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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甘肃省商务厅
核心提示: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抗击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逐步恢复我省商贸流通企业正常经营,保障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市场供应,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市场消费的若干措施》要求,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通知,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7 生效日期 2020-02-17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1.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
 2.相关指南及规范文件一览表
各市州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商文旅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抗击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逐步恢复我省商贸流通企业正常经营,保障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市场供应,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市场消费的若干措施》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随着人员流动增加,企业陆续开工,商贸流通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和严峻考验。各地要高度重视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分地区、分层级确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卫生条件许可、经营模式创新、行业带动力强的企业分批次恢复正常经营。要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复产中的疫情防控工作,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保障市场供应。
 
    二、落实复工复产前防疫准备措施
 
    (一)分类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各地要根据疫情发展及防控工作需要,分类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武威、嘉峪关、酒泉等未发生疫情的市州要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引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临夏、张掖、金昌等疫情较轻的市州,要组织企业分阶段、分规模恢复营业。兰州、天水、平凉、定西、甘南等疫情较重的市州,要以疫情防控为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企业复工复产前的检查和营业中的督查力度,保障市场供应满足。
 
    (二)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各地要创新工作方式,对恢复经营企业采取备案制,提供统一技术指导,建立网上备案系统,设计企业识别码,督促企业提前向地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备案,同时提交《复工复产申请表》。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等商贸流通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原料采购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
 
    (三)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商贸流通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对员工采取非集中形式开展防控知识培训,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一线员工全体参与、责任明确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各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引导组织企业做好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复工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四)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企业要建立返岗员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实掌握每名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接触外省及重点疫区来陇人员等情况,对于从外省返陇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员工,严格按照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第三版)》,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员工暂缓返岗。
 
    (五)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企业要在开业前,根据防疫需要,落实疫情防控管控人员,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要设置隔离室,购置防护服、护目镜、医疗器械等应急装备。在营业场所门口设置体温检测点,提供消毒餐具和洗手液等物品,有条件的企业可在大堂内自行设置简易用餐隔离区域。
 
    (六)全面开展消毒工作。企业复工复产前,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场所消毒指引》,对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三、全面加强营业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一)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商贸流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要符合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复工复产中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30号)要求。营业期间的防疫防控工作要严格遵照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做好经营服务、经营场所、经营设备、采购进货管理、顾客管理、外卖服务等方面的疫情防控工作。要确保食品和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修订印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兰州牛肉拉面企业要同时符合《兰州牛肉拉面企业新冠肺炎期间经营服务规范》有关要求。
 
    (二)严密员工健康监测。建立员工体温日检测制度,在生产区、办公区、宿舍区等点位设置检测点,严格员工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赴外省出差员工返回后,要严格落实隔离措施。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
 
    (三)加强环境卫生和就餐管理。企业要对经营场所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每日公示消毒情况。各类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有关要求,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严格空调使用管理,保持空气流通。酌情限制乘坐电梯的人数,减少接触传染。同时,做好消费者防护,在经营场所张贴防控宣传材料、标语和佩戴口罩等提示,出入口测量体温,每日公示消毒情况;督促消费者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餐饮企业要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通过采取分时段供餐、打包外卖、门店自提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风险。在疫情防控解除前,不允许餐饮零售等商贸流通企业聚众餐食、娱乐,未经允许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活动,完善经营场所人员、物品的流向设计,客流集中、人员过于密集时,采取限流、疏导等措施。
 
    (四)支持“中央厨房”统一配送模式。支持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建造“中央厨房”,开展集中统一配送服务。各市州商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指定定点餐饮品牌供应企业,向社会提供团体订餐配送服务。各供餐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疫情防控期间的规范指南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用餐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妥善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力量调动等防控疫情措施。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员工,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对确诊为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的,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处理进行指导,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四、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
 
    (一)实行网格化管理。各地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强化责任,规范督导,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联动机制,按照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餐饮服务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要求,对开店营业的餐饮住宿企业疫情防控情况跟踪督查,督促区域餐饮单位落实防控工作,确保企业防控措施达到标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各部门要做到联系企业、对接市场、畅通平台、落实政策,为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服务。
 
    (二)加强情况信息报送。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复工复产企业情况周报告制度,各市州商务局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将复工复产企业数量、返岗人员数量、疫情防控、经营情况等,于每周五前报商务厅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工作小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重要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践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烹饪协会、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美团点评集团联合制定的《餐饮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防控服务指南(暂行)》、中国饭店协会、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美团酒店共同发布酒店行业《中国酒店客房防疫自律公约》规定,按照省烹饪协会、省饭店协会、省陇菜协会发布的行业倡议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
1.商贸流通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
 
2.相关指南及规范文件一览表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卫健委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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