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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商务厅 成都海关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 (川市监发〔2022〕7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附件:附件1.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附件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附件3.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发布文号 川市监发〔2022〕72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生效日期 2022-11-25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商务主管部门,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92号),全省在2018年实施的“三十三证合一”基础上,再将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洗染业经营者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报关企业备案3个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从2022年12月25日起,全省实行“三十六证合一”,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现就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整合方式

(一)无需增加填报信息的事项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洗染服务”“洗烫服务”,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

(二)需增加填报共享信息的事项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食盐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酒类经营”,填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企业在登记环节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通过“食品经营备案一体化平台”进行备案。经营范围含有“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许可类的,无需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2.报关企业备案。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选择“报关业务”,填报《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3),即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企业在登记环节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进行报关企业备案。

需增加填报共享信息的,申请人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有误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登记后由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监管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

二、完善工作流程

继续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部门认领后导入相关联的业务流程,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将“多证合一”整合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变更或注销信息推送相关省级部门,供部门共享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调整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各级登记机关要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和《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纳入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统一收取,统一归档。

(二)强化改革保障。各级登记机关要继续强化“多证合一”登记窗口,优化业务流程,调整办事指南,印制备案信息采集表,使申请人明晰办理“多证合一”的程序、提交材料规范和填写标准。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继续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营造改革氛围。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准确把握“多证合一”整合事项和工作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

附件:   附件1.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docx

   附件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docx

   附件3.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采集表.docx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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