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部分)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2〕2号)
现将《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部分)》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发布单位 |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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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2〕2号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 生效日期 | 2022-01-30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部分)》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2年1月28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部分)
注:本实施标准与《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林业园林规字〔2018〕1号)同时适用。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违反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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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 |
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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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品。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
较轻 |
非法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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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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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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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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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
较轻 |
非法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三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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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四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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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五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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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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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四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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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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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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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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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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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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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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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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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其他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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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千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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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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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其他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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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至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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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以食用为目交易、储存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四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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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其他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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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000千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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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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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其他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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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三倍以上至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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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四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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