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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市监发〔2020〕38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制定如下措施。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市监发〔2020〕38号
发布日期 2020-02-18 生效日期 2020-02-18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要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先保障涉疫药械上市生产。对疫情防控重点药品扩大产能的,采取企业验证与现场检查同步,企业产品自检与审批检验同步的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加快审批效率。对涉及疫情的药械注册检验,免收费用,随到随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许可和再注册证书到期后自动延续有效,疫情结束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支持企业增加消毒用酒精生产。支持我省有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自身生产条件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方式生产消毒用酒精。支持有能力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消毒用酒精。
 
    三、优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以及涉及防控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凡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正式承诺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并邮寄相应证书。涉及产品检验和现场审查的,一律暂停产品送检和现场核查,待疫情解除后恢复。对办理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和食用油等生活必需品的申请者,畅通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渠道,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对上述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时,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
 
    四、“容缺受理”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先予受理,审批前提供补正材料的,准予审批。需现场核查的,可与材料审查同步进行,现场核查2日内完成。
 
    五、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自我声明承诺后,可免评审换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网上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提出换证申请。
 
    六、推行“零见面”服务。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15项行政许可全部实行网上受理(网址:http://www.hbzwfw.gov.cn)或者电话预约受理。确需邮寄纸质申请材料的,可将申请材料邮寄至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驻工作组(通信地址: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邮编:050061)。
 
    七、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餐饮服务。指导餐饮行业协会与订餐平台合作,支持餐饮单位快速开通线上门店、拓宽网络配送,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餐饮服务需求。指导各地尽快恢复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倡议各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在小区、医院等地推广使用无接触餐柜。
 
    八、免收相关费用。免费为省内企业提供洗手液、皂类、湿巾、纸巾以及防疫用品原料等检验检测服务;免费为涉及疫情的医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查询服务;免费为医用体温计(仪)提供检测校准服务。
 
    九、提供计量帮扶。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企业急需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等计量技术服务,满足相关量传溯源需求。对企业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申请并已自行核查的,可适当延长强制检定周期。
 
    十、优化特种设备检验流程。全面开通“网上报检”服务。对医院、超市及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新安装、检验到期的设备实行即报即接,先检验设备、后审查资料。
 
    十一、优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工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需要采用考试方式换证的,可以申请免考换证。因考试暂停致补考时限超过要求的,其补考时限顺延12个月。
 
    十二、延长电梯维保周期。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电梯维保企业与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后,可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鼓励通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
 
    十三、推行主要专利和条码业务“网上办”“邮递办”。申请人可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办理专利申请和专利缴费业务,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办理专利费减备案和专利登记簿副本业务。优先审核从事抗疫企业及研发机构以邮寄方式提起的相关专利申请快速授权请求,即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推荐,并跟进办理。协助企业在线办理商品条码相关业务,24小时内完成办理工作。
 
    十四、优化商标业务办理。因疫情原因,当事人在办理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等业务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证据的,提交时限自疫情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的,可以自疫情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石家庄、唐山、邯郸商标受理点提出续展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十五、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流程。已经受理申请或者新申请地址变更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改由通过专家文审加机构自我承诺、延期现场考核、远程监控评审等方式确保相关工作质量。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机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十六、合理维持认证证书。疫情解除前,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结合自身换发或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停产不能接受监督审核或工厂检查的企业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十七、支持企业融资和质量提升。扩大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范围及种类,鼓励以专利权质押融资,助力资金短缺的企业尽早投入生产。对在抗击新冠肺炎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列入质量提升重点帮扶对象和品牌培育名单,实施一企一策,专人包联。
 
    十八、维护企业公平竞争权益。认真受理企业维权方面的诉求,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积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证明,帮助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上游大中企业沟通协调。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十九、实施定点包联制度。局领导分包13个市局和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指导地方开展企业帮扶工作。处级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十、发挥非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组织动员非公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加强疫情防控、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在生产经营一线当先锋、做表率,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标签: 市场监督 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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