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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指引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核心提示:
江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指引
发布单位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7 生效日期 2020-02-17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一、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复工人群管理
 
  (一)复工人员监测
 
  1.从疫情高发地返回人员,由单位在离人群较远地方设立集中隔离场所或属地安排集中隔离场所集中隔离14天,期间不能外出,做好自我体温监测等身体状况观察,隔离期满且无不适症状后再进入企业工作。
 
  2.疫情非高发地区的返工人员及隔离满14天的人员,每次进入单位厂区,应进行体温检测,用人单位应在单位厂区入口设立体温检测点;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可选用红外体温枪、耳温测试仪等测量仪器。
 
  (二)测温人员应确保自身健康状况处于良好状态,在测量过程中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并对使用的红外体温枪、耳温测试仪等进行温度修正。
 
  (三)对出现发热、乏力、咳嗽及胸闷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员工,发放并要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并安置到指定的发热门诊就医,同时报告相关部门,按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四)企业员工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存在化学毒物和/或粉尘的作业场所作业时,员工应根据接触浓度佩戴相应的防毒/防尘口罩或面罩,当口罩发生损坏或阻力明显增加时应立即更换。在佩戴口罩前和摘下口罩后应先洗手。
 
  (五)员工在进入办公楼、车间或宿舍后,应及时到盥洗室洗手。
 
  (六)针对非本企业员工的外来人员,询问来源地、单位及接待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情况,对来自疫情高发地区或接待过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尚不满14天的,禁止其进入厂区(企业单位);对其他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进行相关信息确认后方可入厂。
 
  对没有佩戴口罩的外来人员,发放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口罩;办公区外来人员设立统一接待室,车间外来工作人员应由本企业人员陪同,不允许随意走动;外来人员原则不允许在厂区内就餐,如须在厂区内用餐,采用餐盒打包到接待室单独就餐。
 
  三、工作环境管理
 
  (一)洁净车间、有温湿度要求的生产车间和其他需使用空调系统进行通风的车间,应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对空调回风口过滤网进行消毒处理;同时在进入此类车间时再次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并佩戴符合要求的口罩方可进入。
 
  (二)其他无洁净度、温湿度等要求的工作场所和办公区域不宜使用中央空调系统取暖或通风,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通风;根据不同体力劳动强度,在确保室内温度不低于12-18℃的情况下,在无有毒物质的生产车间应开窗通风或定时进行通风,尽量增加换气次数;在存在有毒物质的生产车间,按防毒设施的要求进行通风;办公室应每2-4小时开窗通风一次,每次20-30分钟,人员较多的办公室,可适当增加开窗通风次数。
 
  (三)减少集中开会和培训,必须召开的会议和培训,尽量缩短时间,时间过长时,至少每小时进行一次开窗通风。参会或参训人员均应佩戴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口罩。
 
  (四)针对多人操作的设备,应每班对操作按钮、把手等人员接触较多的物体或部件表面进行消毒,允许佩戴手套操作的人员,尽量佩戴手套进行操作;工作台、电梯、食堂、盥洗室、卫生间及接待等公共区域或物体表面应进行每日消毒,物品表面和地面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mg/L)擦拭和喷洒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擦净。
 
  (五)生产车间和办公楼的盥洗室区域应设置洗手设施、洗手液、抹手纸或干手机,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手消毒剂。
 
  (六)集体用餐的企业,应注意食物安全与卫生,有条件可以使用分餐制,避免聚集就餐;并加强对餐具的消毒及管理。
 
  四、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利用单位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单位网站等开展多种形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宣教,使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控制。
 
  (二)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经常洗手和正确洗手的好习惯,避免触摸眼睛、口和鼻;打喷嚏或咳嗽时应用纸巾或衣袖或屈肘掩盖口鼻,不要随地吐痰或乱抛垃圾。
 
  (三)推广健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包括合理膳食、戒烟限酒、适量运动及充足睡眠等。
 
  (四)积极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疫情期间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并告知职工尽量减少外出。
 
  (五)密切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一旦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安排单位医务人员或专业心理干预专家开展心理健康干预和辅导,消除和减少疫情带来的感染恐慌和心理伤害,避免极端事件发生。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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