可开展晨检工作。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旅厅等各成员单位
 
    (三)减少疫情防控期间集体聚餐。高度重视群体性聚餐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危害性,号召全社会减少或不组织群体性聚餐。切实加强村(社区)群体性聚餐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参与群体性聚餐管控,严防疫情扩散。要扎实做好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加强市场供应保障,确保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数量充足、质量不降、价格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
 
    六、严把宣传关防恐慌
 
    (一)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重视舆情监测工作,强化舆情分析研判。加强请示报告,稳妥调控敏感舆情,强力管控网上有害信息。各地要及时正面发声、回应网民关切、引导网上舆论。要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视关心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医务人员和防控人员克服困难全力投入防控、守护人民健康的感人事迹,宣传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等,坚定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卫健委(宣传处)
 
    (二)强化个人责任。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到过疫情重点地区或与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向有关方面报告。积极学习疾病防护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康生活方式,提倡“口罩”文明,避免接触、食用野生动物,近期尽量不参加公众聚集活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健委(宣传处)
 
    (三)强化健康宣教。各地要全面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加大面向农村和基层群众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防护意识和居民健康素养,借助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通过“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公众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出现症状及时就诊。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健委(宣传处)
 
    (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城乡环境卫生和重点场所卫生的专项整治力度,强化群防群控群治意识,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场所、单位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加强社区科普,倡导积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健康饮食,保持个人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规律起居和健康心态。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宣传处)、省红十字会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在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到人;要加强方案执行,对方案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和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物资保障。坚持全省一盘棋,科学统筹、统一调拨医疗防护物资,优先保障救治医院、防控一线医护人员和重点防控单位。实行日报告制度,卫健、工信、商务部门每天对全省各类医用物资生产、库存、采购等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全面准确掌握供应保障动态。要做好增加定点医院、负压病房等相关准备,建立医疗力量梯队,强化医疗力量保障。要做好应急运输力和通行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顺畅。要多措并举、广拓渠道,分类落实企业延期复工复产要求,迅速组织口罩等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企业转产技改支持和防护用品收储力度;调动省内外、海内外各方资源,多渠道采购当前紧缺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积极争取国家物资支持,密切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和兄弟省市,保障防护用品等急用医疗物资供应。各级各部门要服从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调度,统筹做好本地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卫健委(财务处)、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红十字会
 
    (三)强化费用保障。各地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紧急通知》(晋财社〔2020〕8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晋医保电〔2020〕1号)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医保电〔2020〕2号),落实疑似和确诊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确保上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疫情防治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全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的药品和物资经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级视情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财务处)、省医保局
 
    (四)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紧急通知》(晋财社z2020{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z2016{4号),落实本次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要求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函z2020{52号)执行。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山西省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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