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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财政部
核心提示: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
发布文号 2020年第36号
发布日期 2020-08-05 生效日期 2020-08-05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020年8月5日
 标签: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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