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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时间: 2023-02-21 来源: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核心提示: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进行解读。《措施》围绕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提升环境监管服务质量、强化环境要素支撑保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等5个方面,推出26项服务措施,是企业污染防治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的再聚焦,是生态环境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再发力,是深化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再创新。
发布单位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4-16 生效日期 2020-04-16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解读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4月15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出台《进一步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排忧解难。
 
    《措施》围绕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提升环境监管服务质量、强化环境要素支撑保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等5个方面,推出26项服务措施,是企业污染防治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的再聚焦,是生态环境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再发力,是深化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再创新。
 
    《措施》明确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继续落实好《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措施的通知》中明确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抢险救灾等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实施环评免填登记表正面清单,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下放环评审批权限,部分改造类项目不再报批环评手续,加强排污许可与项目环评联动,提高环评审批进度;建立并动态更新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一企(户)一策”“一园(区)一策”“一行(业)一策”,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省列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实行“容缺受理”,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加速建设项目落地。
 
    《措施》紧紧围绕当前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服务民生等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执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开展差异化环境执法监管。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企业,减少监管执法频次,同时指导督促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做好环境风险应对,保障环境安全。
 
    《措施》提出,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协同推进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等产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绿色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充分发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正向激励作用,对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良好、环境绩效高的企业在环保专项资金、排污权、碳排放权、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绿色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复工复产企业,协调核准延期缴纳环境保护税,对受疫情影响确实存在困难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协调落实环境保护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
 
    《措施》以优化服务企业为导向,加大技术指导帮扶力度,开展企业“环保管家”“环保顾问”“企业环保接待日”等活动,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为企业“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增强企业获得感;充分考虑企业关切诉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及时清理政策文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措施》强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将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推动、同步落实,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主动服务、主动对接、主动推送,为企业应享尽享政策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和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力度,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1. 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继续落实好《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关措施的通知》中明确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抢险救灾等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
 
    2. 实施环评免填登记表正面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执行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正面清单。(清单见附件1)
 
    3. 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试点范围见附件2)
 
    4. 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按照依法依规、协同精准、高效便民的原则,修订编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具备承接能力的条件下,将矿产资源探矿、农林牧渔、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不分投资主体与投资规模,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5. 加速建设项目落地。建立并动态更新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一企(户)一策”“一园(区)一策”“一行(业)一策”,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省列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实行“容缺受理”,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
 
    6. 《名录》外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在《名录》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项目除外),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需要提供任何环评报批手续。
 
    7. 部分改造类项目不再报批环评手续。对具备合法手续,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性质、规模和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且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改造项目,不需报批环评文件,由企业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自行组织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向生态环境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纳入日常监管。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8. 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效率。开展非涉密环评基础数据共享,降低企业环评文件编制成本。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不得设置额外条件。
 
    9. 加强排污许可与项目环评联动。推动形成环评与排污许可“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张表单、一个平台、一套数据”。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
 
    10. 加快环评审批进度。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开展并联审批,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不必要的环评审批前置条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征求,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自行征求。
 
    二、提升环境监管服务质量
 
    11. 执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对受疫情直接影响,非主观故意和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清单见附件3)
 
    12. 开展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有关要求,采取差异化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地方政府认定的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企业,减少监管执法频次;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监管执法频次。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13. 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当监控、分析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轻微问题可边生产边整改。
 
    14. 做好环境风险应对。指导涉医、涉化、涉危、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储存和处置单位开展生态环境隐患自查、自报、自改、自验,形成闭环管理,及时消除环境隐患。指导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修和备案,进一步强化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应急值守和应急准备等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严格按照“五个第一时间”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妥善予以应对,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5. 加强环保督察问题协调。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各项工作,早谋划、早行动、早布置,确保如期完成整改目标。强化调度分析和配套支持,积极推动重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实现全面复工复产或加快工程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指导协调,科学分类施策,帮助企业加快整改进度。
 
    三、强化环境要素支撑保障
 
    16. 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协同推进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等产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为企业发展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17. 强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正向激励作用,对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良好、环境绩效高的企业在环保专项资金、排污权、碳排放权、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绿色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积极为企业环境信用建设提供指导,对完成整改且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即时予以修复。
 
    18.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简化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转变资金补助方式,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复工复产企业,协调核准延期缴纳环境保护税,对受疫情影响确实存在困难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协调落实环境保护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
 
    19. 推动创新绿色金融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实施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更新改造环保治理设施。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20. 加大技术指导帮扶力度。开展企业“环保管家”“环保顾问”“企业环保接待日”等活动,组织环保专家深入一线,了解实情,现场办公,提供环保对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定点帮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为企业“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提升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企业知晓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21.充分考虑企业关切诉求。制定出台涉及企业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企业意见,系统谋划、超前布局,加强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及实施后评估,实施前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22.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落实《甘肃省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深化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坚持依法依规、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无法定依据的盖章、证明环节,最大限度“减证便民”。
 
    23. 及时清理政策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文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24.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室、各督察局、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将支持保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推动、同步落实,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主动服务、主动对接、主动推送,为企业应享尽享政策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25. 创新工作方法。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互联网+政务系统建设。推行“不见面”环保审批,实行线上受理。通过信息化手段有效辅助日常办公。应用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排放监管。
 
    26. 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支持保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宣传,做好舆情应对和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或者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1.环评免填登记表正面清单
 
    2. 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3.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附件1

环评免填登记表正面清单

序号

《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

类别

1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登记表

2

3

植物油加工

3

6

肉禽类加工

4

8

淀粉、淀粉糖

5

9

豆制品制造

6

10

蛋品加工

7

三、食品制造业

11

方便食品制造

8

12

乳制品制造

9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0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11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12

四、酒、饮料制造业

17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13

18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14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21

服装制造

15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6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16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2

工艺品制造

17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85

仪器仪表制造

18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105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19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20

114

批发、零售市场

21

115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22

116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23

118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24

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25

123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26

124

加油、加气站

27

125

洗车场

28

126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29

127

殡仪馆、陵园、公墓

30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80

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备注: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

附件2

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序号

《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类别

1

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执行)。

报告书

2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报告表

3

3

植物油加工

4

4

制糖、糖制品加工

5

6

肉禽类加工

6

7

水产品加工

7

8

淀粉、淀粉糖

8

9

豆制品制造

9

三、食品制造业

11

方便食品制造

报告表

10

12

乳制品制造

11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2

14

盐加工

13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14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15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0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报告表

16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1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报告表

17

32

工艺品制造

报告书、报告表

18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69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报告书、报告表

19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报告书、报告表

20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71

汽车制造

报告书、报告表

21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维修

报告书、报告表

22

73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23

74

航空航天器制造

24

75

摩托车制造

25

76

自行车制造

26

77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7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7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报告书、报告表

28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0

计算机制造

报告表

29

81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30

82

电子器件制造

31

83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2

84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3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85

仪器仪表制造

报告书、报告表

34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94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报告表

35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5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报告表

36

三十六、房地产

106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报告表

37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7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报告表

38

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39

120

旅游开发

40

121

影视基地建设

41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57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报告表

42

172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43

173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

174

长途客运站

备注:试点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

附件3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序号

类 别

行 业

纳入条件

监管要求

1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

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可纳入清单

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2

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

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视其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可纳入清单

3

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

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4

重大工程项目

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项目

近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可纳入清单

5

重点领域企业

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

6

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

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企业,可不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

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

备注: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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