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业农村牧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的紧急通知 (内农牧办发〔2020〕6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应急管理部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农业农村部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和《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渔安函〔2020〕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农质综函〔2020〕11号),自治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推进复工复产工作会议和《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防指电〔2020〕16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应急管理部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农业农村部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和《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渔安函〔2020〕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农质综函〔2020〕11号),自治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推进复工复产工作会议和《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防指电〔2020〕16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
发布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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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内农牧办发〔2020〕64号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生效日期 | 2020-03-20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应急管理部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农业农村部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和《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渔安函〔2020〕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农质综函〔2020〕11号),自治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推进复工复产工作会议和《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防指电〔2020〕16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安委办函〔20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疫场所和复工复产安全防范的紧急通知》(内安委明电〔2020〕1号)等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当前农牧业农村牧区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今年以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受疫情影响,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各级农牧部门要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一些高危企业上下游不畅通、设备设施停转停用维修保养不规范、人员不齐等安全生产新特点、新形势,高度关注部分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条件不足、赶工期、超强度等问题。要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五个常态化”工作机制,真正摸准情况、抓准问题、找准对策,切实担负起做好安全生产、防控重大风险的政治责任,避免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排治不彻底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全力抓好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各级农牧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全力抗疫情促生产八条措施》(内农牧办发〔2020〕33号),加快农牧业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菜蓝子”产品和农资供应,加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安全有序推进农牧业生产各项工作。在落实便企惠企政策措施、支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同时,毫不放松地抓好安全防范工作。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原则,“一企一策”有序复工复产,主要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在位,特别是重大风险隐患要把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完善企业内部防控机制,临时转产企业开工前要全面排查治理隐患,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列出清单逐项消除,确保安全运行。
三、突出重点,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级农牧部门要严格落实“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以“五个常态化”工作机制为抓手,梳理分析本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特点,突出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薄弱环节,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各类涉疫场所要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安排部署,突出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农药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依法履责、保障安全、服务产业”的要求,排查农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防范事故。加强对高毒高风险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施药服务组织以及农药使用者的指导和管理力度,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下放后的管理工作。加强“菜篮子”产品用药监督管理和生产指导服务,严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农药和禁限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加强对“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农机管理部门在推进农机生产经营组织复工复产的同时,要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经定期检验机车投入使用、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超载超宽超长拉运、违法载人等农机作业严重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农机手的农机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农机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牧业机械安全维护、定期检修和驾驶员安全管理等制度,排查安全风险。
渔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渔船渔民疫情防控的同时,落实好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开展产前安全生产自查自改、严格作业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开工前岗前培训、设备工具安全到位情况,密切关注自然灾害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影响。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监管责任及生产者主体责任,从源头管控渔业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切实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做严、做细、做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饲料管理部门要全力推进饲料企业复工复产,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饲料安全生产意识,加大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力度,抓好隐患排查整治。饲料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全区饲料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兽医管理部门在抓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同时,督促兽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生产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对高温高压、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岗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消除受限空间作业危害的安全隐患和中药材、危化品储存等火灾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按照《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新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认真指导复工复产的屠宰企业有序安全生产,压实责任,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查找出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管理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沼气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严密排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重视防火安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危化品责任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内安委办〔2020〕8号)等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检测机构)危化品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等部署要求,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四、严格报告制度和应急值守
各级农牧部门要保持高度警觉,强化安全防控,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细化防灾减灾工作预案,做好防大灾、抗大灾准备,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调度和舆情监测,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事故线索,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对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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