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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发改环资〔2020〕32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湖北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鄂发改环资〔2020〕329号
发布日期 2020-08-20 生效日期 2020-08-20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8日

    湖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创新引领、科技支撑,多元参与、社会共治”的原则,按照“禁限一批、替代循环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为美丽湖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率先在黄石市、荆门市、潜江市、枝江市、谷城县等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县)建成区的重点领域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等部分塑料制品的销售和使用。

    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普遍推广,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显著提高;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塑料污染防治典型模式。

    到2025年底,塑料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地级以上城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

    (三)禁止生产、销售部分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等;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四)禁止、限制使用部分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武汉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1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宜昌市、襄阳市建成区;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部地级市和直管市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底,地级以上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 30%。(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省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省商务厅、省文旅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2年底,恩施、鄂州、宜昌等市(州)的邮政快递网点先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和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到2025年底,全省范围邮政快递网点先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和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1.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菜篮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襄阳、宜昌、黄冈、恩施等地膜使用量大的地区,结合农艺措施推广1~5万亩重点覆膜作物可降解地膜示范。(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利用省节能、工业技改、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省内相关企业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满足禁限部分塑料制品后的替代产品需求。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发展生物降解材料产业,支持武汉、荆门、孝感、咸宁等地区建设全生物降解材料及其制品示范园区,形成辐射全国的生物降解材料产品研发、原料改性、制品生产等产业聚集区。降低应用成本,严控哄抬物价,增加有效供给。(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选取武汉、鄂州、恩施等快递示范城市开展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应用试点与绿色发展综合试点,在生鲜同城快递配送中推行可复用冷藏式快递箱。寄递企业湖北公司应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包装产品,推广使用环保胶带、包装带和填充物等。引导推动寄递企业建立绿色采购制度,加快推进行业绿色采购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鼓励企业建立绿色生产、采购、销售、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范塑料制品生产。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1.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强化《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再生资源利用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系统“两网融合”。推动电商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办公楼宇、高等院校等区域设置快递包装等回收设施。指导督促港口码头加强船舶塑料垃圾接收设施建设,促进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加强对船舶违规排放塑料垃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设立废旧农膜定点回收网点,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引导资源循环利用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回收废弃的塑料制品,并对回收的塑料制品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相关项目要向静脉产业园等园区集聚。分拣成本高、不宜回收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推进能源化利用,加大垃圾焚烧厂建设力度,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交通服务区、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长江汉江沿线、水库湖泊沿岸塑料垃圾清理行动。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保障

    (七)落实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塑料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塑料制品禁限目录。认真落实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评定标准。严格执行再生塑料质量控制标准,规范再生塑料用途。加强垃圾发电厂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支持政策。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在宜昌、恩施、潜江、枣阳等地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各地要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科技支持。围绕塑料污染治理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引进和培养高端科技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共性关键领域布局建设一批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执法监督。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加强对塑料制品生产类企业、物流仓储批发类企业、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企业、电商外卖新业态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妥善处置投诉举报信息,兑现奖励政策。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各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监督整改。(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突出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考核和问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实化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按要求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推出短视频、H5、动漫、长图等新媒体作品,增强趣味性和可读性,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文件宣贯、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负责)
 标签: 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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