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应急危化〔2020〕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核心提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给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长假过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集中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将面临更大压力。为有效应对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努力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有序的复产复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给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长假过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集中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将面临更大压力。为有效应对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努力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有序的复产复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
发布文号 | 辽应急危化〔2020〕2号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生效日期 | 2020-03-27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产复工及其安全承诺和安全指导服务情况统计表 |
各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峻,给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长假过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集中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将面临更大压力。为有效应对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努力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有序的复产复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当前危化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
复产复工历来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各类事故易发多发的时段,当前,突发的新冠病毒疫情,给企业生产活动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和提醒各有关企业高度重视因疫情带来的新问题、产生的新变化,加强对本企业风险辨识分析,高度关注疫情引发的各类风险与企业复产复工阶段固有风险的叠加。
(一)人员方面
因防疫隔离等原因造成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法上岗。原岗位作业人员无法按时到岗,造成人员转岗多,新招录补充人员增加,技术不熟练,集中培训教育又与防疫要求相矛盾。长时间休假易出现思想准备不充分、员工精神状态不佳、注意力不集中等“假期综合征”的问题。随着疫情持续发展,员工产生恐慌、烦躁、焦虑等情绪,易出现心理应激反应,影响生产安全。
(二)生产组织方面
一是三氯异氰尿酸、酒精、次氯酸钠、双氧水、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消杀类危险化学品企业、防疫物资原材料生产企业,由于需求量剧增,处于满负荷生产或超负荷生产的状态。二是随着假期延长,一些企业因订单压力,抢工期、赶进度,极易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三是上游企业停产造成企业原材料不足,造成企业设备开开停停,生产不稳定;下游企业停产,造成产品积压,库存加大,可能造成危化品超量储存。
(三)生产技术方面
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的消毒液只是副产品,当前疫情期间转为主产品,在高负荷生产的状态下,设备设施存在难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风险。部分生产设备由于长时间停产,在开车调试阶段故障可能会集中出现,需进行维修、抢修,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增加,事故风险加大。
二、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一)严格企业复产复工条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摸清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复产复工动态,督促指导企业制订复产复工方案并进行充分安全论证,确保复产复工安全有序实施,开展自检自查,对复产复工安全条件进行确认,达到条件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复产复工。
1.企业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不得复工。
2.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关键岗位技术人员无法上岗的,不得复工。
3.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作业人员不到岗,无法保证生产正常运转的,不得复工。
4.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未实施“三级”安全教育,未开展复工前全员教育培训的,不得复工。
5.企业未制定科学规范的复产复工方案,全面的辨识评估安全风险,排查治理隐患,制订和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不得复工。
6.未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或措施的,不得复工。
(二)加强组织管理
1.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企业要加强职工体温监测,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相关场所消毒,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2.保证人员条件。企业对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不能到岗的情况,要选择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对转岗人员要充分考虑员工能力和岗位匹配性,选择相近岗位。
3.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企业不能因疫情防控而放松培训要求,必须对新招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换岗和休假复工人员、外协单位入企人员进行系统性教育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要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统筹安排教育培训,避免人员大量聚集,要充分发挥师傅带徒弟、老员工带新员工机制的作用。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线上教学、视频培训、软件培训考试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
4.加强企业人文关怀。教育指导员工及时调整生活作息规律,全身心投入工作,密切关注员工心理状态,做好员工心理疏导,以积极心态面对疫情。
(三)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1.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活动,严禁频繁开停车、抢工期、赶进度。要落实好设备调试、吹扫和置换等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开停车。
2.拓展销售渠道、合理组织生产,严格以销定产、以库定产,坚决防止超库存、超能力生产储存。
3.企业应加强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发生异常工况,立即妥善处置。
4.强化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确保设备完好性,定期检测检查关键设备,及时消除静设备密封件、动设备易损件以及安全附件的安全隐患,开展设备预防性维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5.加强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审批程序。疫情期间非特别需要,不得从事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必须作业的,要升级管理。
(四)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企业要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别是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健全安全生产监测预警体系,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应急救援队伍24小时处于临战状态,保证各类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下能够拉得出、打得赢。
三、加强监管和指导服务,严格安全生产执法
(一)切实做好疫情期间行政许可工作
1.对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应特事特办,许可证到期的由市应急局出具证明文件,报省厅办理安全许可证延期,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2.对其他许可证到期的企业,要按照减少人员聚集的原则,突出主要文件核查、现场重点部位检查,严格审查审批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对疫情防控期间不宜进行的审查环节,应在疫情解除后补办或复查。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可用文审、视频等方式替代会议审查,要严格审查条件,不因疫情而降低标准,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及时调度复产复工情况
各地要进一步组织排查摸底,组织排查次氯酸钠等消毒液、防疫物资原材料生产危化企业的生产状况,及时掌握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产复工情况、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承诺落实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到岗情况等,突出事故防范,有针对性地监督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对重点企业安全指导服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尤其是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强安全指导服务工作,要明确责任人,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安全服务责任清单。及时组织专家服务团队,帮助企业排查现场隐患和问题,并积极出谋划策,为企业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通过指导服务、宣传教育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做到疫情防治和安全生产两不误。
(四)严格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保证监督检查频次不少,执法力度不减。严格按照执法计划,突出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集中复查复工阶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组织专家,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无证生产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对安全许可证过期、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无法保证安全的、复工复产要求不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请各市及时汇总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产复工及其安全承诺情况,安全指导服务情况等(见附表),疫情期间于每周五下班前报送省应急厅危化处。联系人:杜建亮,电话:024-86894183,邮箱:lnsafety@163.com。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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