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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化妆品监管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青药监妆函〔2020〕4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切实做好2020年化妆品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和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工作要点,现将《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化妆品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药监妆函〔2020〕42号
发布日期 2020-04-21 生效日期 2020-04-21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0年化妆品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和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工作要点,现将《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化妆品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青海药监局2020年化妆品监管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
 
  2020年是全面贯彻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和制度体系构建的关键之年。2020年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全委会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守“四个最严”要求,以提高化妆品安全质量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大力推进制度机制建设,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流通秩序,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一、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
 
  (一)完善化妆品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药监局拟新修订出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我省化妆品监管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化妆品监管处
 
  配合部门: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省食品药品审评中心、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
 
  (二)开展《条例》宣贯工作
 
  《化妆品监督条例》出台后,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积极开展《条例》政策解读和普法宣传活动。各级市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结合监管实际,及时制定《条例》落实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切实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围绕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化妆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力度,推动企业知法、懂法、守法。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宣传处、化妆品监管处
 
  配合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
 
  (三)推进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
 
  发挥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技术优势,提升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指导各市州药检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检测。进一步提升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网络上报体系,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和覆盖率,年度上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达到300份以上。进一步落实我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建设工作,力争年内建立1家监测评价基地;在现有化妆品监测哨点的基础上,扩大哨点监测机构,发挥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预警作用,更好的服务于化妆品监管,为我省化妆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牵头单位: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配合部门:化妆品监管处、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
 
  (四)加强化妆品监管队伍建设
 
  强化全省各级化妆品监管人员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管知识全省分区分片培训。推进化妆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化妆品审评员队伍,建立化妆品检查员及专家库,全面提升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牵头单位:化妆品监管处、省食品药品审评中心、
 
  配合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
 
  (五)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
 
  继续开展“药品安全·蓝箭护航”化妆品专项行动,持续抓好突出问题治理。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按照管理权限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全覆盖,对化妆品经营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检查覆盖面不少于20%,重点强化婴幼儿、特殊用途及上年度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等高风险化妆品监管。强化“线上净网、线下清源”化妆品专项整治,开展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使用化妆品专项检查,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市场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实施精准监管、社会各界共管共治的化妆品安全治理模式。
 
  牵头单位:化妆品监管处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省食品药品监督所、省食品药品审评中心
 
  (六)开展化妆品质量抽检监测
 
  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结合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国家监督抽检针对防晒类、染发类(氧化型)、婴幼儿护肤类、祛症/抗粉刺类、面膜类、爽身粉类、宣称保湿滋润的国产非特一般护肤类、宣称紧致抗皱的国产非特一般护肤类、祛斑/美白类(非面膜类)、养发/育发类、护唇及唇部彩妆等11类产品共455批次,省级监督抽验针对本省生产企业产品、宾馆/酒店洗浴类产品(含2019年抽检不合格产品)、本省备案企业产品及全省化妆品不良反应较多的产品等4类产品共60批次;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采样及采样信息录入工作,抽样从4月1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承担检验、数据分析汇总及报送,于10月15日前完成。各市州局配合完成所在辖区的化妆品抽样任务和日常监管工作,抽样过程中问题产品的监督检查、不合格化妆品查处率达100%。
 
  牵头单位:化妆品监管处、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省食品药品监督所
 
  配合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
 
  (七)启动实施化妆品“诚信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在全省开展化妆品“诚信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坚持监管部门推动与企业创建相结合,以全面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以及《青海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契机,从今年起,在全省每个县创建化妆品“诚信消费示范单位”各1家(各市州至少涵盖商场或超市、美容美发店、专卖店以及批发单位各1家),提升化妆品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同时形成一套可推广、可复制的化妆品经营监管制度,推动监管责任落实。
 
  牵头单位:化妆品监管处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
 
  (八)开展“5·25爱肤日”宣传活动
 
  根据国家局统一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5·25爱肤日”宣传活动,支持鼓励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引导群众科学、合理消费化妆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安全用妆意识。不断提升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我省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宣传处、化妆品监管处、青海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配合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化细化硬化化妆品重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二)加强协调,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地区、各单位要围绕破解化妆品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抓重点、防风险,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确保年度工作有序推进。以监管的实际成效推动全年化妆品监管工作上台阶、提水平。
 
  (三)注重宣传报道与信息沟通。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宣传化妆品监管中的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和工作经验,营造良好的安全用妆氛围。同时,结合各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及时将工作动态、数据信息、阶段小结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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